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論法源,可行性
2005/09/06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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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前的孫文,即發現'代議制度'的弊端,是以'幻想'出直接民權
制定議事規則,希望所有人能聚於一堂,開會決定公共事務
但中國版圖廣大,人口眾多,要集合全國人民於一處開會,根本不可能
是以發明均權制度,企圖將事務區分為中央與地方
於地方事務採"地方自治",以縣為單位,集合全縣人民於一處開會,
使縣民對於地方事務能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達到直接民權
於中央事務則因技術困難(當時無電腦,網路),採"間接民權",以縣為單位,
對中央事務進行商議,派出代表到中央集會表達商議結果,完全為國民之代表,
準此,五權憲法中,國大代表係代表人民於中央行使民權,其內容包括領導人的任免,憲法制定修改
憲法制定,領導人選出後,基於權能區分,
政府領導人任用考試及格之專家,依其專業
行政院執行政策,立法院依照憲法以其專業知識(而非民意代表)制定法律.....
但若立法院怠於職務,不願制定有利人民之法律或制定出危害人民之法律,
國民則可經由開會派出代表於中央對於法律行使創制,複決兩權
由是觀之,憲法本為'國大代表'代表人民修訂
若直接民權無技術困難時,憲法之修訂當由全體人民共同修訂,
重大政策亦應由人民(而不再是民意機關)決定
公民投票乃是直接民權的行使手段,但現今投票方法耗資過多,
人民採用投票方式決定主權,法律,公共政策本符合孫文主義之精隨
但若眾多事務皆用如此投票,國家資源實無力負荷
公民投票僅是行使手段, 其標的物乃民權,內容包括政府領導人任免(選舉罷免),法律之創制複決,
國家根本大法(憲法)之修訂
1. 針對政府領導人任免,目前有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令,公民可經投票選擇總統,縣市長
2. 針對法律之創制複決雖有憲法之法源,卻無'創制複決法',人民無從創制複決,
3. 針對國家根本大法(憲法)之修訂,
憲法本為'國大代表'代表人民修訂,但國民之代表於制定憲法時,
將修改權歸為己有,又把此權力轉移給立法院!?
若要制定"公民投票法",是否要將上述三個標的物(權)皆列入,亦或
僅列入創制複決,重大政策,國家主權,領土等部分而撇開選舉罷免
法律有權階之分,是否有必要製造一個跨階的法律??
由是觀之,於核四問題,僅需制定'公民創制複決法',或'公民重大政策決議法'
而國家主權,領土等憲法中根本規定部分則應藉修憲,將修改之權回歸人民
以符合直接民權之主張!!
反過來想,如果孫文的時代電腦科技與今日相當,
憲法的制定可以透過BBS討論 ,並由國家設立固定公民投票站,人民可於茶餘飯後,
到公民投票站鍵入自己密碼或辨認指紋後,對重大政策及議題進行投票或提出新議題
而投票亦不必限於當天完成,甚而每日計票,刺激怠於行使投票者
於投票結果不合己意時前往投票,並以投票人數之趨勢圖決定投票終止日
如此直接民權似乎可以達到
或許有人認為人民投票的結果未必是最好的?政府沒事做?
專家政治的設計,專家不應堅持自己唯一政策
如同醫師,以往的醫師權威,可以"幫"病人決定治療診斷方法,不看算了
現代醫師,則有告知病人多種治療診斷方法診斷率,併發症,預後的義務,
最終決定權則在於病人.
專家政治中的專家應有"能"提出多種應對政策,並讓選民了解各自利弊,
人民自己決定,並自己負責
在進入直接民權時代的過渡期,個人期盼所有民意代表勿任意開政治支票
因為任何一個候選人提出的都是政見組套,當選者或許因其部分政見贏得
選票,但另一部份政見可能違反選區之民意.
最重要的是,現在是民主時代,
民意代表僅為民意之代表,其所作所為乃代表"全體"選民行使政權,
選舉是決定誰來為民喉舌,而非成王敗寇,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廣義之賄選?)
勝選者應以選區全體民意為依歸,不應只急於兌現競選支票'套餐',
對支持群眾負責而已,且支持群眾未必支持其全部政見. 部分組套或有協同性,
但部分是互相獨立可選擇性執行與不執行的.
制定議事規則,希望所有人能聚於一堂,開會決定公共事務
但中國版圖廣大,人口眾多,要集合全國人民於一處開會,根本不可能
是以發明均權制度,企圖將事務區分為中央與地方
於地方事務採"地方自治",以縣為單位,集合全縣人民於一處開會,
使縣民對於地方事務能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達到直接民權
於中央事務則因技術困難(當時無電腦,網路),採"間接民權",以縣為單位,
對中央事務進行商議,派出代表到中央集會表達商議結果,完全為國民之代表,
準此,五權憲法中,國大代表係代表人民於中央行使民權,其內容包括領導人的任免,憲法制定修改
憲法制定,領導人選出後,基於權能區分,
政府領導人任用考試及格之專家,依其專業
行政院執行政策,立法院依照憲法以其專業知識(而非民意代表)制定法律.....
但若立法院怠於職務,不願制定有利人民之法律或制定出危害人民之法律,
國民則可經由開會派出代表於中央對於法律行使創制,複決兩權
由是觀之,憲法本為'國大代表'代表人民修訂
若直接民權無技術困難時,憲法之修訂當由全體人民共同修訂,
重大政策亦應由人民(而不再是民意機關)決定
公民投票乃是直接民權的行使手段,但現今投票方法耗資過多,
人民採用投票方式決定主權,法律,公共政策本符合孫文主義之精隨
但若眾多事務皆用如此投票,國家資源實無力負荷
公民投票僅是行使手段, 其標的物乃民權,內容包括政府領導人任免(選舉罷免),法律之創制複決,
國家根本大法(憲法)之修訂
1. 針對政府領導人任免,目前有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令,公民可經投票選擇總統,縣市長
2. 針對法律之創制複決雖有憲法之法源,卻無'創制複決法',人民無從創制複決,
3. 針對國家根本大法(憲法)之修訂,
憲法本為'國大代表'代表人民修訂,但國民之代表於制定憲法時,
將修改權歸為己有,又把此權力轉移給立法院!?
若要制定"公民投票法",是否要將上述三個標的物(權)皆列入,亦或
僅列入創制複決,重大政策,國家主權,領土等部分而撇開選舉罷免
法律有權階之分,是否有必要製造一個跨階的法律??
由是觀之,於核四問題,僅需制定'公民創制複決法',或'公民重大政策決議法'
而國家主權,領土等憲法中根本規定部分則應藉修憲,將修改之權回歸人民
以符合直接民權之主張!!
反過來想,如果孫文的時代電腦科技與今日相當,
憲法的制定可以透過BBS討論 ,並由國家設立固定公民投票站,人民可於茶餘飯後,
到公民投票站鍵入自己密碼或辨認指紋後,對重大政策及議題進行投票或提出新議題
而投票亦不必限於當天完成,甚而每日計票,刺激怠於行使投票者
於投票結果不合己意時前往投票,並以投票人數之趨勢圖決定投票終止日
如此直接民權似乎可以達到
或許有人認為人民投票的結果未必是最好的?政府沒事做?
專家政治的設計,專家不應堅持自己唯一政策
如同醫師,以往的醫師權威,可以"幫"病人決定治療診斷方法,不看算了
現代醫師,則有告知病人多種治療診斷方法診斷率,併發症,預後的義務,
最終決定權則在於病人.
專家政治中的專家應有"能"提出多種應對政策,並讓選民了解各自利弊,
人民自己決定,並自己負責
在進入直接民權時代的過渡期,個人期盼所有民意代表勿任意開政治支票
因為任何一個候選人提出的都是政見組套,當選者或許因其部分政見贏得
選票,但另一部份政見可能違反選區之民意.
最重要的是,現在是民主時代,
民意代表僅為民意之代表,其所作所為乃代表"全體"選民行使政權,
選舉是決定誰來為民喉舌,而非成王敗寇,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廣義之賄選?)
勝選者應以選區全體民意為依歸,不應只急於兌現競選支票'套餐',
對支持群眾負責而已,且支持群眾未必支持其全部政見. 部分組套或有協同性,
但部分是互相獨立可選擇性執行與不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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