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否覺得房地合一所得稅複雜呢?
簡單說,就是105年1月1日生效後,自103年1月2日登記取得的不動產,就必須適用新制的房地合一所得稅。奢侈稅則同步停徵。
若您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有設籍及住滿六年,可選擇自用住宅減免。即出售收入超過400萬部份,就超過部份課徵10%。
課稅稅基為:出售收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上述計算後再依稅率課稅。
增加除外修款:
一、為免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興建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其所得適用20%稅率。
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售該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三、本修法案之稅課收入用途,修正為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財政部特別說明,適用新制之自用住宅,民眾因換屋而出售者,如係以小屋換大屋(以金額區分),得全額退稅或扣抵;如以大屋換小屋,則得按出售價格比例退稅或扣抵;此外,出售後未再購屋,雖無重購退稅之適用,其交易所得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優惠稅率課稅。也就是對自用住宅而言,新制較現制更為優惠,此一規劃係為照顧民眾住的需求,以落實居住正義。
另本次稅改輔以下列配套措施,有助於改善貧富差距、不動產相關產業健全發展,並避免重複課稅,使土地增值稅優惠不受影響:
一、增加之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二、特銷稅不動產部分同日停徵。
三、土地增值稅維持現制,漲價總數額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取得成本
1.原則按實際取得成本認定。
2.納稅義務人無法提示取得成本者,以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現值認定其成本。
相關費用
1.原則按實際費用認定,例如:
(1)出售房屋及土地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2)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亦可減除。
2.未能提出相關費用者,按成交價額5%設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