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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濫權成為事實,檢舉就是義務
2014/04/09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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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桃園縣政府及教育局以校園安定、師資穩定或其他各種理由,用自身所握有的強大權力,遂行其想要的目的,結果被上級單位教育部或省申評會認定違法的實例:

一、教育局辦理教師介聘,強制規定教師需任滿三年使可填調動,省申評會認定違反行政程序法及教師法。
二、教育局擴增了校長的核可權限,也就是合議制校務會議通過的校內規則,校長最後還擁有否決權。這被教育部認為違法,並要求本縣教育局改正、報署備查。
三、縣政府阻撓2月1日欲退休教師之合法退休權益,被教育部認為違反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我們認為桃園縣政府及教育局如此作為是危險的,而且是對民主法治教育的不良示範,理由有三:

一、擁有龐大權力,應受法律限制
行政機關擁有強大權力,為了防止人民的權益受到侵害,行政程序法第10條才訂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也就是行政行為必須有法規授權,才可行使裁量。如教師介聘的例子,教育局規定須綁約三年,但教師法第13條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教師聘期在教師法中已有強制規定,何來綁約三年?教育局不僅没有依法裁量的概念,還逾越了法律的授權,進而對人民權益造成了損害,因此被省申評會認為違法。另例,憑空擴增校長的否決權也是同樣道理,本縣教育局也同樣受到了監察院及教育部的糾正。擁有權力者,容易過分使用權力,所以更應時時警惕,謙卑的接受法律的限制。

二、穩定師資結構是一項無限上綱的理由
縣政府不准老師們2月1日退休,是以穩定師資結構為由而做如此決定。但我們要細究這真是一個理由嗎?
(一)立法已考量到師資結構的穩定
教育部頒布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明訂退休日為2月1日或8月1日,是在一學期結束時的寒假或暑假。換句話說,在訂定此條例時,已考量到了師資結構的穩定,否則3月26日、9月18日(非2月1日或8月1日)也可以當退休日,如此才真會影響到學生學習、校園安定。
(二)落實提高教師員額編制才是師資結構穩定的根本方法
師資結構不穩定,應歸究於課稅配套後,老師備課的時間交由鐘點教師任課,這是大家都知道的問題。政府省錢辦教育,不提高教師員額編制穩定師資,卻任用大量鐘點教師來來去去,這才是師資結構不穩定的根本原因吧。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二款明訂: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以法律定之。很清楚的,關係到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應以高位階的法律來訂定,而非教育局無法規授權恣行其意。有人權概念的政府機關,對於人民的權利義務,應該要謹慎處理才是,而非冠一理由無限上綱。

三、校園民主法治教育的不良示範
民主法治,一直是我國的驕傲;民主法治教育,也一直是校園在推行的重大政策。若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常在做一些違法之事,學校怎看待如此主管機關?為什麼你不守法,卻要求我要遵守你的法?民主法治教育的落實有賴於大家的決行,尤其在上位者,切勿做不良示範。

權力很好用,但擁有者需時時戒慎避免傷及人民,更應遵守最低的道德標準─法律。希望大家都能正視「守法」是非常重要的觀念,並且讓它像吃飯睡覺一樣,融入在你我的日常生活中。套用最近時事很夯的一句話「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更貼近教育現況的是「當濫權成為事實,檢舉就是義務」檢舉誠可貴、監督才能遏止濫權,今後若遇到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請勇於提出,跟相關單位或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反應,讓我們一起來做優質公民,一起來守護與落實這得來不易的民主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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