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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買賣處理
2010/03/27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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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公同共有土地要點如下:

1.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2點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之。
2.公同共有的計算方式為共有人數過半數,及其潛在應有部份已推定為均等之過  半數始可進行買賣過戶。

詳細說明如下:

查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2點規定:「公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或變更,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又查內政部9459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026號令略以:「…公同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5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處分全部公同共有物時…,應經公同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潛在的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公同共有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定之;法律未規定或契約未約定者,其比率視為不明,應推定為均等;…。」,是依上開規定,公同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5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分全部公同共有物時,須經公同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潛在的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但各公同共有人之潛在的應有部分如無法證明其為多寡,則視為不明,應推定為均等(亦即,得僅以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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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蕭旭峰
2013/12/10 14:56

依公同共有的規範,若無舉證事項證明彼此之間持分範圍,則以均分推算,故公同共有的應有持分範圍只要超過2/3以上仍可適用土地法34條之1。

1樓. unf0983@yahoo.com.tw
2013/11/25 10:50

假設公同共有4個共有人.每人謄本登記都是1/1.請問適用土地法34-1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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