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40%之通函解釋
2015/03/26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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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農企字第1030712036號
發布日期 103/04/18
案由摘要 台中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40%之通函解釋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所有農業設施總
面積,不得超過坐落農業用地土地面積40%之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3年4月15日中市農地字第1030011333號函。
二、依據本會102年10月9日修正發布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
條規定:「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
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40%。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受40%之限制:……」
是以,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除但書規定之情形者
外,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40%;又
農業設施倘有跨越坐落數筆農業用地之情形,則其農業設施之總面積應不得超過所坐
落該數筆農業用地土地總面積之40%;至農業設施未坐落之農業用地,則不得納入農
業用地之面積計算。
自訂分類:農業設施容許申請相關函釋
上一則: 已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在案,可否於其他農業用地再次申請農業設施。下一則: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農糧產品加工室」容許使用案 件所涉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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