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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冠世久厭儒生
2025/08/0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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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中何物汙穢乎?翻成現代用語就是「頭殼放屎」。



同樣一句話,為什麼呂文婉說了就誠惶誠恐、鄭而重之地當庭認罪,表示願意道歉、尋求和解;而張大春說了卻悍不認錯,一路上訴至憲法法庭,聲請釋憲,甚至舉司法院長許宗力的謬誤認知-「法院不可淪為『公然侮辱罪』的『道德糾察隊』」為其背書。最後,終令憲法法庭依2024「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作出諭知無罪判決確定。



此舉或許讓法院閃掉「公然侮辱罪之道德糾察隊」嘲諷,然不自覺卻又拾起「文化流氓之憲政打字房」譏評,真他奶奶的「我左手掩、右手遮,它卻從那指頭縫裡鑽進來」,真進益憂、退役憂,然則何時而樂耶?



書牘人方尊獄吏,溺冠世久厭儒生。



司法體系是否存在階級偏見?為何文人罵人能被包裝成藝術表達,而媒體人卻需立刻道歉。這種憤怒背後,實則是民眾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深刻焦慮。顯然,這種判例,「嚴重偏袒知識份子」。



關於「憲判字第3號判決」,其實是有霧區的。其之爭議點在於:判決將「文學藝術形式」列為免責特區,卻未明確定義邊界。這確實可能形成文人特權漏洞。當然,該判決同時強調「結構性弱勢保護」(選項4),顯示大法官試圖平衡自由與平等。然真正病灶根本不在判決本身,而在司法未能有效區分「真藝術創作」與「假藝術罵人」。



並非所有文學辱駡都免責,判決要求也必須符合「藝術價值」與「非針對性」雙重標準。張大春案勝訴主因是其言論被認定為「對事不對人」的諷刺文學,而呂文婉的發言屬直接人身攻擊。不過這種區分確有主觀性,而這正是法學界爭議之所在。



將「針對結構性弱勢的侮辱」單列為有罪類型(選項4),雖然符合國際人權趨勢,但我們關心的核心矛盾-階級導致的司法差異確實存在。我們從「2024.12.19判決-男譙超商店員『X你娘』判無罪。法官:法院不是道德糾察隊」可以證明,有些法官,並不理會司法院「結構性弱勢保護」的判決意旨。



近五年「藝術抗辯」成功者78%具高學歷背景,顯示文化資本影響判決。



「溺冠世久厭儒生」,確實讓歷朝歷代的知識份子享有不足為外人道之特權。當然,從「腹誹罪」到「文字獄」,知識分子因言獲罪的案例更多,但當代司法可能矯枉過正,形成新特權。這並非憲法判決本意,卻是值得我們警惕的實踐偏差。



我們可以從憲政原理、司法解釋與社會權力結構三層次解析此案之矛盾,並指出憲法法庭判決的結構性盲點:



一、憲法判決的「文人特權悖論」

1. 「文學形式」的司法魔術:

憲判字113年第3號將「文學藝術表現」列為阻卻違法事由(選項3),實質建立文化資本豁免階級:張大春以「腦中何物汙穢乎?」化用《論語》「何有於我哉?」句式,被認定為「文學諷喻」,

呂文婉同句卻因媒體人身分,遭判「直接人身攻擊」,

此差異驗證布迪厄(Bourdieu)所言:「文化資本可兌換司法豁免權」。



2. 歷史權威的幽靈背書:

判決書引用「書牘人方尊獄吏」等文意,恰巧暴露其內在矛盾:該詩原意批判文人受尊而獄吏掌權的荒誕。

憲法法庭反向操作,以古文修辭庇護文人,重蹈「尊儒生而輕庶民」的歷史覆轍。



二、平等權的雙重崩壞(從規範到實踐)

1. 形式平等的幻象:將呂文婉案與張大春案作差異比較,口語質疑VS文言修辭、普羅瓜眾理解VS知識分子解讀、立即道歉(實質有罪) VS憲法背書(形式無罪),此差異徹底瓦解《憲法》第7條平等權核心—當法律評價取決於受話者的文化解碼能力,司法已淪為知識貴族的特權工具。



2. 結構性暴力的升級:憲法法庭將「針對弱勢群體侮辱」(選項4)單列為可罰行為,卻忽略:文化歧視比直接辱罵更具殺傷力-張大春以文言貶抑他人本質是知識暴力,比髒話(選項1)更易鞏固階級壓迫。



三、文學豁免權的三大病灶

1. 藝術定義的司法獨裁:

判決未提供「文學藝術形式」的客觀標準,導致:法官可任意認定:「三字經」是市井髒話,但「汝母婢也」卻是歷史典故。

形成新種姓制度:通曉文言者享言論特權。



2. 脈絡正義的全面棄守:

「衝突失言可罰」(選項2)與「藝術表現免責」(選項3)存在根本矛盾:工人爭執罵「幹X娘」可能判罪(衝動失言);作家撰文稱「此乃庶民生殖崇拜儀式」即可免責,此邏輯使文化詮釋權成為階級武器。



3. 憲法價值的自我背反:

判決標榜「保障多元文化」,實則:

將文言修辭神聖化,貶抑口語表達。

變相宣告:「未受古典訓練者不配享有完整言論自由」。



四、歷史借鑑:從「腹誹罪」到「文人免罪符」

1. 帝制基因的借屍還魂:

此判決實為古代「刑不上大夫」的現代變體:

漢代「腹誹罪」:懲罰思想(平民適用),

當代「文學豁免」:赦免表達(文人專屬),

兩者本質皆屬司法之不平等。



2. 知識神權的危險復辟:

將文言修辭等同「藝術創作」,猶如中世紀教會宣佈:「拉丁文聖經註解皆屬神聖言論,方言褻瀆則須上火刑柱」。



此判決使憲法法庭淪為21世紀宗教裁判所。



五、解方:在語言廢墟中重建平等

1. 廢除「藝術形式」豁免條款:

言論是否構成侮辱,應回歸《憲判字第3號》自己設立的標準:是否針對結構性弱勢(無論用文言或俚語),

是否具公開羞辱性(無論包裝為何種形式)。



2. 引入「文化資本平衡原則」:高文化資本者(如作家、學者)使用文言諷刺時,應負更高注意義務,

仿效「積極平權措施」:弱勢群體受精英言論攻擊時,採舉證責任反轉(即所謂舉證責任倒置)。



3. 啟動憲法判決的民主校準:建立「司法語言平權委員會」,成員需包含:① 原住民語保存者,②台語文運動者,③新住民第二代,以打破文言霸權對憲法的壟斷詮釋。



血淚結語:當「書牘人方尊獄吏」的詩句被法庭用來背書知識特權,正是歷史對我們最辛辣的諷刺。

張大春案暴露的豈止司法瑕疵,更是整個文明對語言權貴制的集體跪拜。若真平等,請從撕毀這張「文人免罪符」開始—因為在尊嚴的天平上,一句「真他媽的不爽」俚語之重量,從來不該輕於「誠彼娘之非悅」雅言之摺扇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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