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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非常敗訴?
2011/07/05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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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之子蕭賢綸被控肇事逃逸案,高院判決無罪確定,最高檢察署認為判決有問題,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察總長黃世銘翻案失敗。

黃世銘檢察總長使用「非常上訴」的機會很多,有的成功、有些失敗,黃總長積極運用「非常上訴」的職權,不能非謂悲天憫人(意思就是悲天憫人啦!)。

可惜,除了《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至第448條對「非常上訴」具有明文規定外,97年9月2日的
最高法院 97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也對「非常上訴」進行「補充決議」。該決議即提到「除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外,倘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或縱屬不利於被告,但另有其他救濟之道,並無礙於被告之利益者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蕭仰歸因為關說高院審判長高明哲,才使其子肇事逃逸案獲判無罪確定,此一確定判決顯非被告之「不利益」,而且判決所依法令也未涉及「統一法律見解」違背法令,所以「非常上訴」當然容易被駁回。

依司法院
釋字第 146 號:「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
自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而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對高院審判長高明哲做出「懲戒降兩級改敘之決議,原判決顯受影響而得以聲請「再審」

「打擊不法犯罪,維護公平正義」若確為司法公義的精神與準繩,黃檢察總長應該下令聲請再審,讓此一關說個案獲得公平正義的審判機會,如果只是應付社會輿論、對爭議個案交差了事,圖謀形式正義而不振法紀,徇情枉法的個案將一再發生、無法殺雞儆猴!「非常上訴」若是被有心放縱,恐怕將淪為「非常敗訴」。司法最後的救濟程序,重在實質價值與功能,也更重在最後一道防線所帶來的正義與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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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1樓. cjs
2011/07/05 12:26
.

版主啊,

一切都是戲,執掌權力者,神也由它,鬼也由它.

小民只有祈禱老天開眼,報應早到而已!

當我去地檢署的時候,我都抱持著敬神拜佛的虔誠心靈,
所以律師把我當怪咖,檢察官把我當信徒,法警則是在旁邊偷笑...

羅伯特亞當斯2011/07/05 12:42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