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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億本票拾金不昧,女獲75萬元(如果是撿到支票,可以獲得到的報酬就更多。)
2011/06/27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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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位法官也滿聰明的,本票≠支票,
支票等同現金,但是本票不是現金,而是彰顯債權,
如果撿到兩億的支票,就等於是兩億的現金,
但是撿到的是兩億的本票,像是撿到兩億的欠債契約書,
所以法官以「為了終止兩億本票責任,所要花費的代價」,
用代價當作這一次『拾金不昧』的金額,厲害~~~
2億本票拾金不昧 女獲75萬元
新北市一名女子,10多年前在台北街頭,拾獲台新銀行開出的5張本票,面額共值2億多。97年間,她多次向銀行表示,她可依法請求這十分之三的報酬,但遭到銀行的拒絕。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子實際上拾獲的面額,應該是本票「除權判決」申請期間,銀行所損失的利息,因此,法院判銀行須付75萬多元給女子。全案可再上訴。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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