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院、檢察官發出證人傳票,如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2項等規定,法院可以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證人;另依同法第194條第1、2項等規定,無被拘提或有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可在訊問後十日內請求證人日費、旅費等費用。只要收到證人傳票,實務上皆可在當天訊問後,具領證人費用。此為國民義務與權利之對等關係,金額雖少,但拿來自己利用,總比被政府浪費還要具有滿意之效用。
另有一種特殊情況,即是非以證人傳票傳喚到場,在法官或檢察官訊問中,轉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言,此種情況亦可請求證人費用。如果是法官在審理訊問中,若認有命令結證之需要,依法結證與證言後,即可請求審判長核發證人費用。如果是檢察官偵查訊問中,以職權命令結證,事後亦可當庭請求發給證人費用(日費皆為500元,交通費、住宿費另依法令發給)。
依據法務部102年11月20日第10213503090號訴願決定書意旨,以告訴人身分傳喚到庭,但檢察官因偵查需要,當庭命令告訴人具結證言,改以證人身分應訊,此種情況雖無證人傳票但亦可依法請求發給證人費用(參照文末附圖)。於偵查實務上,命令告訴人結證之必要性已不復存在,檢察官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等規定,對於告訴人之指述、陳述,依證據傳聞法則之例外原則,予以採信其證據能力。
比較傳統的檢察官,仍有要求告訴人到庭陳述年籍資料後,命以證人身分結證之習慣。惟命令告訴人結證後,卻不發給證人費用,即有漠視權利與義務對等之行政瑕疵。或因陋習陋規而不自覺程序上有所疏誤,也或許迷信偽證刑罰之恫嚇能力。無論是告訴人結證,或以證人到庭證言,最重要的原則,即為「據實陳述」,不確定或非親身經歷之事實,須以實話證言,回答不知道或不確定,也是一種據實陳述。
以上圖片為遮蔽個人資料而處理,
惟訴願決定書正本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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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frank0606062013/12/08 13:50
我在加拿大打過官司
證人可拒絕出庭但可寫份筆錄再拿去公證,等同出庭
- 1樓. 李祖杰/金剛心…2013/12/07 18:31
當法院、檢察官發出證人傳票,如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2項等規定,法院可以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證人
這規定最狗屁,應廢除!
若有人存心濫告濫訟,且心存整人惡念,故意挾怨任意指使證人,要求院檢傳喚,為何要聽命致舟車勞頓任人擺布之?
偏不去,不行嗎?區區車馬補助費哪能換回所謂的證人應有之尊嚴?
懇請羅伯特釋個疑…無論是刑事、民事或行政訴訟,
要不要以職權調查證據且以證人傳喚到場方式調查,
這有賴司法官依實務經驗來判斷與審酌,
證人若有理由不到場,亦可請求遠距訊問或變更期日,
雖然要犧牲證人個人利益(日費與旅費畢竟微不足道),
但為了更上位的司法正義,
有必要委屈小我來成全大我。
司法實務上,不會一次不到場就科以罰鍰,
箇中尚有送達有無效力,證人是否有正當理由不到場之判別。
現代科技發達,
可以善加利用遠距訊問。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3/12/07 18:43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