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毅立委前去台北地檢署告發陳肇敏等九名軍官殺人罪,這在內行人、檢察總長的專業見解裡,恐怕又是一個「外行人」所會做的事情。不論檢察總長或是特偵組的主任檢察官,一再告訴我們這九名軍官確有刑求逼供的「罪嫌」,但是或有證據不足、或因涉犯罪嫌追訴期已過等理由,他們九位全部獲得不起訴處分。
內行人的檢察官、特偵組與檢察總長,都知道這九名軍官一旦不起訴確定了,將來要再以同案被審就很困難,別說新事證發現更困難,連過去的事證也二二六六,現在給予不起訴處分,等同公開又合法把九名軍官「脫罪」,難怪陳肇敏只承認行政疏失,根本就把當年非法偵查、蓄意刑求的歷史刻意遺忘!
檢方辦案當然要靠證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更是證據定罪的重要法寶。國防部一則「人神共憤」的新聞稿,把過去軍法殺人、刑求逼供的卑劣完全切割!被老共打敗的中華民國軍人,如今看來只有對付自己人最有辦法,反情報工作隊不能揪出內賊、漢奸和賣國賊,最會做的事情竟然是憲警不敢做的事。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或是這一年來的檢方與軍方的共同偵查報告,無異都承認當年的偵查與審判過程充滿重大瑕疵,所有疑點都指向破案心切、不擇手段的嚴重後果。人命雖然關天,可是江國慶的冤死不能讓當年刑求逼供的軍官悔悟省過,也不能讓官官相護的國防部跳脫迂腐和刻板,甚至連特偵組這麼專業的法律內行人,也找不到繩之以法的法,只能看著刑求逼供的重大涉嫌人一一脫罪與縱放。
報載某位在刑案現場「出聲沒出刀」的吳姓男子,經過台北地院的合議庭審理後,協以「共同殺人罪」判刑十四年半。這位共同正犯只因為在旁助陣,一句「刺給他死」就被判定「共同殺人」、獲判重刑,依此內行人的專業判斷,請問特偵組和檢察總長,為何當年指揮、決定、執行刑求逼供的九名軍官,沒有任何藉由軍法殺人的意圖與罪嫌?難道這九名軍官不是殺人共同正犯?而殺人的正犯何嘗不是誤審誤判又誤起訴的軍法人員?這十五年來,國防部可曾經對當年負責審判、偵查的軍法人員,提起犯罪偵查或濫權訴訟的偵辦?江國慶被冤死的結果,難道不是軍方的無恥、國防部的罪惡?
筆者第一次被告,竟然是因為在這部落格發表《張宏年有無貪汙 馬總統、國民黨敢不敢保證?》的政論文章,被張宏年和其女兒控告妨害名譽和選舉誹謗。令人訝異的不是被告而文章被網路城邦強制下架,言論自由被強暴、被司法霸凌就算了,當初依據《聯合報》與《聯合晚報》新聞的資料來評論,而且法院判決也證明張宏年確實從電玩業者收取2140萬元,為何他們還敢報案提告,認為收取2140萬元為不實謠言呢?這個小案從去年11月24日夜間到市刑大做筆錄,同年12月15日到偵查庭應訊後,到現在過半年了,「司法正義」依舊慢慢走,不知道何時才有個結果?同案合併偵查的另一名被告早在今年三月已經獲得不起訴處分,不知道專業的內行人還在偵查啥?難道是不敢起訴誣告罪嫌,還是困擾如何起訴筆者?見微知著,這樣的小案就可如此拖延,更何況是出人命的江國慶冤殺案!馬總統要的司法正義,只能說被特偵組和國防部共同謀害,現在真的看不出來有何正義所在!
若說人言可畏,謠言流傳都會讓人痛不欲生、苦不堪言,就連筆者被張宏年控告都會被「異言堂」的格主拿來消遣八卦,請問往生的江父和在世的江母,他們曾經遭受的「人言可畏」和身心俱疲,難道不是千萬倍的苦痛和怨懟?對江家人來說,司法或許曾是最後一道防線,可惜國防部鄙賤司法、蔑視人權,最後只能仰賴擁有至高無上權力的馬總統來平反。可見司法不是最後一道防線,真正的最後一道防線,是監察院的公道平反,是社會輿論的不平與關注,更是政治力平反的馬總統!「依法平反」只是內行人欺騙外行人的話術,遇到江家這種冤案,想靠國防部自我認錯幫助平反,無異於認為國軍光復大陸、收回故土的幻想與可笑!沒有監察院和馬總統的伸手援助,江家人別說金錢賠償、名譽恢復,就算哭死了,特偵組的內行人與官官相護的國防部,哪會理睬平民百姓的冤屈?錯殺就錯殺了,要不然想怎樣?這難道不是他們內心裡最真實的想法?
檢察官當然依靠證據辦案,但是更多的內行人,是假借著合法證據辦著不違法的脫罪!謝姓女童姦殺案的真凶何在是另一個問題,現在已經證明江國慶被冤枉錯殺了,唯一死刑固然需要檢討,但是內行人的職業道德與個人良心,是不是也被官字兩張口給吞下肚了?馬總統的司法正義,如果只會被特偵組和國防部唬弄敷衍,這樣的司法正義又算三小?
參考新聞:
出聲沒出刀 照判殺人罪
陳肇敏等9人 邱毅告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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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樓. 路人Juno2011/05/31 14:30只要江國慶的有罪判決被認定無效(其實他無罪),他就已經被平反了
版主:
陳宏達的文章除了幫特偵組和檢察官講講話以外,
真不知道有何功用?
江國慶的平反,還早呢!======
我表達我自己的看法。 陳宏達是誰,寫了甚麼,和我無關,我也不想知道。
只要江國慶的有罪判決被認定無效(其實他無罪),他就已經被平反了。 現在討論的是其他人應負的代價。
- 15樓. 路人Juno2011/05/31 13:50想不出如何解決刑法加諸檢察官的限制,就別怪檢察官不做你要他們做的事
版主:
殺人罪的法條規範一直都在,能否起訴不需要我們代為操煩。
別急著下結論,檢察官又不是我們倆,何必幫內行人想方法。我從來沒想幫檢察官想辦法,我只是告訴那些責備檢察官的人"你們必須知道檢察官受刑法節制"。
想不出如何解決刑法加諸檢察官的限制,就別怪檢察官不做你要他們做的事。
江家依民法求償當然要做,
但是這些人付出的代價不會多過國賠和冤獄賠償後的代位追償金額。
國民黨能上檯面政論的"名嘴"立委不多,而且看到邱毅花時間上政論節目,
總比你看不到的立委,花時間去結黨營私賺大錢好太多了!問題是餵邱毅資料的人才是那個操縱民眾媒體而沒人介意的人。
- 14樓.2011/05/29 00:02最後還是要靠輿論
這九官根本也無關時效的問題 , 端看國民黨的態度就可以了
國民黨大老曾說過 ,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如果真要定罪 , 管你有沒有時效 , 管你有沒有法律
哪個法官判無罪 , 就直接以周占春模式處理不就好了嘛
選舉快到了 , 只有輿論才能對國民黨開的法院施壓
現在的選戰已經開始了 , 而且目前競爭異常激烈
馬英九擁有執政的包袱 , 支持度一路跌到谷底
蔡英文見贏太多 , 趕緊批18% , 讓選戰刺激點
此時小英支持度大減 , 所以廖萬隆出來平衡一下
但又陸續出現蔡蘇會 , 由目前政府概括承受的江國慶案 , 搓掉王定宇.....
不知道這選戰還會有多激烈 , 大家拼了命比誰的票少
- 13樓. Cat 92011/05/28 18:15九狗官怎會有事?
菲傭翻供 證詞有瑕疵 馮滬祥性侵案逆轉 判無罪 2011-05-12 中國時報
前立委馮滬祥涉嫌性侵菲傭案,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出現大逆轉;合議庭用跨國網路視訊交互詰問被害人,菲傭翻供改稱因馮妻對她管教嚴厲,挾怨報復「誣陷」馮性侵她,合議庭認定菲傭的供詞有瑕疵,無法證明馮涉犯性侵,改判馮無罪。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50202/112011051200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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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菲傭陰道內的, 馮滬祥DNA精液的直接證據, 都能被國民黨法官, 用菲傭的供詞有瑕疵推翻, 改判無罪. 所以九狗官怎會有事?
- 12樓. Cat 92011/05/28 17:50感覺上這九個狗官是絕不會有事的!
感覺上這九個狗官是絕不會有事的! 看看 228, 白色恐怖, 陳文成,.......等數以千計的國民黨加害者, 哪個有事? 個個照樣長命富貴, 外加十八趴高利及三趴調薪呢! - 11樓. 路人Juno2011/05/28 16:28補了法律漏洞後至少可以讓下一個不再(這麼容易)發生
版主:
我們目標一致,就是把九名軍官繩之以法。
你舉的陸海空軍刑法,還是會有追訴期和新舊法的問題,
第3條是後來修訂增加,對案發當時的九名軍官不適用。謝謝你指出我的錯誤,那也沒有關係,從舊版陸海空軍刑法來看:
第七十三條
濫用職權為凌虐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條
本法於陸、海、空軍軍人之犯罪者適用之。
第十五條
刑法總則之規定,與本法不相牴觸者適用之。所以陳肇敏和反情報總隊的軍官全部過了追訴期限。
法律問題不需要我們操煩,檢察官若有心治罪,還有大法官釋憲可以補漏網,
唯有落入追訴期限才會無法追訴,千萬不要落入追訴期的陷阱。大法官也不會有辦法。 如果大法官說中華民國刑法哪一條違憲無效,後面的後果更糟。
罪證與罪刑能否相繩是另一個問題,至少要做到起訴,將來變更法條還有機會,
一旦不起訴確定了,九名軍官等於刑求逼供都無罪了!變更法條不會有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再次強調,用何罪名起訴,請他們這些內行人去研究,
我們要的是公平正義,民法賠償也是要舉證,不是告到底就能索賠成功。但是民法舉證的標準比刑法低。
法律漏洞就算補了,難道要針對這九名軍官溯及既往?
這工程很浩大,就算他們願意也會有違憲疑慮!這九名軍官是沒辦法的,但是補了法律漏洞後至少可以讓下一個不再(這麼容易)發生。
邱毅當然可以上談話節目,藉由大眾傳播的影響力,
立委的功效可以發揮更多更廣。他不做立委一樣可以上談話節目。 這樣說吧,從邱毅擔任立委開始,他推動過幾個法案,指出過幾條法律有問題?
請恕我的記憶是零。
利用非法自白和不完全罪證達到法律殺人目的者,是否觸犯殺人罪?
這讓內行人去想。答案是沒有觸犯殺人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殺人罪的法條規範一直都在,能否起訴不需要我們代為操煩。
別急著下結論,檢察官又不是我們倆,何必幫內行人想方法。
江家依民法求償當然要做,
但是這些人付出的代價不會多過國賠和冤獄賠償後的代位追償金額。
國民黨能上檯面政論的"名嘴"立委不多,而且看到邱毅花時間上政論節目,
總比你看不到的立委,花時間去結黨營私賺大錢好太多了!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1/05/28 16:50回覆 - 10樓. 路人Juno2011/05/28 16:15台北市長管不到國防部下面的空軍作戰司令部
安娜的世界:
當年台北市市長陳水扁下達命令,限期破案。卻沒有讓相關的司法人員進行辦案,事後又推得乾淨,這才是真正的可惡。
======
其實那一點也不可惡,因為台北市長管不到國防部下面的空軍作戰司令部。 陳水扁對江國慶案說的話,效力和報紙社論或電視名嘴相同。
- 9樓. 邱彼得2011/05/28 15:29陳水扁八年以來 貪瀆 勒索 像個流氓 連正義都沒有 更可惡
當年台北市市長陳水扁下達命令,限期破案。卻沒有讓相關的司法人員進行辦案,事後又推得乾淨,這才是真正的可惡。這個案扯進阿扁依點也沒好處,只是落於政治消費和鬥爭的窠臼,
不能平撫江家的冤屈。
倒是可以追究當年誰批准江國慶死刑的執行命令,把他揪出來,
問問是到底有無蓄意滅口殺人,速審速決的草菅人命惡行。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1/05/28 16:06回覆 - 8樓. 路人Juno2011/05/28 14:01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也對付不了陳肇敏,不過刑求江國慶的這些反情報總隊軍官可能還可以,他們最多可以關十年
版主:
當初批准反情報工作隊介入偵查的是陳肇敏,
執行非法偵查的是其他八名軍官和一干人,
警察問筆錄還會告訴你涉犯何罪、罪刑有多重,
難道這些反情報工作隊的人,不知道軍人犯了姦殺唯有死刑?
就算假裝不知道,他們介入偵查要做何事,難道自己不明白?
不管用了什麼手段,最後目的就是要江國慶認罪、承認自己是凶手,
如果真的不知道這個凶手涉犯何罪、會有多嚴重,
那又何必用盡方法逼供呢?
都已經假定凶手是江國慶了,哪會不知道江國慶的死刑下場?
否則,何必要煽動江國慶,蠱惑江國慶去向陳肇敏下跪?
如果不是死刑的重罪,他們如何說服江國慶下跪求饒可以減輕罪刑?
太多經驗上的常理矛盾,
一再指涉九名軍官不合常情又不何常理,
您說,這不是官官相護、蓄意脫罪嗎?======
版主寫了很多,但是沒有說明如何在無人殺人的情形下起訴這些將官軍官教唆殺人,而那是我的論點。
我從來沒說這些軍官將官做的是對的事,我只告訴你他們所做所為無法用現在的中華民國刑法懲罰。 邱毅和版主不滿意,我也不滿意,但是中華民國刑法沒說,就不能罰,檢察官起訴了也不會判刑。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也罰不了陳肇敏,但可能可以罰反情報總隊的軍官。
第三條(喪失軍人身分之適用)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因此陳肇敏和反情報總隊的軍官退役後仍可以適用陸海空軍刑法。
第四十四條(凌虐部屬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四十五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陳肇敏最多只能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求江國慶的反情報總隊的軍官最多可以判十年。
第十三條(刑法總則之適用)
刑法總則之規定,與本法不相牴觸者,適用之。很不幸的是刑法總則第八十條說
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所以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也對付不了陳肇敏,不過刑求江國慶的這些反情報總隊軍官可能還可以,他們最多可以關十年。
唯一可以用的是請江國慶母親用民法告倒陳肇敏,把他所有積蓄退休俸全部拿出來,這是唯一可能的懲罰。
不高興? 現在請邱毅趕快把法律漏洞補起來還來的及,請他少上談話節目爆料,多花點心思在立法上。
Juno網友:
我們目標一致,就是把九名軍官繩之以法。
你舉的陸海空軍刑法,還是會有追訴期和新舊法的問題,
第3條是後來修訂增加,對案發當時的九名軍官不適用。
法律問題不需要我們操煩,檢察官若有心治罪,還有大法官釋憲可以補漏網,
唯有落入追訴期限才會無法追訴,千萬不要落入追訴期的陷阱。
罪證與罪刑能否相繩是另一個問題,至少要做到起訴,將來變更法條還有機會,
一旦不起訴確定了,九名軍官等於刑求逼供都無罪了!
再次強調,用何罪名起訴,請他們這些內行人去研究,
我們要的是公平正義,民法賠償也是要舉證,不是告到底就能索賠成功。
法律漏洞就算補了,難道要針對這九名軍官溯及既往?
這工程很浩大,就算他們願意也會有違憲疑慮!
邱毅當然可以上談話節目,藉由大眾傳播的影響力,
立委的功效可以發揮更多更廣。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1/05/28 16:03回覆 - 7樓. 路人Juno2011/05/28 12:43江國慶案裏沒人"殺人",但有人"教唆殺人"或"共同殺人"
版主:
文章中已經舉證,依據判刑的法條當然是第271條,
否則那一位只出嘴而不動手的吳嫌,
怎會被台北地院的合議庭判刑十四年半?這很簡單。 在你所舉的例子裏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有人真的殺了人,所以殺人罪成立。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這是為甚麼那位動口不動手的人被判了十四年半。
開槍執行死刑者,依法豁免其行為所觸犯之罪,
這是刑法的基本常識,
要不然還有誰敢去槍決死囚!這就是問題。 按照你和邱毅的見解,這些軍官將官沒有自己動手殺江國慶,但有犯共同殺人罪,問題是奉命槍決江國慶的憲兵依法豁免他的殺人罪。
所以江國慶案裏沒人"殺人",但有人"教唆殺人"或"共同殺人"。 這種起訴書我不知道哪位檢察官寫的出來,哪位法官判的出來。 願意聽你的見解。
官字兩張口,他們這些內行人肯定知道"眉角"之所在。
你的論述把執行槍決者牽拖進來就已經不對了,
不要把口罩當眼罩用,別人一看就奇怪。
當初批准反情報工作隊介入偵查的是陳肇敏,
執行非法偵查的是其他八名軍官和一干人,
警察問筆錄還會告訴你涉犯何罪、罪刑有多重,
難道這些反情報工作隊的人,不知道軍人犯了姦殺唯有死刑?
就算假裝不知道,他們介入偵查要做何事,難道自己不明白?
不管用了什麼手段,最後目的就是要江國慶認罪、承認自己是凶手,
如果真的不知道這個凶手涉犯何罪、會有多嚴重,
那又何必用盡方法逼供呢?
都已經假定凶手是江國慶了,哪會不知道江國慶的死刑下場?
否則,何必要煽動江國慶,蠱惑江國慶去向陳肇敏下跪?
如果不是死刑的重罪,他們如何說服江國慶下跪求饒可以減輕罪刑?
太多經驗上的常理矛盾,
一再指涉九名軍官不合常情又不何常理,
您說,這不是官官相護、蓄意脫罪嗎?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1/05/28 13:01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