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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悲田養病坊到居養院 唐宋佛教救濟事業
2012/08/03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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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悲田養病坊到居養院 唐宋佛教救濟事業

南北朝佛教徒熱衷於社會的慈善事業,這是受到佛教福田思想的影響,六世紀中兩部流行的經典尤其具有重大的影響。福田指人們為將來的福報所做的事,就好像播田撒種可致收穫一般。自西晉以降,有一些漢譯的佛典中提到了福田這個觀念,出現敬田、悲田等觀念,敬田是指佛、法、僧三寶,恩田是指父母師長,悲田是指貧窮者,苦田是指畜生。

 

六世紀時另外一部流行的經典——《像法決疑經》,對福田思想有更進一步的闡釋。經中以布施在六度、四攝中的重要地位,闡明布施為成佛的法門。同時,經中更特彆強調布施貧窮孤老的「悲田」,遠勝於施予佛法僧的「敬田」:「善男子,我於處處經中,說布施者,欲令出家人、在家人修慈悲心,布施貧窮孤老乃至餓狗。我諸弟子不解我意,專施敬田,不施悲田。敬田者即是佛法僧寶,悲田者貧窮孤老乃至蟻子。此二種田,此田最勝。」這些直接推動了佛教徒從事慈善事業。

 

一、唐代的悲田養病坊

 

悲田養病坊是設置在寺院之內的一種半官半民的療養所,後來逐漸演變為寺院的慈善事業,包含了救濟貧困、療養疾病、施藥、撫慰孤獨等功能。唐代的悲田養病坊是以前孤獨院和疾館的餘緒,二者不同之處在於唐代悲田養病坊的經辦權是唐政府和佛教寺院間頻繁更迭。

 

唐代武則天長安年間,開始創辦悲田養病坊。悲田養病坊在長安、洛陽開辦,後來漸及諸道諸州乃至全國。開元二十二年,唐玄宗下令「京城乞兒,悉令病坊收養,官以本錢收利給之」,養病坊成為官辦孤兒院,雖仍由寺僧操理,但經費由國家官本放貸之利息提供。唐代悲田養病坊最初的設立,是佛教界主辦,但是也得到政府的支持。

 

唐肅宗至德二年,又於兩京市各置普救病坊,由官府經辦。「會昌法難」後,為了讓養病坊有穩定資金糧食來源,李德裕奏請每坊給田五至十頃,其他諸州由觀察使視貧病者多少而定,田產以充被收濟者之粥食。李德裕的奏狀獲准後,養病坊的經營由僧尼轉移到地方上的德高望重者手裡,仍照原樣繼續存在,而費用由國家支付。

 

但是,仍然有僧人自置病坊,收容貧病。儘管如此,唐末佛教寺院所經辦的悲田養病坊已經形微勢衰,無法重現以前的宏觀局面。

 

二、宋代佛教的居養院

 

宋代佛教的慈善事業非常發達,出現了收養貧病老人的居養院和安濟坊,收養遺棄嬰孩的慈幼局,幫助貧苦人家撫養嬰孩的舉子倉以及專業葬珍機構漏澤園等等多種慈善設施。因為僧侶在社會上原就扮演着舉足輕重的角色和領導地位,僧侶之卓越品質、堅忍情操,加之寺院經濟之富厚,也使他們有能力承擔重任。宋代地方財政困難,公益事業無法順利展開,要仰賴地方士紳和佛道教團體協助。其中佛教教團之努力和貢獻顯著。佛教積极參与公益事業,項目繁多,舉凡橋樑、水利,道路修築到地方治安巡邏等都不辭辛勞,出錢出力。至於地方上之救濟事業如養老、濟貧、飢餓、慈幼和醫療等項目,也多由官方責成寺院之僧侶負責行政管理工作,使得宋代官辦慈善事業得以順利進行。

 

宋初繼承唐代的悲田坊、養病坊的制度,在開封設立東、西福田院,英宗時增置南北福田院,共有四福田院。宋代福田院亦由僧人負責,當時每個福田院以三百人為限,每所福田院逐年給予僧人紫衣一名,和剃度行者三名。所以范祖禹上奏,希望不限人數,制定考核標準,這樣能管理福田院的出家人有所獎懲。崇寧元年,「福田院」改名為「居養院」,但是職責沒有太大的變化。「居養院」在全國各地,或稱為「利濟院」、「養濟院」等,積極推動佛教的社會救濟事業。許多地方還設有慈幼庄、慈幼局、嬰兒局等,專門收養和撫育棄兒或貧兒。

 

紹興元年,徽州太守徐誼創居養院,其制與元符體制大略相同,有如小蘭若,置田三百畝以養之,命令僧人主管其事;吳興於紹興三年置利濟院,撥田養之,歲收租米贍養,差遣僧、行各有一名主管收支事宜。另外,建康則設有養濟院,嘉定五年黃公度所創辦,規模小,收養不多;景定年間,於城南北並置兩所居養院,每院度一僧掌管,收養貧民以五百人為限,並且取得宋興寺廢寺額,擇僧住持,總督其事。地方政府撥戶絕田五百九十餘、山五百一十九畝,以供僧行;又捐錢千緡就宋興寺置質庫,這樣,質庫的贏餘每三年就可以買祠部度牒,作為有功之行者剃度之用,再來掌管兩院事務。可見,地方政府不僅支持居養院的救濟事業,而且以現錢置質庫以為該寺行者將來剃度購買度牒之用,這樣後繼有人,使居養院能夠正常運作。行者在宋代佛教的社會救濟事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為僧人雖然能夠管理居養院或者慈幼庄的莊田收支等,但是具體的事務仍然需要行者來承擔。所以,地方政府要安排質庫以供行者買度牒之用。

 

但是,福田院、居養院、慈幼庄等都是由官方委託寺院僧行經辦,有一定組織和程規,相當制度化的救濟制度。如宋代吳自牧《夢梁錄》卷十八記載:「局側有局名慈幼,官給錢典雇乳婦,養在局中,如陋巷貧窮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無力撫養,拋棄於街坊,官收歸局養之,月給錢米絹布,使其飽暖,養育成人,聽其自便生理,官無所拘。若民間之人,願收養者聽。官仍月給錢一貫、米三斗,以三年住支。更有老疾孤寡,貧乏不能自存,及丐者等人,州縣陳請於朝,即委錢塘、仁和縣官,以病坊改作養濟院,籍家姓名,每名官給錢米贍之。此見朝家恤貧救老如此。」可見,慈幼院、養濟院等慈善組織,具有政府官方背景,而地方政府亦委託寺院舉辦,由僧人管理。

 

另外,收留乞丐等無家可歸者是寺院的善舉之一,李若谷任江寧知府期間,「民丐於道者,以分隸諸僧寺,助給舂爨(chōng cuàn)」。寺院收留乞丐後,同時乞丐幫助寺院幹些舂米、做飯等雜務。

 

宋代居養院與安濟坊皆由寺院管理。作為管理者的僧侶,每三年一輪換,在任期間可領取薪金,如管理業績顯著,可得到政府頒授紫衣、師號或度碟。院內具體工作,如管理金錢、米穀帳簿等事項,由各所在州縣胥吏擔當,有些地方讓廂軍十兵從事炊事、打掃及其他各種雜役。與此相應,居養院經費,由官府撥給沒官田地,僱人耕作,收取、和課以充,若其不足,則由常平倉支出。可知其以寺院為主體,以僧人為一首腦,溝通官府與民間,以一種具有相當完善性、整體性的機制,實施運作。

作者:釋聖凱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教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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