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請看下方研習事件簡易圖解

不久前,本會接獲學校老師反應,教育局要求學校務必派員參加之研習,常在教師有課務的時間,又叫老師課務自理,影響正常教學及學生受教權益(教育局強制研習,學校深感困擾)。本會於1月14日函文建請教育局改善(詳見附件一)。
教育局於1月20日回復大致如下:「…爾後本局辦理各項特教相關研習,將以不影響教師正常教學及學生受教權益為最大考量。倘若有需學校派員參加之研習,將研擬以公假派代方式,以利教學正常化。」(詳見附件二)
老師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只有「特教相關研習」才公假派代?那其他研習難道就不會影響正常教學?
果不其然,教育局2月24日又行文各校,要求教師課務自理參加研習。(詳見附件三)
老師們再次向本會反應,並搖頭嘆息:為什麼會標準不一?這就是我們的教育主管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6條明訂:「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不管是教育局各單位溝通不良或是各單位各自為政,再再顯示教育局對於派員研習這件事,已令學校教師搖頭,並且違反行政程序、不得有差別待遇的原則。貴為教育主管機關,行政作為如此,又怎能為教育領頭?勘為教育表率?讓老師們合理信賴?
本會於3月12日再次函文教育局,盼教育局各單位間加強溝通步調一致,讓本縣教師有所依循,以真正落實教學正常化及真正照顧到學生受教權益。誠能如教育局自己的函文所述:「…不影響教師正常教學及學生受教權益為最大考量。倘若有需學校派員參加之研習,將研擬以公假派代方式,以利教學正常化。」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 話:03-2811588
傳 真:03-2811996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058號
附件一: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006號函
附件二:桃教特字第1030003382號函
附件三:桃教小字第1030010429號函
主旨:本縣教師反應,又見 貴局辦理之研習,在教師有課務的期間,影響正常教學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 本會於103年1月14日建請 貴局對於教師有益並有必要性之研習改以公假派代,以利教學正常化乙案(附件一)。 貴局函復本會略以「…爾後本局辦理各項特教相關研習,將以不影響教師正常教學及學生受教權益為最大考量。倘若有需學校派員參加之研習,將研擬以公假派代方式,以利教學正常化。」(附件二)。
二、 本縣教師反應, 貴局103年2月24日桃教小字第1030010429號函,又要求教師在有課務期間課務自理參加研習,此舉又影響正常教學及學生受教權益(附件三)。
三、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建請 貴局若有需學校派員參加之研習,應統一研擬公假派代方式辦理,不應依研習類別而有不同,以符合人民之合理信賴。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縣公私立各國中小、本會所屬國中小支會、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附件一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 話:03-2811588
傳 真:03-2811996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006號
附件:桃教特字第1020080461號函
主旨:有關本縣教師反應, 貴局辦理之研習常在教師有課務的期間,
影響正常教學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 貴局辦理之研習,常在教師有課務的時間並要求「教師課務自
理」、「學校務必派員參加」等,如附件一。
二、 此舉已造成學校調派教師困擾、影響教師正常教學及學生受教權。三、 建請 貴局對於教師有益並有必要性之研習,改以公假派代或於寒暑假實施,以利教學正常化及避免造成上述學校端之困擾。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縣公私立各國中小、本會所屬國中小支會、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附件二

附件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