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愚蠢法律系列》
上次提到,堪薩斯州規定,進入市內的汽車都須按喇叭,警告馬「有車來了。」威奇塔市命令:「通過路口前,必須下車對空鳴槍三發子彈。」這些應該都是汽車發明初期的法律,警告行人、馬匹避免意外發生。
伊利諾州也規定:乘坐汽車進入城市須先通知警方。至於加州瑞德蘭市,曾規定「車輛不可行駛在本市街道,除非有人提燈籠走在車前。」這應該也是擔心行人被撞到,尤其夜晚;但配合提燈籠者的步行,速度無法快,真是不開車也罷,何況像中國的湘西趕屍。
阿拉巴馬州規定,如果車頭掛著燈籠,在單行道開錯方向是合法的。可見當時汽車還沒有配備車燈,但這種「打著燈籠也找不到」的愚蠢法律,未免也「太超過了」,合法就可以違法(闖單行道)?
阿拉巴馬州還規定,「駕駛人開車時蒙住眼睛違法」。的確,開什麼玩笑,耍特技啊?加州「無人駕駛的車輛」時速不可超過60英里(近100公里),這是魔術嗎?比較起來,康乃狄克州新不列顛鎮就「合情合理」多了:「消防車時速超過25英里(約40公里),違法,即使要去救火亦然。」真是皇帝不急急死太監。
阿拉巴馬州還有其他規定,如「汽車一定要有雨刷」,真是古代,現在怎麼可能沒有?而且不可以打赤腳開車,咦,管到服裝儀容了?加州也一樣:「穿著居家服的婦女不可開車」,男人呢?
亞利桑納州格蘭戴爾市,禁止汽車倒退開,當時考汽車駕照,一定沒有「倒車入庫」這一項。伊利諾州莫林鎮「禁止不必要的反覆開車行駛於第23街」,原因可能是有不少閒人,或飆車族這麼做吧。
加州的阿罕布拉市,未經許可,不可將車子整晚留在街上。是苦民所苦(怕小偷)?還是不知民間疾苦:沒車庫也不行啊?
- 4樓. UDN 的㊣綠鋼管又出來屠殺鴨湯了2008/12/06 20:10我附議﹗
不准過夜停車在美國很多住宅區是基本規定。一個原因可能是每個家庭都該有車庫。如果房子裡住太多人,連車庫都用掉了(例如一個房子裡塞滿窮移民),這種房屋就會遭到罰款。
很多詭異的規定都是歷史上更詭異的原因造成的。
昏君重申不干涉司法
3樓. Selena2008/11/27 03:30Overnight Parking Permit
據我所知,〞無許可不准過夜停車〞算是很平常的規定,至少我家附近如San Gabriel, Temple City, Pasadena, Arcadia, Sierra Madre, Glendale等市都有此規定。這是為了方便街道清掃車,防止任意棄置車輛和防小偷。 有其用意在,我問過Police Department的同事他們說此規定確有其效用,尤其是在純住宅區。我也覺得這規定不算太蠢吧。- 2樓. 李深耕2008/11/25 10:28同一件事發生在不同情境下,是非對錯的看法可能完全不一樣
同一件事發生在不同情境下,是非對錯的看法可能完全不一樣。
「Horn me please!」
例如: 開車時被後方車按喇叭,同一件事發生在不同國度,可能有截然不同的感受。在臺灣或在美國,您可能會有點不太高興,在印度您可能會認為這是禮貌及注意安全的舉止,因印度不少車子擋板上常寫著:「Horn me please!」標示,以提醒其他駕駛人超車等情況時按喇叭,以策安全。
增廣見聞,謝謝分享. 燈火闌珊 於 2008/11/25 11:00回覆 - 1樓. PinkCottonCandy2008/11/25 07:00哈哈~
這些應該不是現行的法規吧
可能彼時有其必要性
但現在看起來是有點搞笑的味道
謝謝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