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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終獎金視為「工資」 要資遣費時 可以要求補回 6%勞退提撥 嗎?
2025/08/1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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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寫入 #勞動契約 的 #年終獎金 視為「 #工資 」,在資遣時,將求償未提撥 #勞退6% 的部分,你認為呢?可以嗎? #勞工權益

 

🙂A:在台灣,年終獎金的法律性質認定是勞資爭議的常見議題。關鍵在於,這筆錢究竟是《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 》)定義的**「工資」**,還是屬於非工資的恩惠性給與?這項認定直接影響資遣費、退休金、加班費等重要法定權益的計算。

🙂工資認定的兩大核心原則
法院與勞動部在判斷時,主要依據**「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這兩個原則,法律判斷採**「實質認定原則」**,而非給付的名稱。即使雇主將其命名為「年終獎金」,只要其本質符合上述兩個原則,仍會被視為工資。
🙂認定為工資的實質影響
一旦年終獎金被認定為工資,將產生以下重要影響:
😌平均工資計算: 必須納入資遣費、舊制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的計算基礎。
😌加班費: 應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社會保險: 應納入勞保月投保薪資和勞退月提繳工資的申報,確保勞工權益不受損。
🙂法院判例與函釋的關鍵觀點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3號民事判決是此議題的里程碑。該判決確立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判斷原則。如果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年終獎金為固定薪資的一部分(例如年薪15個月),則該獎金即具工資性質。
  勞動部函釋也支持此觀點,強調績效獎金等與勞務成果直接相關的給付應視為工資。雖然允許雇主設定「在職條件」作為發放依據,但若年終獎金已被認定為工資,該條件的合法性將受到嚴格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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