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聯合報網路城邦第六次已知被列為黑名單,不被允許發表回應,是在羅伯特亞當斯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chinghunglin/ 。
列入黑名單之前的最後四篇貼文如下 (http://blog.udn.com/chinghunglin/5326464 )。 最後一篇回應(2011/06/15 15:39)被羅伯特亞當斯刪除,但另外三篇似乎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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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需要證明"羅伯特亞當斯是外國人"是大部分人都會同意的看法就夠了 |
| 2011/06/15 15:39 |
外國人羅伯特亞當斯版主: 我在跟你講聯網,你偏偏要扯無名小站? "羅伯特亞當斯"沒有註冊,當然不限制只有我可以使用! 但是在聯網的部落格裡,你有找到其他人使用相同中文名稱嗎? 就算有人惡意使用"羅伯特亞當斯"四處留言或犯法, 跟我又不一定發生關聯、不代表我個人行為,這個道理還需要爭辯嗎? ====== 我只需要證明"羅伯特亞當斯是外國人"是大部分人都會同意的看法就夠了,剩下的問題我沒興趣,很抱歉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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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不想看到? |
| 2011/06/15 14:35 |
外國人羅伯特亞當斯版主: "羅伯特亞當斯"是外國人? 這問題我回答你,如果聯網只有我使用這個筆名, 而且司法程序可以證明我使用這個筆名, 那我在法律上就可以主張這個筆名等同我、擁有我應該主張的權利。
去搜尋聯網,你就可以知道有無他人使用相同的"羅伯特亞當斯"當成作家名稱, 這樣就可以知道"羅伯特亞當斯"是不是外國人。 ===== 你想不想看到十五分鐘內無名小站有一個羅伯特亞當斯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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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1-06-15 14:53 回覆: | | 我在跟你講聯網,你偏偏要扯無名小站? "羅伯特亞當斯"沒有註冊,當然不限制只有我可以使用! 但是在聯網的部落格裡,你有找到其他人使用相同中文名稱嗎? 就算有人惡意使用"羅伯特亞當斯"四處留言或犯法, 跟我又不一定發生關聯、不代表我個人行為,這個道理還需要爭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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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亞當斯自然更是一個外國人了 |
| 2011/06/15 14:12 |
版主: 你要告我,我可是萬分歡迎囉! 告了,我才知道你是誰,往後要告你才方便嘛! 你不會成功的。
我說你是外國人,就這樣! 羅伯特亞當斯自然更是一個外國人了。 |
|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1-06-15 14:22 回覆: | | 別緊張,我何必告你? "羅伯特亞當斯"是外國人? 這問題我回答你,如果聯網只有我使用這個筆名, 而且司法程序可以證明我使用這個筆名, 那我在法律上就可以主張這個筆名等同我、擁有我應該主張的權利。
去搜尋聯網,你就可以知道有無他人使用相同的"羅伯特亞當斯"當成作家名稱, 這樣就可以知道"羅伯特亞當斯"是不是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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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麼緊張做甚麼? |
| 2011/06/15 14:00 |
版主: 你這位外國人啊,真是... 去告吧,吳宗憲哪需要我當法律顧問? 憑藉此案,對TVBS的不利處太多了! 對了,509號解釋文,不分民刑事均適用,這你應該要知道。 ===== 那麼你那麼緊張做甚麼? 就在那裏看狗咬狗就好,至於你說我是外國人,也隨便你,我不會告你的。 |
|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1-06-15 14:03 回覆: | | 緊張?嘿嘿,哪來緊張之說呢?
你要告我,我可是萬分歡迎囉! 告了,我才知道你是誰,往後要告你才方便嘛!
我說你是外國人,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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