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在3/15號向公司提出離職的申請, 但是他們都置之不理, 經理有找我談過離職的理由, 我也堅定的說我一定會走, 沒有挽留的餘地, 但是我會交接好但是問題來了我董事長不放人, 他說我的離職申請他一定不會簽的(就是公司的流程不會完成)我請想問:
1. 我3/15號的離職申請書, 我有COPY一份起來, 但是上面沒有任何主管的簽名, 他們到時是不是可以不認帳, 告我惡意離職?
2. 如果我堅持要走, 就是工作到4/5號, 領到3月的薪水, 我就再也不來上班, 這樣他們可以告我嗎?(4/1號到4/5號的薪水我就不要了)請大大幫我 , 我快瘋了 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1、因為你有事先提出離職申請,所以公司無法告你惡意離職,但為防止公司
以後說你沒事先提出離職申請,建議你發存證信函給公司,對你比較有保障。
2、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依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你說在3/15號向公司提出離職的申請,預定工作到4/5號離職,只要你的年資在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就符合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至於公司什麼時候准,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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