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蘋果日報刊登一則消息:
「日統客運6年前違法逃漏國道收費被抓包,找當時民進黨籍立委郭玟成向高公局遊說,才免遭吊銷執照,隔年郭競選立委,業者私下給付200萬元,郭辯稱是政治獻金,但台北地檢署認定是受理陳情、遊說的對價,昨依圖利罪將郭起訴求刑7年。」
民代關說,在選舉時收受政治獻金,這非常普遍,但是郭玟成被起訴了。地方法院檢察官曾經四次不起訴,但是都被高檢署發回。這樣四次不起訴而後起訴的紀錄,非常罕見。然而在目前的制度上,每次再議,都會在高檢署碰到同一位檢察官,於是郭玟成被起訴了。
再對照二○一○年九月二日的一則新聞:「888電子遊藝場是由柯姓業者所經營,在93年間為了取得電玩執照,拜託台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向市府主管單位關說,事後業者順利取得2張電玩執照,並給付2140萬元做為前金及後謝。」
國民黨籍的張宏年這個案子是先關說,再取前金後謝共2140萬元。給錢的時間,不是選舉期間。這個案子一、二審都判無罪,後來最高法院也維持原判,可以說無罪確定。
關說國道收費、以及關說電玩執照,那個嚴重?200萬和2140萬那個多?在選舉期間與平時期間對業者的收錢,那個像政治獻金?
然而張宏年無罪確定在前,而郭玟成被起訴在後,是否原因在於一個是國民黨籍,一個是民進黨籍,真是令民眾猜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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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錢關說 郭玟成求刑7年
【綜合報導】日統客運6年前違法逃漏國道收費被抓包,找當時民進黨籍立委郭玟成向高公局遊說,才免遭吊銷執照,隔年郭競選立委,業者私下給付200萬元,郭辯稱是政治獻金,但台北地檢署認定是受理陳情、遊說的對價,昨依圖利罪將郭起訴求刑7年。
郭玟成昨說:「堅信自己清白,收到起訴書再說明。」郭妻、現任高雄市議員林宛蓉也替夫喊冤:「不斷打壓一個規矩、正當的民意代表,沒公道。」
包庇客運業者
起訴指出,實施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後,政府優待客運業者路過收費站僅收3.4元,但業者須按核准路線行駛,否則喪失優惠,累犯還可吊照。
檢方查出,2006年4月起,日統客運透過港商太古汽車台中服務中心偽開修車證明,以修車為由掩護違規載客行駛其他路線,隔月被抓到2次違規紀錄,遭高公局停止優惠1條路線通行費1個月,且因先前已有違規紀錄,老闆林義風擔心被吊照,指示員工向郭玟成陳情,透過郭遊說高公局恢復免徵通行費的優惠。
隔年郭玟成競選立委時,林義風和郭約在台北市「北平上園樓」餐廳承諾給錢,事後將日統資金200萬元匯入員工帳戶,再將存摺、提款卡交給郭使用。
檢調5度偵辦
本案歷經5次偵辦,前4次北檢採信郭所提政治獻金辯詞,但都被高檢署再議發回,直到日前檢方查出《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明定「受託對於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的期約」,才改認定郭涉貪污。
888電玩執照關說疑雲/中市議長張宏年收2140萬 一、二審都無罪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曾合法取得執照的台中888電子遊藝場不但涉及賭博電玩案,過去更扯出警察索賄、台中市議長張宏年為電玩業者關說案。
888電子遊藝場是由柯姓業者所經營,在93年間為了取得電玩執照,拜託台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向市府主管單位關說,事後業者順利取得2張電玩執照,並給付2140萬元做為前金及後謝。
檢方偵辦後依貪污罪將張宏年起訴,但法院一審判決卻認為,張宏年雖然有收錢,關說部分罪證不足,判決他無罪。針對法院的判決,檢方認為張宏年身為議長,其「關心」當然會造成市府官員的壓力,且他收受2140萬元賄款,若是判處無罪,無異是鼓勵民代可以接受民間業者請託,並收受賄款來為其關說,因此提出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張宏年否認收取賄款,表示是為選民服務而請求市府官員加以協助,而台中市長胡志強也在檢察官訊問時強調,「申請案件會核准,因其申請內容合法,我也不想讓當年的申請件數掛零。」
二審法官在審理後認為,張宏年身為市議會議長,主要負責議案的審議及表決,並不負責審議發放電玩執照,而電玩業者取得執照,也是經過市府實質審查程序,在符合法規情況下予以許可,就算張宏年拿了業者的金錢而為其關說,只是在道德上「固足非議」,雖無法令人苟同,但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今年8月底宣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全案仍未定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2/today-so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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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樓. 羅伯特亞當斯2012/06/02 18:25更正
1."雖然未曾遇過高檢署同一案件、同一股別成半數次再議","承辦"之誤
2."您的法律學士這樣教授嗎?","是"之誤
對不起,言語稍微頂撞些,若是身為人師無法接受平等討論法學,
我願意以後不再前來討論交流。
第 26 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 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 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 首席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其 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格主對於該法第17條第7款之準用,有何見解、依哪些具體例子說明該條款之準用?
亦或是,您覺得該條款毫無準用之實務個案?
同一案件屢經相同檢察官偵查或再議,
您若覺得這種情形沒有準用前開條款,
而且準用之文義解釋不是將"推事"置換為"檢察官"之文義解釋,
可否惠賜高見,教導一下敝人?
先謝謝了。
- 4樓. 羅伯特亞當斯2012/06/02 18:08...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的立法目的就是避免球員兼裁判的不公平情形,合先說明。
舉例來說,同一案件,若是先前執行檢察官職務起訴後,可以合法行使公訴職權,
但若因職務調動而擔任自己起訴案件之法官,則為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有前開條款之適用。
在偵查完畢後因再議而送至上級檢察機關(本案為高檢署),
因處務規程之規定,檢察長有權將案件分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偵辦、草擬處分書,
在案件再議中尚未有結果前,依實務經驗不可能知道由哪一股承辦,
該其因為避免外力干擾與關說也。
事後發現同一案件在高檢署再議仍由相同承辦股別承辦,
此已涉有前開法條之違法,應於事後向高檢署聲明異議。
這是在實務上的處理,雖然未曾遇過高檢署同一案件、同一股別成半數次再議,
但是在一審地檢署時,同一案件因再行起訴則不可能再分由相同檢察官承辦,
若有,也是違反前開法條之規定。
主因就是"球員兼裁判",同一案件不同再議或不同續行偵查或再行起訴,
若都由相同檢察官承辦,那何必再來一次?
理論上,相同檢察官哪有可能改變其法律確信?
格主,您的法律學士這樣教授嗎?
還是按字面意義文義解釋?
我有實際個案支持我的見解...
- 3樓. 魯直2012/06/02 14:13紅衫軍無罪判決的後遺症
今天同樣有一則新聞:
本土社團幹部王獻極、蔡丁貴等人發動五一九、五二○在台北火車站旁忠孝西路人行道上的嗆馬行動,台北市警方認為涉及聚眾佔據忠孝西路車道妨礙公共安全,昨約談相關當事人,王獻極等人稍早赴中正一分局抗議司法迫害,警方則舉牌警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n/2/today-p11.htm
紅衫軍那麼多人活動,據地數月之久,沒有申請集會遊行都無罪了,五一九、五二○合法申請活動,只是人數多溢出線道,就要辦人,是否也是雙重標準?
- 2樓. 羅伯特亞當斯2012/06/02 09:39哈!
請郭玟成前委員比照張宏年無罪辯護的模式,
讓法院判決無罪,
況且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應該依據該法送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
怎會牽扯到圖利?
再議遇到同一位承辦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
這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之情形,
命令續行偵查適法嗎?程序若不合法,這個起訴是不是有爭議?
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上述規定,似均不符同案多次再議,高檢署檢察官同一人應迴避之規定。
魯直 於 2012/06/02 13:59回覆 - 1樓. 魯直2012/06/02 09:37司法判決要有預期可能性—從李慶安無罪定讞說起
司法判決要有預期可能性—從李慶安無罪定讞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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