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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評述》貳、個案評述 廿四、臺灣旅滬六團體
2018/12/19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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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評述》貳、個案評述

 

 

 

廿四、臺灣旅滬六團體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摘要】:

【事件發生後,上海的臺灣人團體曾共同發表聲明,譴責陳儀政府的惡政,這些臺灣人團體包括:「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上海分會」、「臺灣重建協會上海分會」、「閩臺建設協進會」、「旅滬臺灣同鄉會」、「上海革新協會」等,其中政建協會上海分會,似乎具有領導之意味。】(詳請參閱第413頁第5行)

 

【在事件發生之前,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經由黨、政、軍、特等單位的報告,已掌握臺灣訊息。事件發生之後,在中國上海、天津、南京等地的臺灣社團,以及臺灣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和民間人士都向中央呼籲不要派兵來臺,並要求懲治陳儀,赦免參與民眾,但蔣介石聽信陳儀等報告,3月5日指派整編第21師師長劉雨卿率兵赴臺鎮壓。3月8日,軍隊到達臺灣之後,立即展開屠殺和清鄕的鎮壓工作。】(詳請參閱第476頁第3行)

 

【8日晚間10時以後,業已抵達基隆增援的兩營憲兵出發駛向臺北馳援,閩臺監察使楊亮功也在運兵卡車上,行經汐止時卻遭人埋伏在兩邊山上放槍襲擊,致監察使署劉姓職員受傷。楊亮功本身認為「這件事始終是一疑問」,因為在出發前楊亮功已透過黃朝琴關照有關民眾勿對前來調查事件的楊氏有所舉動;而事後京滬地區臺籍人士也前監察院說明,放槍打車者並非本省人,而是警備總部要擴大事件。】(詳請參閱第231頁13行)

 

【對於柯遠芬為首的警備總部的種種策謀,臺灣旅滬六團體在事件後不久的1947年4月所提出的〈關於臺灣事件報告書〉中就指出:「所謂三十二條請求,所謂「奸黨煽動」,所謂「新華共和國」,所謂「某國領事接濟金錢,以及襲擊閩臺監察使楊亮功,攻擊臺灣銀行、基隆、高雄要塞等,現有種種跡象可以推斷,其非自官方偽造,即故意誇大其詞,以為對民眾推翻諾言實行屠殺之藉口,對中央加重事變之嚴重性,從而減輕其應負之責任。只要政府能將陳儀、柯遠芬及其他部屬調離臺灣,同時保證告發者生命之安全,多數臺灣人民(包括在場目撃之外國人),均能出為作證。」】(詳請參閱第234頁第6行)

 

【依據臺灣旅滬六團體1947年4月所作的〈有關臺灣事件報告書〉中指出,從3月8日到16日半個月間,臺人被屠殺的情形,基隆地區僅次於高雄,約二千餘人。來臺調查事件的監察委員何漢文則稱,據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向他所作的報告,基隆大約死了一千人左右。(詳請參閱第272頁第5行)

 

【臺灣旅滬六團體所得的消息證實了上述情事,他們指「陳儀、周一鶚等指使劉啓光、黃朝琴、李萬居出面脅迫國大代表、參政員等十七人,及省縣市參議會、各保甲長聯名通電挽留陳儀…此種盜竊民意之技(伎)倆不値識者一笑」,而「最近由臺來京之國大代表、立法委員黃國書,已向同鄉公開表示,聯名通電一事非其本人之意思。近陳儀更派李萬居來滬,遊說旅外臺人,陰謀留陳儀運動」。】(詳請參閱第215頁第3行)

 

【(政建)協會處於黨政對立的夾縫之間,合法立案之過程受助於省黨部,其演講活動又激烈批評陳儀政府,因此,極易被視為省黨部操控的外圍團體。但政建協會並未真正成為省黨部的附庸團體,反而是積極提出儘早實施自治選舉之要求。這樣的表現當然無法獲得李翼中的認可,…但他還是企圖繼續操控政建協會。】(詳請參閱第414頁第14行)

 

【事件發生前,蔣渭川曽因批評當局而遭官方控告,最後被迫寫悔過書結案。但事件發生後, 協會的活動早已遭到官方的注意。因此鎮壓開始後才會遭到嚴酷的整肅。】(詳請參閱第415頁第9行)

 

 

【評述】:

一、臺灣旅滬六團體【包括:「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上海分會」、「臺灣重建協會上海分會」、「閩臺建設協進會」、「旅滬臺灣同鄉會」、「上海革新協會」等,其中政建協會上海分會,似乎具有領導之意味】。

 

二、從【(政建)協會處於黨政對立的夾縫之間,合法立案之過程受助於省黨部,其演講活動又激烈批評陳儀政府,因此,極易被視為省黨部操控的外圍團體。但政建協會並未真正成為省黨部的附庸團體,反而是積極提出儘早實施自治選舉之要求。】,【事件發生前,蔣渭川曽因批評當局而遭官方控告,最後被迫寫悔過書結案。但事件發生後, 協會的活動早已遭到官方的注意。因此鎮壓開始後才會遭到嚴酷的整肅。】這兩節的評述,讀者應該就能了解臺灣旅滬六團體的政治立場,並對它們下列的作為不會感到驚訝或唐突:

1、【事件發生後,上海的臺灣人團體曾共同發表聲明,譴責陳儀政府的惡政。】(詳請參閱第413頁第5)

 

2、【在中國上海、天津、南京等地的臺灣社團,以及臺灣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和民間人士都向中央呼籲不要派兵來臺,並要求懲治陳儀,赦免參與民眾。】(詳請參閱第476頁第3)

 

3、【事後京滬地區臺籍人士也前監察院說明,放槍打車者並非本省人,而是警備總部要擴大事件。】(詳請參閱第23113)

4、【19474月所提出的〈關於臺灣事件報告書〉中就指出:「所謂三十二條請求,所謂「奸黨煽動」,所謂「新華共和國」,所謂「某國領事接濟金錢,以及襲擊閩臺監察使楊亮功,攻擊臺灣銀行、基隆、高雄要塞等,現有種種跡象可以推斷,其來自官方偽造,即故意誇大其詞,以為對民眾推翻諾言實行屠殺之藉口,對中央加重事變之嚴重性,從而減輕其應負之責任。」】(詳請參閱第234頁第6)

 

5、【19474月所作的〈有關臺灣事件報告書〉中指出,從38日到16日半個月間,臺人被屠殺的情形,基隆地區僅次於高雄,約二千餘人。】(詳請參閱第272頁第5)

 

6、【臺灣旅滬六團體所得的消息證實了上述情事,他們指「陳儀、周一鶚等指使劉啓光、黃朝琴、李萬居出面脅迫國大代表、參政員等十七人,及省縣市參議會、各保甲長聯名通電挽留陳儀…此種盜竊民意之技()倆不値識者一笑」,而「最近由臺來京之國大代表、立法委員黃國書,已向同鄉公開表示,聯名通電一事非其本人之意思。近陳儀更派李萬居來滬,遊說旅外臺人,陰謀留陳儀運動」。】(詳請參閱第215 頁第3)

 

三、臺灣旅滬六團體瞭解臺灣訊息的來源為何?又正確與否?儘管個人,團體,甚至歷史學者都得有其各自政治立場,但是未提出任何人證、事證或物證,竟然指控或引據【放槍打車者並非本省人,而是警備總部要擴大事件】,以及【「所謂三十二條請求,所謂「奸黨煽動」,所謂「新華共和國」,所謂「某國領事接濟金錢,以及襲擊閩臺監察使楊亮功,攻擊臺灣銀行、基隆、高雄要塞等,現有種種跡象可以推斷,其非自官方偽造,即故意誇大其詞,以為對民眾推翻諾言實行屠殺之藉口,對中央加重事變之嚴重性,從而減輕其應負之責任」】等節,能不覺慚愧乎?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摘要】:

【事件發生後,上海的臺灣人團體曾共同發表聲明,譴責陳儀政府的惡政,這些臺灣人團體包括:「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上海分會」、「臺灣重建協會上海分會」、「閩臺建設協進會」、「旅滬臺灣同鄉會」、「上海革新協會」等,其中政建協會上海分會,似乎具有領導之意味。】(詳請參閱第413頁第5行)

 

【在事件發生之前,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經由黨、政、軍、特等單位的報告,已掌握臺灣訊息。事件發生之後,在中國上海、天津、南京等地的臺灣社團,以及臺灣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和民間人士都向中央呼籲不要派兵來臺,並要求懲治陳儀,赦免參與民眾,但蔣介石聽信陳儀等報告,3月5日指派整編第21師師長劉雨卿率兵赴臺鎮壓。3月8日,軍隊到達臺灣之後,立即展開屠殺和清鄕的鎮壓工作。】(詳請參閱第476頁第3行)

 

【8日晚間10時以後,業已抵達基隆增援的兩營憲兵出發駛向臺北馳援,閩臺監察使楊亮功也在運兵卡車上,行經汐止時卻遭人埋伏在兩邊山上放槍襲擊,致監察使署劉姓職員受傷。楊亮功本身認為「這件事始終是一疑問」,因為在出發前楊亮功已透過黃朝琴關照有關民眾勿對前來調查事件的楊氏有所舉動;而事後京滬地區臺籍人士也前監察院說明,放槍打車者並非本省人,而是警備總部要擴大事件。】(詳請參閱第231頁13行)

 

【對於柯遠芬為首的警備總部的種種策謀,臺灣旅滬六團體在事件後不久的1947年4月所提出的〈關於臺灣事件報告書〉中就指出:「所謂三十二條請求,所謂「奸黨煽動」,所謂「新華共和國」,所謂「某國領事接濟金錢,以及襲擊閩臺監察使楊亮功,攻擊臺灣銀行、基隆、高雄要塞等,現有種種跡象可以推斷,其非自官方偽造,即故意誇大其詞,以為對民眾推翻諾言實行屠殺之藉口,對中央加重事變之嚴重性,從而減輕其應負之責任。只要政府能將陳儀、柯遠芬及其他部屬調離臺灣,同時保證告發者生命之安全,多數臺灣人民(包括在場目撃之外國人),均能出為作證。」】(詳請參閱第234頁第6行)

 

【依據臺灣旅滬六團體1947年4月所作的〈有關臺灣事件報告書〉中指出,從3月8日到16日半個月間,臺人被屠殺的情形,基隆地區僅次於高雄,約二千餘人。來臺調查事件的監察委員何漢文則稱,據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向他所作的報告,基隆大約死了一千人左右。(詳請參閱第272頁第5行)

 

【臺灣旅滬六團體所得的消息證實了上述情事,他們指「陳儀、周一鶚等指使劉啓光、黃朝琴、李萬居出面脅迫國大代表、參政員等十七人,及省縣市參議會、各保甲長聯名通電挽留陳儀…此種盜竊民意之技(伎)倆不値識者一笑」,而「最近由臺來京之國大代表、立法委員黃國書,已向同鄉公開表示,聯名通電一事非其本人之意思。近陳儀更派李萬居來滬,遊說旅外臺人,陰謀留陳儀運動」。】(詳請參閱第215頁第3行)

 

【(政建)協會處於黨政對立的夾縫之間,合法立案之過程受助於省黨部,其演講活動又激烈批評陳儀政府,因此,極易被視為省黨部操控的外圍團體。但政建協會並未真正成為省黨部的附庸團體,反而是積極提出儘早實施自治選舉之要求。這樣的表現當然無法獲得李翼中的認可,…但他還是企圖繼續操控政建協會。】(詳請參閱第414頁第14行)

 

【事件發生前,蔣渭川曽因批評當局而遭官方控告,最後被迫寫悔過書結案。但事件發生後, 協會的活動早已遭到官方的注意。因此鎮壓開始後才會遭到嚴酷的整肅。】(詳請參閱第415頁第9行)

 

 

【評述】:

一、臺灣旅滬六團體【包括:「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上海分會」、「臺灣重建協會上海分會」、「閩臺建設協進會」、「旅滬臺灣同鄉會」、「上海革新協會」等,其中政建協會上海分會,似乎具有領導之意味】。

 

二、從【(政建)協會處於黨政對立的夾縫之間,合法立案之過程受助於省黨部,其演講活動又激烈批評陳儀政府,因此,極易被視為省黨部操控的外圍團體。但政建協會並未真正成為省黨部的附庸團體,反而是積極提出儘早實施自治選舉之要求。】,【事件發生前,蔣渭川曽因批評當局而遭官方控告,最後被迫寫悔過書結案。但事件發生後, 協會的活動早已遭到官方的注意。因此鎮壓開始後才會遭到嚴酷的整肅。】這兩節的評述,讀者應該就能了解臺灣旅滬六團體的政治立場,並對它們下列的作為不會感到驚訝或唐突:

1、【事件發生後,上海的臺灣人團體曾共同發表聲明,譴責陳儀政府的惡政。】(詳請參閱第413頁第5)

 

2、【在中國上海、天津、南京等地的臺灣社團,以及臺灣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和民間人士都向中央呼籲不要派兵來臺,並要求懲治陳儀,赦免參與民眾。】(詳請參閱第476頁第3)

 

3、【事後京滬地區臺籍人士也前監察院說明,放槍打車者並非本省人,而是警備總部要擴大事件。】(詳請參閱第23113)

4、【19474月所提出的〈關於臺灣事件報告書〉中就指出:「所謂三十二條請求,所謂「奸黨煽動」,所謂「新華共和國」,所謂「某國領事接濟金錢,以及襲擊閩臺監察使楊亮功,攻擊臺灣銀行、基隆、高雄要塞等,現有種種跡象可以推斷,其來自官方偽造,即故意誇大其詞,以為對民眾推翻諾言實行屠殺之藉口,對中央加重事變之嚴重性,從而減輕其應負之責任。」】(詳請參閱第234頁第6)

 

5、【19474月所作的〈有關臺灣事件報告書〉中指出,從38日到16日半個月間,臺人被屠殺的情形,基隆地區僅次於高雄,約二千餘人。】(詳請參閱第272頁第5)

 

6、【臺灣旅滬六團體所得的消息證實了上述情事,他們指「陳儀、周一鶚等指使劉啓光、黃朝琴、李萬居出面脅迫國大代表、參政員等十七人,及省縣市參議會、各保甲長聯名通電挽留陳儀…此種盜竊民意之技()倆不値識者一笑」,而「最近由臺來京之國大代表、立法委員黃國書,已向同鄉公開表示,聯名通電一事非其本人之意思。近陳儀更派李萬居來滬,遊說旅外臺人,陰謀留陳儀運動」。】(詳請參閱第215 頁第3)

 

三、臺灣旅滬六團體瞭解臺灣訊息的來源為何?又正確與否?儘管個人,團體,甚至歷史學者都得有其各自政治立場,但是未提出任何人證、事證或物證,竟然指控或引據【放槍打車者並非本省人,而是警備總部要擴大事件】,以及【「所謂三十二條請求,所謂「奸黨煽動」,所謂「新華共和國」,所謂「某國領事接濟金錢,以及襲擊閩臺監察使楊亮功,攻擊臺灣銀行、基隆、高雄要塞等,現有種種跡象可以推斷,其非自官方偽造,即故意誇大其詞,以為對民眾推翻諾言實行屠殺之藉口,對中央加重事變之嚴重性,從而減輕其應負之責任」】等節,能不覺慚愧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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