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書法練習]勞工保險條例第14之2條
2020/09/01 19:12
瀏覽48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勞工保險條例14-2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