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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勇案」已成為特偵組的試金石
2012/06/2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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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能否撇除辦綠不辦藍的「罵名」?端看「地勇案」如何公平偵查、偵查過程如何確實依法執行。綠營要求馬總統對此案表示意見甚至指示檢警調偵辦,此一建議不是無知就是陷害馬總統。先前檢察機關的公信力常因政治干預和介入,迭遭諸多批評和攻訐,如果馬總統還傻傻公開表示「偵辦意見或指示」,這真的對號入座、自證「己罪」。

媒體為了採訪與社會公眾知的權益,最適當的採訪對象就是特偵組和雄檢。雖然法有明文「偵查不公開」,但是在合於行政內規與檢察總長、檢察長同意時,偵辦進度仍然可以適時發布新聞稿、召開記者會以滿足媒體需求。現下最緊急者,並非透漏偵辦進度,而是特偵組與雄檢的偵辦動作要快要準,否則人證、事證、物證的保全恐怕會有困難和障礙。

對於陳啟祥是以「證人保護法」來保護,或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共同正犯來進行羈押以保全證據,這不同的選擇除了法律意義不同,對於社會大眾的認知也會多所影響,更重要者在於關鍵人物陳啟祥是否願意到案說明甚有關聯。特偵組若有偵辦誠意,不宜釋出證人傳喚不到即要拘提的消息,此舉只會阻礙陳啟祥到案說明的意願,並且對於「地勇案」的事實真相有妨礙發見真實的疑慮。最好模式,是以犯罪協商、汙點證人方式,由律師陪同陳啟祥到案說明,並且由特偵組以證人保護方式保全陳啟祥的人身安全與鞏固證言之確信,若是以聲請羈押陳啟祥之方式來保全關鍵證人與鞏固證言,恐怕特偵組要承受的罵名與壓力會更甚於以往。

基於檢察一體,檢察官辦案不可能沒有長官指示與偵查外壓力干涉之情事發生。惟有依賴檢察總長與檢察長一肩挑起所有壓力與阻擋一切干預,方能確保檢察官偵辦案件可以放手去辦,還原事實真相,並且摘奸發伏、實現公平正義。現下無分藍綠,都要特偵組與雄檢發現真相,檢察總長與雄檢檢察長即無後顧之憂,無須忌憚投鼠忌器,應該勇於任事,把地勇案偵查清楚。

黃世銘總長是否有不敢辦的案件?全國人民等著看,更等著檢驗特偵組的偵辦過程與相關作為。法律不分藍綠,只要是貪污犯,就應該接受司法偵審、國法制裁!特偵組到底是「特別綠偵組」或「特別政治偵查組」?我們等著檢察總長如何透過「地勇案」向大家證明「特別偵查組」的法定功能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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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樓. 正義團隊
2012/07/02 13:54
自清

「馬總統表示,執政團隊應記取教訓,在用人方面更謹慎小心,會繼續把公務員倫理和清廉徹底建立起來,持續肅貪、防貪。」

樓下說的沒錯,有人已經自清說這是團隊用人錯誤,而非我一己之過。他不負眾望,果然已修成不沾鍋正果。下次選舉本團隊全力支持不怕死勇於揭弊的地勇隊成員。

25樓. 非藍不可
2012/07/02 12:49
此案非往下挖往上發展不可
怎麼可能讓它上下發展,被您們逮到的算我倒楣,沒逮到要我自清,門都沒有,我們的反貪腐大軍是反對手用的,怎可以對自己人下手,難道您不清楚嗎?
24樓. 正義團隊
2012/07/02 11:48
辦到底

依據此案最新發展,林某已招認收賄及索賄

但馬政府及特偵組可別忘了收購中鋼下腳料廠商不只地勇一家公司

被告不可能只向地勇開口

而且3.3.23代表林某背後黑金團體的分贓密碼

更別忘了其他國營企業的週邊廠商又有多少

若馬政府果真要捍衛清廉(諷刺的是閣揆在第一時間還挺林某)

此案非往下挖往上發展不可

即使動搖國本也要辦到底

否則中華民國已無明日可言

23樓. 正義使者
2012/07/01 14:30
等著看好戲
  • 2012-07-01 00:58
  • 中國時報
  • 【陳志賢/台北報導】

     特偵組拘提陳啟祥到案,令陳的律師不滿。律師高涌誠批評,陳啟祥早就以被告身分向特偵組遞狀自首,但特偵組卻仍採強制拘提到案,作法令人質疑。特偵組則回應,陳啟祥只遞狀不到案,並不算自首。

     高涌誠指出,陳啟祥是以被告身分遞狀向特偵組自首,特偵組在廿六日收文。自首狀內容提及陳啟祥涉嫌行賄罪,提出自首,盼減輕或免除其刑,願受法律制裁等語,但特偵組卻在廿八日發出傳票,傳喚陳啟祥在廿九日上午十時到案,沒有給陳啟祥充分時間準備證據。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檢舉人兼證人被改列被告已拘提到案、證物也被沒收了,

到現在還沒約談被告主角太離譜了吧!

難道要等他湮滅證據、串好供、潛逃出境後再約談嗎?

XXXXXXXXXXXXXXXX

林某和薇閣性醜聞案吳某(後者事後還有臉高談開放性產業)兩人已被選民淘汰

老馬卻不知好歹選後還重用兩人酬庸

全國知識份子都等著看好戲(比鬥美牛還精采)

看他們如何收山...

哈哈哈!

22樓. 正義使者
2012/07/01 12:37
自首要件之判例
【裁判字號】:24年上字第1162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自首祇以在犯罪未發覺前,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管公務員,而受法律
上之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係用言詞或書面,以及係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
,係直接向偵查機關為之,抑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均無限制。

裁判字號: 50年台上字第65號

案由摘要: 侵占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4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0年~51年)第 662-66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3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五)第 1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1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48~68年)第 187- 18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 條 ( 43.10.23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 條 ( 81.05.16 )

要旨: 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 ,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該管司 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若於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 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 與自首之條件不符。

羅伯特亞當斯2012/07/01 13:05回覆
爭點所在:自首方式及自首效力。 羅伯特亞當斯2012/07/01 13:06回覆
21樓. 正義使者
2012/07/01 12:29
色差

〔記者楊菁菁、曾韋禎/綜合報導〕
謝長廷、游錫堃昨天針對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爆發索賄疑案,呼籲國民黨明確迅速處理,不可以對綠不對藍,檢調偵查對象應是林益世,而不是檢舉人陳啟祥。

曾任法官的民進黨立委劉櫂豪也質疑,依法受賄者的罪責比行賄者高,何況陳啟祥還主動揭露此事,如果特偵組急著要釐清案情,至少也該同步傳訊林益世及陳啟祥,怎麼會是先對陳啟祥展開一連串的動作?

「特偵組政治意味太濃厚」

另 外,對於特偵組偵辦林益世索賄案,竟先拘提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訊問,民進黨立委鄭麗君受訪認為,特偵組的動作不尋常,政治意味過於濃厚;陳啟祥方面 已經提出應訊的時間,特偵組不同意就算了,還大動作地放話要境管、拘提;甚至在記者會中,發言人公佈他這幾天的活動細節,完全把他當成重大嫌犯看待,用這 種方式去對待一個受害、自首者,非常不尋常。

鄭麗君也質疑檢方是否有維護法律的對稱性,遭指控的林益世,備受禮遇,相較於過去偵辦綠營首長,不管是手法、節奏、態度,都截然不同,一定會讓人民質疑,司法之前,是否藍綠有別?

司法行政官有沒有色差?哈哈,當然有,太多了。

羅伯特亞當斯2012/07/01 13:06回覆
20樓. 頂多對罵,沒啥!
2012/07/01 11:22
早上才看到的新聞

陳啟祥的律師拿出他26號就已自首,不是潛逃也沒有藏匿,

特偵組怎會放那種話呢?

更好奇~~~

自首狀充其量只是"傳聞證據",尚未嚴格符合法定自首要件,

目前看來,特偵組的偵查作為尚可接受,依法未有不恰。

耐點性子,好戲還沒上演。

羅伯特亞當斯2012/07/01 11:25回覆
19樓. cjs
2012/07/01 10:50
.
筍子顯然還沒轉大人...

幻滅才是成長的開始,天地有教喔!
18樓. 沒信心
2012/07/01 10:39
我對黃世銘是有充分信心的
從特真組對陳林兩人採取的行動來觀察顯然太不符比例原則,如此情況下依然充滿信心,這種信心未免太廉價!!

期待看看特偵組的偵查作為,

等事證確定,大家來猜猜看某人會不會被聲請羈押禁見。

羅伯特亞當斯2012/07/01 11:23回覆
17樓. 筍子
2012/07/01 10:02
我對黃世銘是有充分信心的。
我對黃世銘是有充分信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