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失業給付須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2007/12/25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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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剛被公司資遣,想要申請失業補助金,不知如何辦理?請各位大大提供我辦理的相關資料感激不盡。
2007-03-28 17:17:59 補充
如果有找到工作,做了幾天不適合,沒做了,這樣還可以申辦嗎?謝謝!
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須符合下列規定:
1、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
2、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4、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經完成失業認定。
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你說最近剛被公司資遣,想要申請失業補助金,只要你符合就保法第11條規定,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則你可以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就可申請失業給付。申請失業給付依就保法第16條規定,以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請領失業給付應備書件: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另外,如果你有找到工作做了幾天不適合沒做了,依勞委會的解釋,只要你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14日內自行離職時,仍然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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