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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2008/01/21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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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連鎖網咖上班,上班的時間是16-24,最近我們要開另一家新的店,所以從我們店臨時調走了一個早班,一個大夜過去,因為是臨時調動,所以我們根本來不及請人。

因為大夜的人被調走了,所以店長希望我們中班的員工休假的時候,可以幫忙上大夜班(因為目前只有中班人手較充足),但是我真的很不想上,一來是因為我是女生,我擔心上大夜會不安全,因為我們大夜班是一個人上,二來是我只休一天假,如果我上了大夜班,八小時後我還得上中班,我覺得這樣太累,所以我拒絕了。

不過店長很不高興,因為如果我不上,店長就得自己上,請問我拒絕加班,公司可以開除我嗎? 

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7條、、、、、、49條第1、、、規定者。 

勞動基準法第77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依勞基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另依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其工作。所以妳如果有安全、健康顧慮,雇主是不能強制要求妳加班及在晚10點後工作,如果雇主不願遵守,依勞基法第777981條規定,可處六月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妳也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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