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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假最多可申請一年,加留職停薪一年,總共可申請2年
2008/01/31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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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申請留職停薪,最長可以多久(一般企業)?
留職停薪期滿仍未能上班,雇主可以三日曠職來開除嗎
?
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可要求當事人自付全額之勞健保費嗎(包括雇主付擔部份
)?
留職停薪期間,不幸辭世,勞保可否請領本人死亡給付?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遺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全民建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民國761003(76)台勞動字第2762號,勞工因普通傷病逾限,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雇主可終止其勞動契約,前經內 74.08.20(74)台內勞字第三三七九六六號函示在案,如雇主未主動予以終動契約,而勞工確因體能關係請求資遣離職時,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則予以同意,並發給資遣費。

1、留職停薪一般都是一年,不過在申請留職停薪之前,可以先請病假,依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普通傷病假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

       合計 得超過一年,所以可申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再加留職停薪一年,總

         共2年。

2、依勞委會(76)台勞動字第2762號函表示,勞工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勞工可請求資遣,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予以同意,並發給資遣費。所以你可以依上開解釋令向雇主請求資遣。

3、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可以要求當事人自付全額之勞健保費。依勞保條例第9條規定,勞工可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勞保費還是依原來比率繳交;健保費部份,依全民建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因故留職停薪者,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

4、留職停薪期間,勞工如果按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則勞工本人死亡後,   家屬可申請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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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2) :
2樓. ming@guest
2009/11/27 20:45
Re: 普通傷病假最多可申請一年,加留職停薪一年,總共可申請2年,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可以要求當事人自付全額之勞、健保費,在留職停薪期間,勞工如果按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則勞工本人死亡後,家屬可申請死亡給付

而勞工確因體能關係請求資遣離職時,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則予以同意,並發給資遣費。

所以如果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而勞工資格未符合如滿15年55歲或滿25年.台勞動字第2762號函並沒有強制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之意

只是道德勸說以善意對待勞工之則發給資遣費

 

1樓. 小乖@guest
2009/07/28 10:11
Re: 普通傷病假最多可申請一年,加留職停薪一年,總共可申請2年,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可以要求當事人自付全額之勞、健保費,在留職停薪期間,勞工如果按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則勞工本人死亡後,家屬可申請死亡給付

請教您: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依解釋令每年之未住院以30日為限

若某員工其傷病為連續,請了2個月的住院病假,後續未住院是否只能請30日,就得要求留職停薪呢?

針對此項解釋勞工局和勞委會看法不一

一個說2年內不超過一年,

一個說未住院超過30日,即留停

煩請大師解惑

[版主回覆08/03/2009 22:28:06]

依你所舉的例子,某員工其傷病為連續,請了2個月的住院病假,後續未住院的日數當然是以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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