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司法打交道,有時候真會被氣到、嚇到或沒想到!李前總統被特偵組起訴,這算是「沒想到」的意外之事;江國慶被軍檢以刑求逼供所得自白起訴,最後判決死刑而槍決,這是令人「氣到」的人神共憤;至於「嚇到」,那就是沒有掛號郵寄,隨著平信、量販店DM、房地產DM、眾多五花八門廣告混雜一起的「刑事傳票」。
迄今接獲的地檢署文書,有白底黑字的「通知」,通常以「關係人」身分應訊,若是證人,還有日費可以領取。也有地檢署內部用的「辦案進行單」,這是配合偵辦需要出庭,提供線索和情資。最後是最普遍、最熟悉的白底綠字「刑事傳票」,其上會備註「本件被傳人」的應訊身分,告訴人、被告或證人都是可能的身分。
第一次以被告身分接獲「刑事傳票」,那是因為張宏年市議員控告我部落格文章觸犯選罷法第104條和刑法妨害名譽罪,這件案子在傳票上備註與另一案合併偵查,而另一案被告已在三月獲得不起訴確定。至於我的案子,現在依舊等待結果中。回想這張傳票的「送達」過程,沒有掛號郵寄,直接平信寄送到戶籍地,發現信件的叔叔很意外也很驚訝。他問我說,怎麼沒有掛號郵寄呢?我說印象中都會掛號郵寄,如果沒有適當人代收,就必須跑到轄區警局領取,我也頗感意外。再者,叔叔聽到張宏年控告我,還以為我做了什麼「大事」,為何會被告?聽過我娓娓道來,驚呼不可思議,實在不瞭解這些人在想啥。
去年12月出庭應訊,第一次到台中地檢署,還好憑直覺判斷沒跑錯地方,報到後去了某某偵查庭,負責庭務的法警看了看我的傳票,竟然冒出一句話來,他說:「你怎麼會來?」我聽了,先是嚇到,後來笑笑沒回話。心想著,我是被告耶,不來是要等著被拘提到案嗎?法警先生怎麼會問這種問題呢?是沒有sense,還是另有原委啊?算了,別庸人自擾,不能說的秘密那麼多,我何必自尋煩惱。
今年1月和3月,向警局報案、提告網路上的妨害名譽案,這兩案以1月報案後,到現在仍無動靜最為古怪。至於3月份報案提告後,台中地檢署又讓我很驚訝了!六月十六日應以「告訴人」出庭的刑事傳票,以平信方式寄送,信封上只看到「國內郵資已付」「台中郵局許可證台中字484號」等字樣,沒有看到郵戳和寄送日期。我拿到信的時候,已經七月一日了,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為這件「刑事傳票」混雜在眾多廣告函當中,被夾在其中、未被發覺。
法律沒有規定民眾必須仔細檢查信箱中的所有信件,所以刑事傳票以平信寄送,老百姓如果沒有即時查收,到時候所有訴訟權利要由誰負責?為什麼用掛號郵寄地檢署的文書會如此不可多求?如果北檢可以做到掛號送達,符合法定要件,為何台中地檢署要捨棄依法送達的程序?中檢付不起掛號費嗎?還是另有節省經費的考量?不循法定方式送達「刑事傳票」,將來若有訴訟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受損,中檢要如何賠償?「受害者」又真的能夠獲得彌補嗎?
六月十六日我應該出庭的權益與義務,就被平信寄送的「刑事傳票」還有一大堆廣告信件給謀害了!檢察官或許會誤認為我很「大牌」,竟然不出庭、事後也沒有請假,殊不知我被廣告信函謀害,在夾層中驚覺發現這一封被遺忘的「刑事傳票」!很離譜,也很無奈,更是又氣又驚又想不到!平常懶得仔細翻閱信箱中所有信件,沒想到被廣告信件包圍夾藏的刑事傳票,就這樣默默被綁架了十幾天!等到我解救刑事傳票的時候,唉,七月一日看到六月十六日出庭應到的日期,這種錯綜複雜的「罪惡感」,誰能解釋一下,到底我應該怪誰呢?如果我把垃圾信件一起丟掉,搞不好這封平信寄送的「刑事傳票」最後送達處是垃圾焚化場,這樣的如果假設,難道不是一種極其荒謬可笑又非常實際可能的過程?郵差沒有錯、大樓管理員也沒錯,因為是平信寄送,誰會知道裡面竟然是重要的「刑事傳票」?還有廣發DM和廣告信件的廠商也沒有錯,他們哪會料到自己的信件竟然夾住「刑事傳票」、默默綁架了十幾天!
明天週一,我得遞狀給中檢,除了把這「冤案」說個明白,順便也要關心一下自己的權益。唉,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是這道最後防線,為何覺得距離遙遠,沒有任何親切感受呢?馬總統說要做到「全民司改」,如果連「刑事傳票」都以平信寄送,不知道又有多少人會被「謀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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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樓. jun52382011/07/03 23:16霸凌老百姓...
以前,好比說要民主的決定某些事,遇到有人反對,那就把寄給他的開會通知日期寫錯,或是開會當天才送達,
這司法,可真是讓人驚駭(誤)..驚豔啊!
看到這裡,曾忠己會上訴逾期,讓法官貪污無罪,可真是這套司法真正能做,該做,肯定會做的事,一點都不必奇怪,去!
深夜照顧病貓,心中感慨萬千!希望他早日康復。
回到正題...
司法啊,就像殷瑋玩辯論,正也好、反也罷,反正都會辯贏、得到最佳辯士。
檢察官起訴也有獲得無罪確定的,那起訴是在裝笑微還是裝微笑?
一審判的、二審不認同,甚至三審老是打二審,更審N次也不厭倦!
他們薪水照領、將來月退照拿,加薪3%也少不了他們這些司法官!
看來啊,司法官就是永遠包贏的最佳辯士,永遠都是贏家!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1/07/04 02:33回覆 - 3樓. 野口女2011/07/03 22:38恍然大悟
我也收過平信的傳票 也一樣懷疑 怎麼會是寄平信
恍然大悟 原來是比較會收到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平信容易收到,就跟其他信件混合一起,信箱中還有其他廣告DM喔!
信若不多,是可以省去跑到警局領掛號的功夫,
可是信多或廣告信件多的時候,全部混在一起就麻煩囉。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1/07/03 22:55回覆 - 2樓. 因為2011/07/03 15:33你誤會了
並不是為了省錢, 因為白日大家上班不在家, 寄掛號沒人簽收, 寄存郵局, 一般人也不見得會馬上去領, 等到去領時, 常常是過了開庭日, 所以第一次會用平信, 丟到你家信箱裡, 反而你比較會收到, 如果第一次傳不到, 會再行傳喚, 這時才會用掛號, 除了再一次確保你能收到外, 因為傳喚不到, 接下來要拘提, 前提是要合法送達(緊急或逕行拘提除外,因為無須送達), 必須有所證明, 才會寄掛號拿回執 ,所以只用平信送達給你, 不見得是沒保障是你的權益, 因為平信沒有送達證明, 檢方或院方也不能對你行使拘提,必須再傳喚一次, 所以第一次送達用平信反而是為了保障你喔是嗎?
我文中提到的應到庭告訴案,在6月23日公告"移轉管轄",這叫做保障我的權利喔?
是誰在輕率處理人民訴訟案件啊?
再說,我是告訴人,你是要檢察官如何拘提我?
保障?看到這兩個字真是一肚子氣!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1/07/03 16:18回覆 - 1樓. cjs2011/07/03 14:49.
習慣上,這樣才能錯過追訴期;
只是用在您身上,可能剛好相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