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越過紅線?
◎ 陳長文
一個周遭親信涉貪的國家元首竟然仍可法相莊嚴地高坐廟堂,無視將近七成民眾要他下台的聲音,叫人如何不憤怒?正因如此,當
那麼,究竟該不該上街頭倒扁呢?以及,上街頭就能讓陳總統下台嗎?
筆者對於任何「體制內」的倒扁手段,不管是司法的或政治的(事實上二者並不牴觸),在態度上都是支持的,而街頭靜坐只要不生流血暴力,仍然算是體制內的方法。只不過,我對於「制度內手段」能否催促陳總統下台,是傾向悲觀的。
罷免與彈劾在法律與政治上的不可能,已不必論。倒閣倒的是閣揆,與要總統下台並無「直接」關聯。長期靜坐抗爭呢?其實,所有手段最後能不能成功,關鍵仍繫於陳總統的「羞恥心」尚存幾許?不管府前靜坐的是十萬或一百萬人,是靜坐一個月還是六個月,如果陳總統仍以絕不倒下的強人之姿,捍然抗拒民意,「制度內」就是沒有辦法讓他下台。換言之,真正的憤怒是根源於一個讓貪腐執政者下台的「制度出口」的根本不存在。
這時,已然怒火中燒的我們,要自問的下一個問題是,為了倒扁,我們要不要越過「制度紅線」。如果一百萬人集結總統府一個月後,總統置之不理,然後呢?恐怕就只剩衝進總統府或其他制度外手段的路了。
要不要衝進去呢?百萬人民不能等到靜坐一個月後再想,現在就要向自己問清楚。對此,筆者沒有明確答案,我只能繼續用預言的方式,來說說衝進去後的可能發展。衝進去後,我們可以瓦解陳水扁政權,但也同時將使台灣面臨全面割裂的危險,挺扁到底的群眾雖已是少數,但仍足以動亂社會。
另外,也等於讓台灣民主暴露於正當性空窗,因為接替的過渡政權,其以制度外手段取得過渡統治,能否再回到制度內,重建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新政權,變數之多,實非三言兩語所能道盡。一旦,新政權其民主正當性無法建立或受到質疑,台灣就很可能得要面對一段相當時期的政治動盪。
當然,如果大家覺得這「一段相當時期的政治動盪」(短則數年,長則二、三十年),也未嘗不是一個重要的「民主經驗」,因此這一代值得為下一代承受這段動盪的苦果,從長遠的歷史角度來說,筆者也沒有把握說「制度外手段」一定對或不對,因為西方許多民主國家,若從其數百年的民主歷史發展歷程以觀,制度外手段也常常是推動制度內進步的工具。我只能盡可能地提醒,制度外手段會造成的後果,乃至於痛苦是什麼。
要向已經憤怒到極點的人民,說出以上悲觀預言,是一件很殘忍的事情,殘忍到,被告知的人民很可能會忍不住遷怒預言者。龍、李二人所承受的批判,其由亦在此。
但筆者與龍李二位意見不同的地方在於,雖然制度內倒扁手段,我對其「實效意義」(讓陳總統提前下台)傾向悲觀,但我認為這個行動仍有重要的「宣示意義」。因為,透過運動,我們等於在紀錄一個不向貪腐政權妥協的歷史,作出歷史的表態,並且透過這一段運動,可以讓台灣的民主鍛鍊得更堅強。
所以,筆者支持施明德的倒扁行動,並且也已捐出了百元,也不排除以公民身分,參加靜坐。但我還是要再三提醒大家,謹慎地考慮,要不要越過制度紅線?因為這是攸關台灣人民長期的、全面福祉的重要抉擇。
2006.08.26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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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胡說八道2007/11/28 00:16沒有紅線祇有公理和正義的底線
紅潮是人民追求公理正義的吶喊
聲嘶力竭而終
雖不能讓牠下台
已在民主進程烙上深刻的里程記錄
不過也證明中產階級造反難成
李龍二人當時都過慮了
現在要擔心的是2008之後對扁的處理
有種危害民主法制的說法是窮寇莫追
該給牠特赦承諾免得牠在任期末惡整亂台
紅潮雖退熱血未冷
無論如何不可輕饒阿扁
破此底線下一個仍是阿扁
延伸閱讀
- 1樓. Ningning2007/11/27 12:10戒嚴? 先防扁緊急命令…
戒嚴? 先防扁緊急命令…
楊泰順/文化大學政治研究所教授 2007/11/27 聯合報
為了對抗地方政府堅持兩階段的投票程序,陳總統表示將「慎重思考」實施戒嚴。此言一出,各界無不譁然,多數認為總統只是「狂人狂語」,敢說而不能做。
客觀情勢下,總統或許懾於內外壓力不敢戒嚴,但就法論法,我國當前的憲政體制的確賦予了總統極大的空間,可以「隨心所欲」的宣布戒嚴。諷刺的是,這個超大空間,正是民國八十年國民黨挾著壓倒性的多數,在國大第一次修憲時所創造出來的。今天痛斥陳水扁,當年又何必種這個因?
宣布戒嚴將凍結法律程序與人權保障,對人民生活產生極大的影響,是故民主國家對其宣布均以嚴格的程序加以限制。甚至,如果沒有客觀情勢的需求,法院仍然可以拒絕適用戒嚴令。二戰後期,曾有兩位平民因夏威夷實施戒嚴,而在犯案後遭到軍法審判,美國法院則以當時日軍已無進犯能力,一般法院已可正常運作,平民自不應受到軍法審判,等於間接宣布戒嚴因客觀情勢改變而失效。
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賦予總統有宣布戒嚴之權,但其宣布卻必須以憲法第四十三條或增修條文第二條的緊急命令的發佈為基礎。因為,若非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戒嚴便無合理性。九二一大地震時,李總統曾宣布災區為緊急狀態,但因事態並未失控,故未進一步宣布戒嚴。如果未有緊急命令宣布卻逕行戒嚴,便無異引軍人干政等同毀憲。是故,緊急狀態的存在與否,對總統宣布戒嚴的限制,其實遠大於行政院院會的議決或立法院的追認。
然而,如果仔細檢視憲法本文第四十三條與增修條文第二條的差異,認同民主憲政的朋友恐怕都會背脊涼一半。因為第四十三條明言,總統只有在國家「遇有」災害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才得於立院「休會期間」,發佈緊急命令。但當年國民黨控制的國大卻在第一次修憲時,將此條文改為: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甚至就算立院開會期間也可以發佈緊急命令。「遇有」乃客觀的事實,「為避免」則為決策者的主觀判斷;而「休會期間」更是對總統直接而明確的限制,拿掉這項限制等於給了總統隨時宣布緊急命令,進而發動戒嚴的尚方寶劍。
依增修條文,陳總統若說現今中央與地方的爭議,可能會破壞國家社會的安定,「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他請求行政院會議決,發佈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戒嚴)…。法理上,誰說總統無權?立法院雖必須在十日內追認否則該命令無效,但十日後生米已成熟飯,這個追認又有多大的牽制力?
有些法律學者表示,戒嚴法明定,總統只有在內亂外患的前提下才能宣布戒嚴。但我國憲法將戒嚴令與緊急命令並列,目的只在凸出內亂外患的緊急性,並非表示總統不得藉由緊急狀態而宣布戒嚴,因為軍事管制當然也是「必要之處置」的手段之一。是故,緊急狀態的寬鬆限制,便等於開啟了宣布戒嚴的方便之門。
總統說,「有人建議」他宣布戒嚴,這個「有人」究竟是誰,總統必須公布以便交由歷史裁判;同樣的,當年強力通過擴權修憲的國民黨,今天也必須為先前所種的因向人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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