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二審判決爭議/助理費絕對不是「立委的錢」(自由時報)
2025/12/18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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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魏思源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判決撤銷一審貪汙罪,只依偽造文書罪輕判六個月並得易科罰金,免入獄。判決一出,社會譁然,焦點不只是個案,而是法官對「立法院助理費性質」的法律解釋,顛覆了既有制度與公款使用的法律原則。
二審理由認為,助理費整筆撥付,由立委自行支配,因此款項在撥付後即屬立委所有,既是「自己的錢」,自不構成貪汙。然而,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規定,立委得依法聘用公費助理,經費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助理未聘足額或薪資未達上限的部分「應繳回國庫」。故助理費在實務操作上可能經由立委辦公室協助辦理薪資核撥,但這只是行政流程安排,並不改變款項屬國庫公費、用途受限的法律性質。
助理費具典型公款特徵,來源是國庫、用途受法律限制、支出對象須符合聘僱要件。即使行政上由立法院協助辦理薪資核撥,也不能據此認為款項性質已屬立委而可自由支配。行政流程安排,並不改變助理費的法律性質。
二審判決將「助理費管理方式」等同於「立委自由支配權」,進而重新認定助理費的法律上的性質。依此邏輯,助理是否實際受聘、是否領薪,將僅剩帳務與文書問題,而不再涉及公款使用的實質規範。這不僅大幅限縮貪汙罪適用範圍,也可能僅構成行政或文件上的違規。
後果令人憂心,一旦助理費被視為立委可自由支配,勢必撼動國會助理制度基礎。人頭助理、低薪高報等違規作法,在刑法層次將失去有效嚇阻,監督機制形同虛設。這不只是單一案件的裁判問題,而是牽動國會用人倫理、公費信賴與法治一致性的重大轉折。
助理費究竟是不是「立委的錢」,不只是法律技術問題,而是關乎國家對公權力與公共資源的基本認知與態度。在民主社會中,公款不僅要公用,更要依法使用。這條界線一旦模糊,受影響的不只是個別政治人物,而是整個制度對公共信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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