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買賣處理
2010/03/2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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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公同共有土地要點如下:
1.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2點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之。
2.公同共有的計算方式為共有人數過半數,及其潛在應有部份已推定為均等之過 半數始可進行買賣過戶。
詳細說明如下:
查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2點規定:「公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或變更,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又查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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