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在民國 91年1月18日修正中,加入「聲請交付審判」之訴訟救濟制度,其法條可參見第 258-1 條至第 258-4 條。自從民國91年2月8日公告施行「聲請交付審判制」以救濟不起訴處分且聲請再議之駁回,第一審法院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佔所有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至少有99%以上(參考:交付審判 推翻檢方見解)。可見,聲請交付審判成功機率遠低於1%、大約只有千分之七而已。
若以告訴人訴訟利益來看,既然選擇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為訴訟方式,而非採取「自訴」,則檢察機關本於審級不同而有的指揮監督義務,應該本於「檢察一體」而貫徹始終。意即,告訴人應該享有向檢察總長聲請最終再議權之明文規定,而非現行制度委任律師而有「自訴」性質之救濟。畢竟為了維持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有效與規範,而且再議過程原本即有偵查之性質與義務,以「檢察一體」與「偵查一致性」來看,現行法制將法院扯進「偵查程序」之檢覈,實已有混淆院檢角色,而傷害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
由現行「交付審判制度」來看,法院擔任可否交付審判之仲裁者,一旦裁定交付審判又要扮演中立客觀的審理角色,這對審檢辯三方未有公平對待,而且本於不告不理與彈劾主義,偵查程序中的完備與否應該由檢察機關不同審級自行監督與糾正,現行制度由告訴人委任律師聲請法院檢視整個偵查程序,已經把審檢功能分立加以破壞與混淆。更何況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法院在聲請交付審判中不可能針對原檢察官偵查過程中未顯見之證據、事實進行實質調查,此一法定障礙造成聲請交付審判成功率頗低,如此制度真可謂為「律師費錢坑法條」,徒讓告訴人繳付律師費用而無實質救濟效益存在!
為了符合檢察一體、彈劾主義與審檢辯各自之當事人利益與職權進行,實應由檢察總長依法核定是否交付法院審判,此一核定交由法院審判即是提起公訴,爾後程序即依照現行制度進行相關程序,若檢察總長駁回交付審判之請求,則應明文許可告訴人向法院提起「準抗告」,再由法院裁定是否可以進入實體之「審判」程序,如此方符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益之旨趣,並且可以大幅提高檢察機關自行檢覈、積極蒐證與妥慎辦案之要求,部分檢察官因為辦案草率而故意不起訴處分並且因此侵害告訴人權益之狀況,方有改善之可能。
現行「聲請交付審判」只是由法院代行得否提起公訴之認定,為了清楚定位法院與檢察機關之立場與角色,實在不應由法院決定提起公訴又復由法院審理被告是否有罪,如此裁判兼球員,縱可經由迴避制度救濟而由不同刑事庭審理,但本於法院之中立仲裁與客觀審理,實無需要法院幫忙檢察機關擦屁股或進行不起訴處分之背書。再者,為了「公訴」與「自訴」制度的區別與差異,實在不應該規定委任律師提出交付審判理由狀,若有必要如此救濟,告訴人在偵查中委由律師提出自訴,哪需要公訴制度之協助?若案件有非告訴乃論之重罪繫屬,而非要透過公訴制度方能得以訴訟,如此結構下,顯然更沒有要求告訴人在再議駁回後自行委任律師提出聲請交付審判來救濟偵查瑕疵之必要!
綜合言之,現行「聲請交付審判制度」,只是律師賺錢的法定保障條款,如此具文並不能挽救偵查程序中的瑕疵,更無法期待法院從此制度可以超然客觀審判,對檢察機關、告訴人與被告來說,實在毫無實質助益與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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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臺灣阿信(周家信,號羅信)2016/04/21 10:14大哥早安
此篇部分內容借大法官釋憲
本人對於交付審判需有律師之疑慮
詳情小弟之部格
感恩已知悉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6/04/21 12:51回覆 - 1樓. nlpdd12012/11/03 01:10非常感謝有你的精闢文章
非常感謝有你的精闢文章 沒有贊可按 不然就幫你按 1000個贊
含冤莫辯 想引天雷
實做將引實例 待回故鄉必清來時路,期待臺灣同胞不要再被惡法欺壓了
被臺灣最大的亂源律師檢棺法棺欺壓得快吐血的順
若有天神可申訴 定叫天神 劈爛板檢板院那群 偽神人
冤誤案 斷章取義 自由心證 是非終有日!!!-
2012年以前
大家要被檢察官罰站訓話
念慈老實平等基金會htpp://b.nlpdd.net
念慈老實平等基金會 b.nlpdd.net
幫大家爭取到多都有位子坐現在
是應有而不是斟酌有位子坐
2012年以前檢察官是太上皇青天包 自由心證
平民百性小康連椅子都沒得坐
大家的念慈老實平等基金會
歡迎批評不刪批評沒批評沒改進-
拜託連署一人一票罷免法務部長
一人一票和平改革自救
現在還是_有錢判生_沒錢判死_
一個放門口的紙箱
嚇死一個回收老人
烏龍法務部正式公文說人權
有錢人可請3個律師_有律師的可詳紀
上班族小康連拿紙筆都不行
有正式公文_天大笑話_連署違憲違反平等
行政訴訟中_官官相護亂判後_等待釋憲
參觀 b.nlpdd.net自救救人
http://www.facebook.com/nlpdd 歡迎加入好友按讚或批評指教--
潘維剛指出,法官法草案中,她原本主張所有機關的人審會都沒有外部委員可悲的這正是官官相護的罪大惡極的根源
與 公務員傲慢的源頭
潘委 你大錯特錯了,她認為,階段性讓外部參與人審會有其必要性。
階段性?
永久性吧 而且要大部份都是外部 而且是民意機構
孫文黨又要玩 階段任務嗎?
孫文阿 孫文 你的 計程車例子 可不能無限擴充阿
也要乘客滿意阿
人民就像乘客一樣不是嗎?
一些狗腿 公務員 滿口依法行事 事實是大小眼 任意解釋阿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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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惡質的臺灣司法環境,臺灣的司法人還好意思在這狂放
變調?
早就變很大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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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根本沒汰換機制,肥腫庸癡多
,根本沒外部考核,善交易結黨私捧上位懶趴如014昇得快,然後ncc高檢長再彭014
悲哀的 臺灣事務官政務官環境,正向希臘邁進有些還勝過希臘
1:內部考核自己人考核自己人
造成臺灣公務人員冗員佔多數,認真的當然有
2:內部考核自己人考核自己人
造成 最高怨 臺灣的世紀笑話
磬竹難書的,臺灣司法之惡,
養龜群帶只有一評委自覺慚愧
而高急哭了
萬幸與論媒體救她,救回臺灣一絲司法曙光
磬竹難書的,臺灣司法之惡,養龜群帶只有一評委自覺慚愧退席不願背書
,而與神同在的高急哭了
,然而多少法官明暗議論,以前關說只口頭告戒最多申戒小過
"有這麼嚴重嗎?
痲痺不仁的司院還要貴求"養龜" 求求你不要當好嗎?
真麻痺不仁不從制度改下次還有n個養龜人
那群議論
,然而多少法官明暗議論,以前關說只口頭告戒最多申戒小過
"有這麼嚴重嗎?
那7個厚顏評議,還在判人民生死是非阿
,而與神同在的高急哭了
萬幸與論媒體救她,救回臺灣一絲司法曙光
3:內部考核自己人考核自己人
造成一個地院的法官得憂鬱症因為他同寮學長質問庭長選舉為何沒投他
處處欺壓
造成臺灣神話式的"交付審判"謝謝您的回應!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2/11/03 11:22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