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那間加油站大夜打工也有六七個月了(算是工讀生) 在年前就絕得作起來很悶 上頭的會計老是喜歡派他中意的人來跟我上班表現都很差就算了 有的還會偷錢 反應是沒用的 上頭就是會計 很無奈 想說做到過年 有個年終 大約2/26號晚上我遞出離職單駐明3/1離職
他們大 約2/27號的班表就已經沒有我的班了 我就問別的領班 我是不是可以就做到3/1(剛剛好可以領年終) 他說對 意思是都OK 離職對公司沒啥影響 他只要再找一個人代替我( 而且幾乎等於已經找到= = 之後我就沒去上班了 我在那邊上班從來沒曠職 遲到好像只有一次 不小心一分鐘來不及 以他們算薪水的方式 是時薪70基本7元不遲到10元態度獎金先撇開態度獎金不說 基本上只要不遲到曠職 70 7絕對沒問題 且服務態度我絕得我對客人絕對OK 至少也要有81 82的時薪 但是我當我2號去拿我的薪資條 上面居然寫我的時薪70
我去問會計 他說你別來問我 是你不七天前寫好離職單在離職(我是三天前 因為我記得工讀生似乎是三天) 但是我離職不離職真的沒有差 因為我剛提出班表他們就沒我的班了 就算我填3/5 3/6離職我也不用上班但是他們都沒跟我說要七天 就等我離開之後回去拿我的薪資條跟要回我的印章(要工作要留印章在那)的時候看到薪資條他才這樣對我說 我就等於被扣3500以上 我實在覺得很悶我從來沒煤曠過工 也可以說我沒遲到過 為什麼就什麼都不講 就這樣陷阱式讓我離職在這樣扣我錢 而且又擺出你奈我何的感覺 我真的很無助
我想過我可以不領到這筆錢 但是我一定要維護我的權益 就是他們有損失 大家都不好過 但是合法性又是種問題 所以還是得乖乖照規則 但是這世界 正義有用嗎.......................
以下是我的幾個問題 拜託大家幫我解答 我真的很生氣
01.以這樣來說 我是不是低於基本時薪72(曠工還是遲到都沒)
02.我要如何才能申訴
03.我的立場是我根本不知道有七天這想規矩 也沒任何人跟我說
而且我是工讀生 這樣我算不算被騙
04.我曾經有一天工作16小時這樣我可不可以向勞工局檢舉(可是是1/1號的事情了 ) 我至少有2 3 次可是我是自願的.....
05.他這樣扣我的薪水 有其法源依據嗎 勞工就是這樣 被說作不好扣薪水 賺的還是上頭
06.麻煩各位大大給我看一堆文字的時候 也請加點自己的見解 我就是無奈我才發問的
07.我也不認為我是一定對的 但是我一直覺得我好像掉入陷阱般無奈 而且真的很生氣 好好上班 都交接完畢了卻這樣陷害我
2007-03-04 12:18:44 補充
我還曾經2個禮拜多放假過 但也是我自願的 因為我必須連休5天去住院 (工讀生沒上班沒薪水) 因為是出於自願我還是可以檢舉嗎 我確定他們都有留著打卡的卡只要他們不故意處理掉 都可以證明我上班16小時跟2個禮拜多沒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1、以這樣來說 我是不是低於基本時薪72(曠工還是遲到都沒)
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最低工資為15840元,日薪528元,時薪66元。只要不低於上述標準就沒有違法。你的薪水計算方式為時薪70基本,7元不遲到、10元態度獎金,你說沒有曠工還是遲到,但公司卻以70時薪來計薪,則公司已經違反基法第22條規定,依勞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2、我要如何才能申訴
直接到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3、我的立場是我根本不知道有七天這想規矩 也沒任何人跟我說而且我是工讀生 這樣我算不算被騙?
公司不能因為你沒有提前7天預告離職,就扣你的薪水,公司此一行為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26條之規定,違反勞基法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
4、我曾經有一天工作16小時這樣我可不可以向勞工局檢舉(可是是1/1號的事情了 ) 我至少有2 3 次 可是我是自願的..
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勞工同意加班其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你1天工作16小時,已經超過勞基法的規定,所以公司已經違法,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5、他這樣扣我的薪水 有其法源依據嗎 勞工就是這樣 被說作不好扣薪水 賺的還是上頭
公司不能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3500元,否則依勞基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
你說還曾經2個禮拜多放假過,雖然是你自願的,此一部份也違反勞基法第36條規定,你當然可以至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