小弟日前發生車禍,車禍情況已在之前發問(請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5103006480)現在行車事故鑑定已下來鑑定意見如下:
一.對方酒精濃度過量(98mg/dl)駕駛重型機車,由路邊起步進入車道,跨越中心分向限制線道違規迴轉(左轉)時,未注意右方來車之安全距離,並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
二.我方駕駛自小客車無肇事因素。
我未向對方要求任何賠償(我車子維修花了十萬塊)只希望僅快達成和解後消案,但對方一直以他受重傷為由要求我賠償40萬元,且說要告我過失傷害。我的問題如下:
1.在強制責任險的法規中第27條被保險汽(機)車發生汽(機)車交通事故,加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保險公司)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代位求償):(一)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請問其所說的酒醉是否有個標準值?
2.事發至今已快3個月對方說要告我卻一直未有行動,想請教這樣的交通事故是否有法律追溯期,其時間為多久,追溯期到後是否也喪失刑/民事之告訴權。
3.對方有受傷因此,我方是否只能處於被動,等待對方提出告訴或同意和解,是否有那條法律可向對方提出告訴,要求賠償。
4.若兩肇都未有任何動作(未和解或提告)是否就只能等待追溯期過,又或者案件在法律程序上尚未完成,想請教:這樣對我而言,除車子維修的金錢損失外,是否有其它對我不利的地方。另外說明一下,小弟知道案件上法院後會拖很久,但小弟已有心理準備,只是對交通事故處理及其程序不瞭解,還請各位專家為小弟解惑 謝謝!!
1、其標準為不得超過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25毫克以上。
2、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過失傷害的告訴期限為6個月,超過就不能再提起過失傷害告訴;民事的請求期限為2年。
3、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刑事過失傷害罪成立的要件是行為人需有過失,本案交通事故經鑑定後你並無過失,所以對方根本無法以刑法第284條向你提出告訴。你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4、在本案主動權是操在你的手上,你如果無意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就按兵不動,等對方有什麼動作再做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