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不幸於日前過世,聽說本人申請死亡給付是撥5個月薪資.但同時又替母親申請退休金,不知道這兩者是否會有衝突申請死亡給付是否會導致退休金下不來呢?請各位仁人志士幫忙解答,謝謝
2007-03-30 09:21:38 補充
問題裡說到的退休金應該就是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其給付得由被保險人之當序受領遺屬津貼人承領。
但無第六十五所定之遺屬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人十個月喪葬津貼。
依前項規定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依死亡給付之規定請領任何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依勞保條例第21條第3項規定,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依死亡給付之規定請領任何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你母親如果符合勞保老年給付的請領條件,且金額比死亡給付金額還多,你可以擇優請領老年給付,但請領老年給付後依勞保條例第21條第3項規定,你不能再申請母親的死亡給付。
你可依勞保條例第62條規定,申請家屬死亡3個月喪葬津貼,如果你父親或兄弟姊妹都有勞保,你可以投保薪資較高者提出申請,這樣申請金額會較多。申請喪葬津貼所需文件,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應備左列書件: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如果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90條規定,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下一則: 家屬申請勞保遺屬津貼及喪葬津貼,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匯到帳戶,可向勞保局敘明理由改由郵政匯票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