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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的「刑事傳票」,為何不掛號郵寄?
2011/07/03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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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司法打交道,有時候真會被氣到嚇到沒想到!李前總統被特偵組起訴,這算是「沒想到」的意外之事;江國慶被軍檢以刑求逼供所得自白起訴,最後判決死刑而槍決,這是令人「氣到」的人神共憤;至於「嚇到」那就是沒有掛號郵寄,隨著平信、量販店DM、房地產DM、眾多五花八門廣告混雜一起的「刑事傳票」

迄今接獲的地檢署文書,有白底黑字的「通知」,通常以「關係人」身分應訊,若是證人,還有日費可以領取。也有地檢署內部用的「辦案進行單」,這是配合偵辦需要出庭,提供線索和情資。最後是最普遍、最熟悉的白底綠字「刑事傳票」,其上會備註「本件被傳人」的應訊身分,告訴人、被告或證人都是可能的身分。

第一次以被告身分接獲「刑事傳票」,那是因為張宏年市議員控告我部落格文章觸犯選罷法第104條和刑法妨害名譽罪,這件案子在傳票上備註與另一案合併偵查,而另一案被告已在三月獲得不起訴確定。至於我的案子,現在依舊等待結果中。回想這張傳票的「送達」過程,沒有掛號郵寄,直接平信寄送到戶籍地,發現信件的叔叔很意外也很驚訝。他問我說,怎麼沒有掛號郵寄呢?我說印象中都會掛號郵寄,如果沒有適當人代收,就必須跑到轄區警局領取,我也頗感意外。再者,叔叔聽到張宏年控告我,還以為我做了什麼「大事」,為何會被告?聽過我娓娓道來,驚呼不可思議,實在不瞭解這些人在想啥。

去年12月出庭應訊,第一次到台中地檢署,還好憑直覺判斷沒跑錯地方,報到後去了某某偵查庭,負責庭務的法警看了看我的傳票,竟然冒出一句話來,他說:「你怎麼會來?」我聽了,先是嚇到,後來笑笑沒回話。心想著,我是被告耶,不來是要等著被拘提到案嗎?法警先生怎麼會問這種問題呢?是沒有sense,還是另有原委啊?算了,別庸人自擾,不能說的秘密那麼多,我何必自尋煩惱。

今年1月和3月,向警局報案、提告網路上的妨害名譽案,這兩案以1月報案後,到現在仍無動靜最為古怪。至於3月份報案提告後,台中地檢署又讓我很驚訝了!六月十六日應以「告訴人」出庭的刑事傳票,以平信方式寄送,信封上只看到「國內郵資已付」「台中郵局許可證台中字484號」等字樣,沒有看到郵戳和寄送日期。我拿到信的時候,已經七月一日了,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為這件「刑事傳票」混雜在眾多廣告函當中,被夾在其中、未被發覺。

法律沒有規定民眾必須仔細檢查信箱中的所有信件,所以刑事傳票以平信寄送,老百姓如果沒有即時查收,到時候所有訴訟權利要由誰負責?為什麼用掛號郵寄地檢署的文書會如此不可多求?如果北檢可以做到掛號送達,符合法定要件,為何台中地檢署要捨棄依法送達的程序?中檢付不起掛號費嗎?還是另有節省經費的考量?不循法定方式送達「刑事傳票」,將來若有訴訟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受損,中檢要如何賠償?「受害者」又真的能夠獲得彌補嗎?

六月十六日我應該出庭的權益與義務,就被平信寄送的「刑事傳票」還有一大堆廣告信件給謀害了!檢察官或許會誤認為我很「大牌」,竟然不出庭、事後也沒有請假,殊不知我被廣告信函謀害,在夾層中驚覺發現這一封被遺忘的「刑事傳票」!很離譜,也很無奈,更是又氣又驚又想不到!平常懶得仔細翻閱信箱中所有信件,沒想到被廣告信件包圍夾藏的刑事傳票,就這樣默默被綁架了十幾天!等到我解救刑事傳票的時候,唉,七月一日看到六月十六日出庭應到的日期,這種錯綜複雜的「罪惡感」,誰能解釋一下,到底我應該怪誰呢?如果我把垃圾信件一起丟掉,搞不好這封平信寄送的「刑事傳票」最後送達處是垃圾焚化場,這樣的如果假設,難道不是一種極其荒謬可笑又非常實際可能的過程?郵差沒有錯、大樓管理員也沒錯,因為是平信寄送,誰會知道裡面竟然是重要的「刑事傳票」?還有廣發DM和廣告信件的廠商也沒有錯,他們哪會料到自己的信件竟然夾住「刑事傳票」、默默綁架了十幾天!

明天週一,我得遞狀給中檢,除了把這「冤案」說個明白,順便也要關心一下自己的權益。唉,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是這道最後防線,為何覺得距離遙遠,沒有任何親切感受呢?馬總統說要做到「全民司改」,如果連「刑事傳票」都以平信寄送,不知道又有多少人會被「謀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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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jun5238
2011/07/03 23:16
霸凌老百姓...
以前,好比說要民主的決定某些事,遇到有人反對,那就把寄給他的開會通知日期寫錯,或是開會當天才送達,

這司法,可真是讓人驚駭(誤)..驚豔啊!

看到這裡,曾忠己會上訴逾期,讓法官貪污無罪,可真是這套司法真正能做,該做,肯定會做的事,一點都不必奇怪,去!
深夜照顧病貓,心中感慨萬千!希望他早日康復。

回到正題...

司法啊,就像殷瑋玩辯論,正也好、反也罷,反正都會辯贏、得到最佳辯士。

檢察官起訴也有獲得無罪確定的,那起訴是在裝笑微還是裝微笑?
一審判的、二審不認同,甚至三審老是打二審,更審N次也不厭倦!
他們薪水照領、將來月退照拿,加薪3%也少不了他們這些司法官!
看來啊,司法官就是永遠包贏的最佳辯士,永遠都是贏家!

羅伯特亞當斯2011/07/04 02:33回覆
3樓. 野口女
2011/07/03 22:38
恍然大悟

我也收過平信的傳票    也一樣懷疑 怎麼會是寄平信

恍然大悟     原來是比較會收到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平信容易收到,就跟其他信件混合一起,信箱中還有其他廣告DM喔!
信若不多,是可以省去跑到警局領掛號的功夫,
可是信多或廣告信件多的時候,全部混在一起就麻煩囉。
羅伯特亞當斯2011/07/03 22:55回覆
2樓. 因為
2011/07/03 15:33
你誤會了
並不是為了省錢, 因為白日大家上班不在家, 寄掛號沒人簽收, 寄存郵局, 一般人也不見得會馬上去領, 等到去領時, 常常是過了開庭日, 所以第一次會用平信, 丟到你家信箱裡, 反而你比較會收到, 如果第一次傳不到, 會再行傳喚, 這時才會用掛號, 除了再一次確保你能收到外, 因為傳喚不到, 接下來要拘提, 前提是要合法送達(緊急或逕行拘提除外,因為無須送達), 必須有所證明, 才會寄掛號拿回執 ,所以只用平信送達給你, 不見得是沒保障是你的權益, 因為平信沒有送達證明, 檢方或院方也不能對你行使拘提,必須再傳喚一次, 所以第一次送達用平信反而是為了保障你喔
是嗎?
我文中提到的應到庭告訴案,在6月23日公告"移轉管轄",這叫做保障我的權利喔?
是誰在輕率處理人民訴訟案件啊?
再說,我是告訴人,你是要檢察官如何拘提我?

保障?看到這兩個字真是一肚子氣!
羅伯特亞當斯2011/07/03 16:18回覆
老大心態久了,自以為平信寄送別人就會視同聖旨,
這種霸凌自大心態,既不依法行政,也不把人民權利看在眼裡!

羅伯特亞當斯2011/07/03 16:23回覆
1樓. cjs
2011/07/03 14:49
.
習慣上,這樣才能錯過追訴期;

只是用在您身上,可能剛好相反的目的.
不要哪一天,"泣訴書"如此寫著
原告縱犯罪事證不足,但因屢傳不到,
顯有犯罪後逃避隱遁之實,故依職權起訴

如果是這樣,我會嗚呼哀哉!
羅伯特亞當斯2011/07/03 16:20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