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2)日王金平前院長會不會前往立法院「上班」,坐在院長室批公文與辦公,且讓我們等著瞧。只要王金平先生還以為自己是立法院院長,而且在立法院行使院長職權,明白說,王金平先生一定會有觸法嫌疑。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第4項「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第5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等明文規定,可知:(一)全國不分區立委所屬政黨只要將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中央選舉委員會完成備案,即有立委出缺。(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必須在立法院送達註銷名籍公函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告遞補名單。
上開法律規定,位階效力高過中央選舉委員會所訂行政規章,至於中選會行文立法院完成註銷立委名籍,僅為行政程序之完備,不妨礙王金平已喪失國民黨不分區立委之當選資格。換言之,王金平已經不是立委,更不是立法院院長,立法院要何時回函中選會已完成立委名籍註銷,只影響中選會何時公告國民黨不分區立委之遞補名單。
再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31號解釋「...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等意旨,可足證國民黨公告撤銷王金平之黨籍後,其所有不分區立委資格業已喪失,遺缺額之遞補係依上開法律規定辦理,尚與王金平喪失立院院長、立委資格之事分屬二論。
奉勸王金平前院長勿觸法網,今日若以院長身分到達立法院辦公,甚至行使院長職權,易有觸犯非告訴乃論罪之虞。台北地檢署本於刑事偵查、訴究犯罪之責,應該主動關注王金平前院長的個人行為與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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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 Cookie Lee2013/09/13 11:24@張爺
@張爺:
國會大,人民更大。人民在立委選舉時把政黨票投給國民黨,等於授予「國民黨」推薦若干不分區立委的權力;也就是說,「國民黨」這次處分自家不分區立委的權力是人民立委選舉時授予的。
- 9樓. 蘇信2013/09/12 15:42
就一句話‥‥
自已把『藍鳥』放在敵人手裡!
那時要掐是人家的『自由』!
- 8樓. 張爺2013/09/12 13:38
版主引選罷法論證王金平喪失立委資格是一回事
該項結果違憲又是另一回事
我在日昨留言表示
版主並未就顏厥安所提憲政問題做出任何答覆
今天依然如此
- 7樓. jun52382013/09/12 11:27復次,到底是民選立委的民意大,還是由這些代表民意的立委選出來的院長民意大,或者是國民黨馬總統加上他的考紀會,決定任免國會議長的民意,到底是哪個大呢?這個問題不釐清,馬總統不變成希特勒,我看是很困難喔~
按憲法法理,立院院長地位當然超越一般立委由人民選舉之意義,
但是王金平的權力來源係來自黨籍與不分區立委資格,
既無立委資格,院長身分已失所附麗。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3/09/12 11:39回覆 - 6樓. jun52382013/09/12 11:24
給版主,
但是這不能解釋王金平已經以立委身分選上院長,後來立委資格喪失,院長就白選的問題。根據憲法,院長任期到該期所有委員改選為止,那到底是憲法大,還是行政院管的內政部,選委會的選罷法大?
李慶安被發現雙重國籍,立委身分自始無效後,薪水跟她所有同意與投票過的法案及院長,不因她身分無效而失效改選,這可是經過法院無罪定讞認定過的。
所以王金平已無立委資格,亦無院長資格,無須爭執了。
國民黨要做的事情,就是下週開議後,
立即在院會提案修正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8條,
把正副院長遇有出缺之情況考量在內,
改選門檻可降低或排除適用而以但書規定。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3/09/12 11:35回覆 - 5樓. jun52382013/09/12 11:09
給版主,那這樣立委投票的民意,誰來補償呢?設若今天另選一個國民黨不分區,明天又給馬監聽搞掉,這樣國會還要不要呢,希特勒放火燒國會,也不過是如此吧?吳敦義的那個例子,我覺得有點怪,比較好的舉例是吳敦義是國民黨的副總統候選人,選上副總統候,如果也被監聽搞掉,撤銷黨籍,那吳敦義還能是中華民國的副總統嗎?
這樣子舉例,大家應該瞭解了,ㄏㄡ?
全國不分區立委是根據政黨選票而來,
此部分民意早已由政黨所提出的不分區立委名單反映。
你所提的問題,要先問問副總統之適法資格是否與黨籍直接相關,
倘若國民黨內規有規定撤銷或開除黨籍,即無正副總統之資格,
則與憲法增修條款第2條第1項前段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
自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容有牴觸之虞。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3/09/12 11:15回覆 - 4樓. jun52382013/09/12 10:47
給版主,
我認為這要看王金平的意志,王若要繼續當,他就自己上台主持開會,我看也沒警察會去抓他,藍委奉命也不敢拉他,不去開會則是剛剛好,換黨立法。
立法院長是憲法位階,選舉方式規定在憲法裡,由立委互選出,我怎麼看,看不出行政權的總統可以說換就換,中選會管的是選罷法,ㄚ選罷法可以凌駕憲法嗎?內政部解釋法令,可以解釋憲法嗎?王金平只要繼續主持開會,好戲就還沒散,只不過馬總統為了自己及家人的重大私利,把國家與憲政,人民信賴一次毀壞殆盡,過了服貿,馬總統真能安心去美國生活嗎?我是懷疑的。
法律條文包含憲法之解釋,有文義解釋、反面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等,
既然是立委互選,喪失立委資格者,即無院長資格。
假設你發現吳敦義喪失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你會認為他有資格擔任副總統?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3/09/12 10:52回覆 - 3樓. 維他命c2013/09/12 10:36政氣先生腦補的厲害,沒發生的事情都先在腦子裡面讓自己受害一次~
- 2樓. jun52382013/09/12 09:42還有,這一段疑似違法的所有作為,建議王金平於開議後,主持朝野協商直接循馬總統如何把自己貪污特別費除罪的方式,全予除罪。
- 1樓. jun52382013/09/12 09:40建議王金平循李慶安模式解決與此間版主的法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