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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績改革 應回歸績效、打破舊思維 (自由時報)
2026/03/22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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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魏世昌

銓敘部擬重訂《公務人員考績法》,將甲、乙、丙、丁改為「優秀」、「良好」與「未達良好」,並取消等第比例限制。表面上看,這是一項回應考績機制流於制式化、難以反映實際績效差異的改革,但進一步探討,其核心問題不在等第名稱,而在考核原則能否真正回歸績效本身。

長期以來,公務體系的考績逐漸流於制式化。「菜鳥先吃乙」、「輪流、配額」、「已升官須讓位」,甚至請產假者考績易受影響,評等標準往往不依實際績效,而是受年資、身分與名額分配左右。考績因此淪為兼顧關係因素或分配名額的工具,而非績效評量。若改革未觸及這些積弊,僅更換等第名稱,終究難以擺脫新瓶舊酒的老路。

然而,取消比例限制不代表就能公平。若缺乏明確、可操作的評量標準與審查機制,評等權力將高度集中於主管,容易從「考績失真」走向評等主觀化。特別是「優秀」與「未達良好」的認定,若無具體指標,基層公務員難以預期評等結果,制度公信力將受損。

考績與獎金掛鉤,也增加改革複雜度。若預算不設限,評等可能流於浮濫;若預算有限,評等安排仍可能循舊例操作。制度若未配合現有資源,設計再完善也難落實。

實務上,考績評定本就存在灰色地帶。承擔工作多者偶有疏失,是否應被評為較低等第?能力有限但態度積極者,又該如何衡量?若制度難以兼顧這些實際情況,反而可能助長「多做多錯、不做不錯」的消極文化。

因此,改革的核心在於建立一套公平且清楚明確的制度,使公務員知道努力如何反映在考績上。評量標準應具體、透明,績效應成為主要依據;並應設置獨立審查與救濟管道,以制衡主管裁量。

同時,考績不應僅作為獎懲工具,更應該與培訓與職涯地發展結合,發揮激勵與引導作用。

但更深一層問題在於,考績制度終究只是公務體系的一環。在公職吸引力下降、人力流失的情況下,僅靠考績制度的調整,難以扭轉趨勢。

考績改革的意義,不在等第如何調整,而在於能否同時擺脫兼顧關係因素、名額分配與主管主觀裁量的影響,讓績效真正回到制度核心。若做不到這一點,再多制度調整,也難讓基層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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