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申請留職停薪,最長可以多久(一般企業)?
留職停薪期滿仍未能上班,雇主可以三日曠職來開除嗎?
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可要求當事人自付全額之勞健保費嗎(包括雇主付擔部份)?
留職停薪期間,不幸辭世,勞保可否請領本人死亡給付?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遺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全民建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民國76年10月03日(76)台勞動字第2762號,勞工因普通傷病假逾限,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雇主可終止其勞動契約,前經內政部 74.08.20(74)台內勞字第三三七九六六號函示在案,如雇主未主動予以終止勞動契約,而勞工確因體能關係請求資遣離職時,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予以同意,並發給資遣費。
1、留職停薪一般都是一年,不過在申請留職停薪之前,可以先請病假,依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普通傷病假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
合計 不得超過一年,所以可申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再加留職停薪一年,總
共2年。
2、依勞委會(76)台勞動字第2762號函表示,勞工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勞工可請求資遣,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予以同意,並發給資遣費。所以你可以依上開解釋令向雇主請求資遣。
3、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可以要求當事人自付全額之勞健保費。依勞保條例第9條規定,勞工可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勞保費還是依原來比率繳交;健保費部份,依全民建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因故留職停薪者,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
4、留職停薪期間,勞工如果按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則勞工本人死亡後, 家屬可申請死亡給付。
- 2樓. ming@guest2009/11/27 20:45Re: 普通傷病假最多可申請一年,加留職停薪一年,總共可申請2年,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可以要求當事人自付全額之勞、健保費,在留職停薪期間,勞工如果按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則勞工本人死亡後,家屬可申請死亡給付
而勞工確因體能關係請求資遣離職時,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予以同意,並發給資遣費。
所以如果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而勞工資格未符合如滿15年55歲或滿25年.台勞動字第2762號函並沒有強制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之意
只是道德勸說以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發給資遣費
- 1樓. 小乖@guest2009/07/28 10:11Re: 普通傷病假最多可申請一年,加留職停薪一年,總共可申請2年,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可以要求當事人自付全額之勞、健保費,在留職停薪期間,勞工如果按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則勞工本人死亡後,家屬可申請死亡給付
請教您: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依解釋令每年之未住院以30日為限
若某員工其傷病為連續,請了2個月的住院病假,後續未住院是否只能請30日,就得要求留職停薪呢?
針對此項解釋勞工局和勞委會看法不一
一個說2年內不超過一年,
一個說未住院超過30日,即留停
煩請大師解惑
[版主回覆08/03/2009 22:28:06]依你所舉的例子,某員工其傷病為連續,請了2個月的住院病假,後續未住院的日數當然是以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