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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控告吳宗憲誹謗,原來支持國民黨是「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2011/06/1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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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吳宗憲8日說:「新聞局是國民黨的、TVBS是國民黨的、三立是民進黨的」,TVBS認為,該台18年辛苦建立信譽不容詆毀,限他3日內澄清說明,吳不理會,T台法務人員14日前往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吳誹謗。 

T台表示,依衛廣法規定「黨政軍退出媒體」,以及TVBS股東、股權結構單純,刑事訴訟打贏後,會打民事,但強調重點非求償,而是要吳公開或登報道歉。吳宗憲昨在上海,助理表示無法就此事回應。

 


T台發言人葉毓君表示,堅持對藝人提告,是希望透過司法,捍衛TVBS的名譽,也提醒公眾人物,既然享受公共資源,發言應有所本,不能無的放矢,為社會做不好的示範。吳信口開河,蓄意誣衊,惡意顯然重大。





TVBS控告吳宗憲的作法,到底是捍衛T台的名譽,亦或是箭在弦上、政治性考量的操作?這恐怕只有T台心知肚明!T台控告的依據是以吳宗憲公開說「新聞局是國民黨的、TVBS是國民黨的、三立是民進黨的」為論告基礎,可見T台應該明白吳宗憲發言之初並非單獨針對TVBS而做評論。再者,如果吳宗憲指涉的「TVBS是國民黨的」意指股權或經營權,則其系爭言論的前後邏輯就會矛盾,顯然吳的說法並非特定指涉「股權」或「經營權」。「衛星廣播電視法」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T台據此論告吳宗憲涉嫌誹謗,實則是一刀之兩刃!吳宗憲可以承認自己確知此法,因而其系爭言論不是指涉「股權」或「經營權」,乃是表述T台的政黨傾向為偏向國民黨,或則,吳宗憲對「衛星廣播電視法」是否事先熟知不作承認,以一般民眾習以為常的說法做為辯護,證明自己所稱的「TVBS是國民黨的」,乃陳述表達自己對T台政黨傾向的判斷。

此外,吳宗憲可以要求原告提出「毀損名譽」之論證。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文提到「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表明檢察官或自訴人應負責「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事由,如果T台認為吳宗憲所說的「TVBS是國民黨的」為「毀損他人名譽」,則表示凡與「國民黨」正面連結相關者,皆為「負面、汙衊、侮辱、損害名譽、貶低人格」之意,這種論述若可以成立,國民黨豈不是要跳腳提告?

最後,吳宗憲可以針對T台發言人所說的「吳信口開河,蓄意誣衊,惡意顯然重大」之語,提出誹謗告訴並且附帶民事賠償,民事賠償內容當然可以涵蓋訴訟費用、兩案律師費及其他賠償。報載所述若為真實,T台發言人公開指責吳宗憲「信口開河、蓄意誣衊、惡意顯然重大」等語,非於法庭陳述而有公開發表、散佈、傳播之意,因而也有誹謗之嫌疑。吳宗憲雖然不能提誣告論罪,但是抓住葉姓發言人之言論而控告行為分擔者TVBS與葉姓發言人以共同誹謗正犯論,亦無不可!

這場官司發生在上半年,所以星星王子對吳宗憲的提醒尚屬自然合理,處理官司當然要謹慎小心,尤其是演藝人物對上媒體大公司,就像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一樣,更要步步為營、謹慎應對。在此預祝憲哥官司勝利,希望司法藉機訓斥媒體的霸道強權觀點,有提告權利不代表自己就站在司法正義之一方,況且政治企圖、濫用訴訟資源的報復手法,更會令人不齒與厭惡!



蘋論:鄙視國民黨
「TVBS國民黨的」吳宗憲挨告 律師:恐難構成誹謗 名嘴:怎會是侮辱
星星王子看吳宗憲 處理T台官司要謹慎
第 310 條
第 311 條
吳宗憲錯了嗎?TVBS是「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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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 李扁父子
2011/06/15 21:18
李蔡父女

黑心主人搬家沒帶牠 小柴犬餓死

台北市八德路四段一處民宅,房客4月24日搬離時,把一隻白色幼齡柴犬遺棄。小狗6月12日被房東發現時,已死亡超過一個月,被鍊帶拴住的狗屍體枯乾,附近滿地稀便、綠便,疑似活活餓死
---------
黑金李登輝是邪惡奸詐的日本人
貪婪的阿扁騙子是黑心人一個
李扁父子害台 毒台20年 黑心人太多了
有毒飲料 有毒果汁 萬名詐騙犯在中國大陸行騙
臺灣綠色人真的不要臉!

15樓.
2011/06/15 20:56
勝訴?敗訴?

有時候總會有恐龍法官出沒在法院

勝敗之分猶如丟銅板決勝負

小女童無法舉證被性侵之不願意 , 所以司法無法伸張正義

但t台可舉證自己不願意被藝人這樣說 , 所以搞不好會勝訴

14樓. 看戲囉
2011/06/15 19:29
什麼黨 =「恥辱」??
什麼黨才有資格當「恥辱」的代名詞 ??

賴X德在2008年說兩岸直航後,在台灣會上演「木馬屠城記」;
他當選台南市長後,還說期待趕快遷走台南機場,因為會影響經濟;
今天賴X德卻幹譙馬總統,不給台南機場加碼固定航班!

噗..... 跳樑小丑耍賴給大家哈哈大笑嗎?

呵呵 請問綠色版主,你支持這種黨 你會不會臉紅羞愧??

對了,還有
你們的丐幫幫主在陸委會主委任內時也恐嚇「直航會造成台灣人失業」耶!!
哈哈哈哈
13樓. 哈哈
2011/06/15 17:01
樓下的"律師"
文章所指"提出誹謗告訴並且附帶民事賠償,
民事賠償內容當然可以涵蓋訴訟費用、兩案律師費及其他賠償",意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的內容如何求償,
所請求民事賠償範圍,依法定並無律師費用,
但是作者不是說"律師費用為當然可請求之賠償",
"可請求之賠償""賠償內容可寫之賠償"兩者不一樣喔,
如果是律師,怎會看不出這種文字遊戲?

附帶民事訴訟狀內要如何寫,多加個律師費用請求,會違法嗎?法所禁止嗎?
沒有吧!還不是得看法官如何判,如果法官同意被告需要負擔原告的律師費用,
不服者還是繼續上訴到確定為止,所以,多提各請求賠償名目,不合法嗎?



12樓. cjs
2011/06/15 16:59
.
誰來告;[鼎泰豐假求職事件]那[幾個電視台欺騙觀眾三小時的感動情緒]呢?

電視台應該也可以告吧?

哪個小律師發起集體訴訟吧! 這是大翻身大賺錢的機會喔!
11樓. 律師
2011/06/15 16:31
律師費並非「當然」可請求之賠償

民事賠償「當然」可以含蓋律師費…

這個「當然」二字錯得離譜了。該打頭了。

10樓. 路人Juno
2011/06/15 14:35
你想不想看到?

外國人羅伯特亞當斯版主:

"羅伯特亞當斯"是外國人?
這問題我回答你,如果聯網只有我使用這個筆名,
而且司法程序可以證明我使用這個筆名,
那我在法律上就可以主張這個筆名等同我、擁有我應該主張的權利。

去搜尋聯網,你就可以知道有無他人使用相同的"羅伯特亞當斯"當成作家名稱,
這樣就可以知道"羅伯特亞當斯"是不是外國人。

=====

你想不想看到十五分鐘內無名小站有一個羅伯特亞當斯部落格?


我在跟你講聯網,你偏偏要扯無名小站?
"羅伯特亞當斯"沒有註冊,當然不限制只有我可以使用!
但是在聯網的部落格裡,你有找到其他人使用相同中文名稱嗎?
就算有人惡意使用"羅伯特亞當斯"四處留言或犯法,
跟我又不一定發生關聯、不代表我個人行為,這個道理還需要爭辯嗎?


羅伯特亞當斯2011/06/15 14:53回覆
9樓. 路人Juno
2011/06/15 14:12
羅伯特亞當斯自然更是一個外國人了

版主:

你要告我,我可是萬分歡迎囉!
告了,我才知道你是誰,往後要告你才方便嘛!

你不會成功的。

我說你是外國人,就這樣!

羅伯特亞當斯自然更是一個外國人了。

別緊張,我何必告你?
"羅伯特亞當斯"是外國人?
這問題我回答你,如果聯網只有我使用這個筆名,
而且司法程序可以證明我使用這個筆名,
那我在法律上就可以主張這個筆名等同我、擁有我應該主張的權利。

去搜尋聯網,你就可以知道有無他人使用相同的"羅伯特亞當斯"當成作家名稱,
這樣就可以知道"羅伯特亞當斯"是不是外國人。

羅伯特亞當斯2011/06/15 14:22回覆
8樓. 路人Juno
2011/06/15 14:00
你那麼緊張做甚麼?

版主:

你這位外國人啊,真是...
去告吧,吳宗憲哪需要我當法律顧問?
憑藉此案,對TVBS的不利處太多了!
對了,509號解釋文,不分民刑事均適用,這你應該要知道。

=====

那麼你那麼緊張做甚麼?   就在那裏看狗咬狗就好,至於你說我是外國人,也隨便你,我不會告你的。

緊張?嘿嘿,哪來緊張之說呢?

你要告我,我可是萬分歡迎囉!
告了,我才知道你是誰,往後要告你才方便嘛!

我說你是外國人,就這樣!
羅伯特亞當斯2011/06/15 14:03回覆
7樓. jet
2011/06/15 14:00
泛藍的不見得是國民黨!!!
 
同意啊,新黨、親民黨、國民黨、統一聯盟等等要包含在泛藍可以啊! 羅伯特亞當斯2011/06/15 14:04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