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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初期國軍戒嚴後軍法覆判與代核機制之研究——以陳志峰、呂師男、戴凡第、郭思元、郭毅忠等案為核心
2026/08/31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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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0年代初期,臺灣正經歷解嚴後的民主轉型期,軍事審判體制亦逐步面臨法治化與審級監督的檢討。依當時體制,國軍重大軍法案件(如死刑、無期徒刑及妨害軍機等案)於初審判決後,均須陳報國防部高等覆判庭進行覆判,並由國防部代核後呈報總統府(參軍長陳廷寵)核准備查。本研究聚焦於1994年至1995年間(民國83年至84年)國防部呈報總統府之軍法案件代核月報表、覆判判決書及初審判決書等核心檔案,藉由還原個案處置與行政流程,剖析戒嚴後軍法覆判機制的運作實貌。
本批次檔案完整涵蓋多起具代表性的重大軍法案件:包含金門烈嶼下士陳志峰強姦殺害幼女並猥褻遺棄案(判處死刑)、空軍上兵呂師男持榔頭殺害上官並逃亡案(併執行死刑)、金門陽宅上兵戴凡第酒後毆打老婦致死並強姦案(併執行死刑)、海軍中尉連絡官郭思元持槍搶劫華南銀行未遂案(判處無期徒刑)、國防語文學校中校訓練官郭毅忠將軍事採購密件交付廠商案(判處有期徒刑7年),以及海軍陸戰隊上士林文德連續持刀強奪女子財物案(判處無期徒刑)。此外,卷宗亦收錄1994年3月至1995年12月間,國防部定期向總統府第二局呈報之「無授權代核軍法案件」備查簽呈與公函紀錄。
本文透過對前述重大案件之犯罪事實、法律適用(如刑法結合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妨害軍機治罪條例)與簽呈核定流程之交叉比對,全面梳理1990年代國軍軍法審判於死刑量刑、覆判監督及總統府備查之行政常態,期能為臺灣近代軍事法制史與司法轉型提供實證研究之基礎。
自訂分類:影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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