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偵查庭不公開 檢察官蔡正雄認定可以錄音錄影?
2013/01/17 19:11
瀏覽5,624
迴響6
推薦16
引用0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等明文規定,即為眾所皆知「偵查不公開」之朗朗上口。所謂不公開,並非只是偵查庭訊不對外公開,凡是偵查過程所涉人事物,亦以偵查秘密明文保護(刑法第132條各項參照),公務員若涉嫌洩漏偵查秘密,無論故意犯或過失犯,皆有明文處罰。

到過地檢署開庭者,皆會收到法警要應訊者進入偵查庭前,先把手機關閉之口頭通知,目的在於防範應訊者私自錄音、錄影,也避免手機電話干擾偵訊過程,這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第8點第2款著有明文規範。如果檢察官認定應訊者私自錄音、錄影不違法,很明顯違反上開法令之拘束。

然查,中檢闕股檢察官蔡正雄於偵辦該署101年度他字第3959、4007號案件後,竟然認定某女士於偵查庭私自錄影錄音並不違反上開法令(下圖參照,相關個人資料反白遮蔽,原函正本無改變)。蔡檢察官誤認筆者對某女士提出告發或告訴,事實上,無論以刑法第132條或第315條之1第2款(下圖原函誤載為第315條之1第1項第2款),中檢檢察官皆有偵查義務與訴究權利。「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係為非告訴乃論罪,「妨害秘密罪」的直接被害人則是中檢本身,蔡檢察官對於被告張聖傳即該署愛股檢察官之包庇袒護外,亦違法不行使職權,疏於主動偵查、自動檢舉。

圖片來源:作者本人持有之原函(個人資料予以反白,惟原函內容不變)。

以蔡檢察官在上圖該署中檢輝闕101他3959、4007字第004301號函之法律見解,每個被告、告訴人或告發人,甚至證人、辯護人、告訴代理人等,在偵查庭私自錄音錄影,而以「對其而言,偵訊內容,非屬秘密」來作為錄音錄影之「正當理由」,豈不是公然違反「偵查不公開」等法令規範?蔡檢察官之認事用法若無違誤,依其見解,豈不是公然鼓勵大家在偵查庭私自錄音錄影?

某女士之錄音錄影資料尚在Youtube散布與傳閱,若有興趣者,可以自行以「地檢『淹』滅證據」搜索,8分14秒、10分1秒之兩支影片,即可證明本文所揭不法事實(註:善意提醒,請勿散布兩支影片與其網址,免遭檢察官報復訴究。)。

有誰推薦more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雜論
自訂分類:短評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迴響(6) :
6樓. 管你媽
2013/01/21 11:03
就是聊天

如果版主的目的是    攻擊檢察官

那麼目的也算達成

 

但是 我的意思是 如果我是你

我會找有點殺傷力的攻擊方式

 

感覺 你只是想要檢察官難堪

那麼 你的方法 不失為好方法

只是 握有權力者   不必然會隨著我們腳本去走

那麼 來點創意   你說呢

 

有時候 就只是欠缺那麼臨時一腳

對於有公權力的檢察官,

我這位市井小民,

哪有能力修理他?

蔡檢察官也不會因為這篇文章而難堪,

畢竟如何偵查作為,我對他又無拘束力!

有的司法官懼怕輿論,有些則是惟長官命令是從,

有的則是以金錢或利益來衡量,

對於老百姓來說,只能就法論法,

看看葉蔻的案例,

即可明白。

對抗司法的過程,不論自己是對是錯,

都是痛苦折磨的歷程。

羅伯特亞當斯2013/01/21 11:46回覆
5樓. 管你媽
2013/01/21 08:44
姓管的 不是管見 稱啥呢

版主 不用生氣

意見不同 很正常

我只是念過一點法律而已    不是啥法律人

 

至於你所提的檢察官筆錄問題

基於武器對等原則 法院的法官是仲裁第三者  雙方當事人可申請閱卷

至於 未起訴案件   僅在偵查階段

檢察機關 代表的是公權力   基於行政固有權限    不是甚麼東西都可公開

如果不這樣規範 你又怎能期待 國家機關找到犯罪證據呢

 

如果知道 行為的性質

就知道如何下手   找回你的公平正義了

 

"管"網友,

看來您還是不解我的心意!

這位某女士跟我毫無關聯,

她有何冤屈,我無從知悉,也非此文探討重點。

重點在於檢察官的簽結理由與職務行為,

"攻擊"檢察官的不正當職務行為,

才是我的核心重點。

羅伯特亞當斯2013/01/21 09:49回覆
4樓. cjs
2013/01/18 15:53
.
版主;

我不知台灣法庭是怎樣,不過法庭自己本身就有記錄,當事人或辯護律師
不能申請影本嗎?

CJS兄的疑問,正是關鍵所在,

許多老百姓分布不清楚檢察官與法官的分別,

也搞不清楚偵查庭與法庭的差別。

案件簽結或偵結而不繫屬於法院,

能否閱卷受限於檢察機關的獨裁決定,

不能如同法院卷宗可透過律師閱卷、影印。

羅伯特亞當斯2013/01/18 16:43回覆
不清楚 羅伯特亞當斯2013/01/18 17:14回覆
3樓. 管你媽
2013/01/18 13:43
法律爭點2

版主 再提供意見參考

 

管見以為  偵查公開與否 宜先確認   是偵查主體的權力    還是義務

如果是權力 就真的沒有法律上的制衡力量

如果是義務 就有違反義務的處罰規定

 

愚見以為    那是為了防止    偵查被過度干涉的   權力

所以 不宜過早暴露積極證據

如果是這樣 偵查不公開 而公開   僅涉及內務懲戒效力

所以 你如果要出口氣    不妨上書監察院   或是高檢署

那個才會達到你想要的 效果

 

如果 沒找到施力點

你也只能 自己生氣   罷了

 

我沒生氣,

監察院有個屁用?

早就陳情檢舉了,

還不是發函轉給中檢自己查,

自己查的結果就是蔡檢察官如此"放肆"的函覆作結!

他若有膽,就公開保證如此見解不違法、全國適用,

那下次到地檢署開庭者,不分你我都要錄音錄影!

羅伯特亞當斯2013/01/18 13:51回覆

我不知道您是不是法律人,

不過,我看到"管見"這兩個字就很反感驗惡...

要謙稱自己的見解,

有必要這樣"管"來"管"去?

這種積習,很不以為然。

羅伯特亞當斯2013/01/18 17:16回覆
2樓. 管你媽
2013/01/18 12:22
法律爭點

我認為 版主應花費力氣在

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法律效果上

 

要點 不是空白構成要件的內容

況且   偵查不公開 亦非空白刑罰規定

 

找對爭點 才能有效施壓

對蔡檢察官而言,

趕快結案才是正道,

他哪管法律爭點,

如果像你如此所述,

專業檢察官自己即可看法律爭點,

哪需要我這個業餘多嘴管事?

羅伯特亞當斯2013/01/18 12:51回覆
1樓. cjs
2013/01/18 06:31
.
版主;

我舉個例好了;

我跟我小三,四,五有個協定[戀情不公開],每天在金屋翻雲覆雨4P,金屋

裏有管家,廚子,司機,還有管理員,都簽了[保密協定].

有一天小四偷偷裝個針孔,管理員也沒發現,後來小四把4P雲雨過程Po上

網,您說這是誰的錯?

我小三,小五都沒有[公開戀情],管家,廚子,司機,還有管理員也都沒有

[洩密].

是小四[公開戀情],是小四[洩密],關他人何事?

而小四本身就是[戀情],又何能禁止她進屋?

[豈不是公然鼓勵大家在偵查庭私自錄音錄影],理論上,當事人為保護自
己的權益,是當然可以這樣做! 誰曉得法院會不會"篡改"呢...

該女士的[公開],才是[違法]所在!!!

那位女士有無違法我並不關心,

畢竟檢察官想辦就辦,對我無影響。

反倒是被告即檢察官還有值庭法警,

竟然不知道某位女士臉上帶著錄影錄音器材,

這才是我驚訝的地方!

羅伯特亞當斯2013/01/18 12:50回覆

我可以跟cjs預告,

下次我出庭,

我就拿這紙函詢問法官、檢察官,

可不可以錄音錄影,

結果如何?

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羅伯特亞當斯2013/01/18 13:12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