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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40%之通函解釋
2015/03/26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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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農企字第1030712036號

發布日期 103/04/18

案由摘要 台中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40%之通函解釋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所有農業設施總

        面積,不得超過坐落農業用地土地面積40%之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3年4月15日中市農地字第1030011333號函。

二、依據本會102年10月9日修正發布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

    條規定:「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

    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40%。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受40%之限制:……」

    是以,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除但書規定之情形者

    外,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40%;又

    農業設施倘有跨越坐落數筆農業用地之情形,則其農業設施之總面積應不得超過所坐

    落該數筆農業用地土地總面積之40%;至農業設施未坐落之農業用地,則不得納入農

    業用地之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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