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張宏年競選總部公開聲明
2010/11/17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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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貴競選總部於本部落格11/11 21:46之留言,本人未注意與回覆,如有疏忽之處,在此公開道歉。
二、本人於《張宏年有無貪汙 馬總統、國民黨敢不敢保證?》一文中所引述內容與資料,皆為媒體新聞所提供資料,公開搜索即可求證。
三、有關貴競選總部所引用選罷法第104條文「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本人欲在此公開聲明毫無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與意圖,張議長之參選,本人尊重選舉結果。
四、網路城邦電小二來函告知,貴競選總部擬報案提告,本人甚感遺憾!
張議長若有誤解之處,歡迎回應與討論,對庶民百姓提告之舉,實有政治壓迫之感與遺憾!
羅伯特亞當斯 敬啟
二、本人於《張宏年有無貪汙 馬總統、國民黨敢不敢保證?》一文中所引述內容與資料,皆為媒體新聞所提供資料,公開搜索即可求證。
三、有關貴競選總部所引用選罷法第104條文「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本人欲在此公開聲明毫無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與意圖,張議長之參選,本人尊重選舉結果。
四、網路城邦電小二來函告知,貴競選總部擬報案提告,本人甚感遺憾!
張議長若有誤解之處,歡迎回應與討論,對庶民百姓提告之舉,實有政治壓迫之感與遺憾!
羅伯特亞當斯 敬啟
後記:
為了表現我對提告當事人的尊重,
敬請 email 給我, email: ching1069@ymail.com ,
歡迎來信指教!另外警官大人如果為了迅速調查案件,
可以來信要我主動前去說明、作筆錄,
正式通知恐怕會比較晚到達,
在此誠摯提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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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21) :
- 21樓. cjs2010/11/19 00:16.
您應該也收到通知書了,
如果這樣,我才相信網管沒有做假. - 20樓. 連小混你給我面壁立正站好, 別去惹熊貓2010/11/18 09:18千萬別上告馬總統 ~~
嚴重懷疑這世上有「馬總統」這種東西 ~~

這「張鴻年競選總部」說不定也素設在阿凡達星球的虛擬總部 ...
阿不然連個聯絡人... 連絡住址... 都米有留 ...
SIM 卡... 通聯記錄都找不到 ... 哪也家奇怪 ~~

盧果店小二都不能確定這競選總部速不素真的存在 ...
應該歸類為網路惡作劇吧 ~~

要不藍... 有天有署名「馬總統」的網友跟店小二投訴 ...
難道您也需要皮皮挫 ~~

倫家可速在準備家黏滑遊行哪 ~~

- 19樓. cjs2010/11/18 03:31.
我突然懷疑,根本沒有張宏仁?
這會不會是udn內部控管呢?
如PTT?
- 18樓.2010/11/18 01:50哈哈!我是給他幽默一下啦!
哈哈!我是給他幽默一下啦!現在又不是農曆七月,他們是要告什麼?!若他們真的告你,請你不要客氣成立一個募款專戶,我一定率先匯錢表達我的一點心意,最好再把此事跟他們最恨的大話新聞投訴,若由大話把募款帳號再公布一下,相信你的律師費一定不成問題!加油!我堅定的支持你!你也該考慮考慮2012還要不要支持馬先生連任啦 - 17樓.2010/11/18 00:53發抖中~
我記得那篇文章我手賤,不小心按了推薦文章,怎麼辦怎麼辦?!我會不會也一起被告呀?好害怕!發抖中~
- 16樓. 羅伯特亞當斯2010/11/17 23:54給當事人
希望您能出面說明與回應,
若要靜待司法調查,
此舉過慢而且影響甚大!
若11月20日22時尚未接獲任何 email或是版上回應(建議您到訪客簿留言),
本人將上告馬總統和投書媒體,敬請全國輿論來公評此事!
- 15樓. jun52382010/11/17 23:30.
這個控告,只是為了製造白色恐怖,寒蟬效應。
試想,版主那篇文章,大家看完就算了,張宏年競選總部卻大張旗鼓的要控告,那篇完全根據事實的評論。可見根本不是要回復張宏年的名譽,因為上網一查,張宏年的名譽,嘿嘿,可真讓人很難恭維。
既然如此,他又何必自取其辱呢?答案當然就是白色恐怖了。
這種白色恐怖,就是雖然你有理,我無理,但是我還是可以告你,告到你叫不敢,聽到我的名字就怕。越是你有理,我越無理,全天下人皆知,我越要告,再怎麼荒謬還是要告,不然難以顯現白色恐怖的威力。
以前有個國民黨的議長,他比較直爽,看不順眼,叫小弟架來,光天化日,圍觀群眾越多,廣告效果越好。眾目睽睽下,開個幾槍就好了。唉,國民黨的議長,一代不如一代。
大哥啊,在台中是有可能被人下車開槍打死唷!
哪天我不再寫格文了,可要幫我伸張正義、說說動物農莊的傳奇!
沒想到要被告,還要遭受生命安全的威脅,
馬的國民黨政府,你們在幹嘛?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0/11/17 23:40回覆電小二的留言我暫時不公開,
至於宣稱「張宏年競選總部」的匿名未登入留言如下:
我沒有逐一檢查回覆的習慣,刪除回應的動作已經很久沒執行,
這一點可以調查udn的log檔紀錄佐證。
此外,這篇回應我是今天才發覺,因為電小二通知我下架該篇文章,
我看過以後,
第一,號稱是「張宏年競選總部」,為何沒有留下任何正式聯絡電話與聯絡人?
第二,選罷法是公訴罪,誹謗罪是告訴乃論,該宣稱的內容讓我困惑到底是被告何罪?
第三,如已提出告訴,為何還要我刪文?保留「罪證」不是更好?
或許關鍵在於報案三聯單吧!
只好靜等通知了。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0/11/17 23:49回覆 - 14樓.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2010/11/17 23:17版主不須煩心,
有需要時絕對拿出行動支持您!
不煩,我還期待是馬總統來告我!
如果是張宏年議長告我,
那也算是很光榮的事情了!
小小如我,還被如此重視,
不枉我以前支持國民黨!
不過現在要轉性了,被「自家人」這樣惡搞,
哪還能繼續支持!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0/11/17 23:22回覆 - 13樓. cjs2010/11/17 23:11.
[但張宏年辯稱自己身為民代,只是關心市民申請案的進度
,未曾涉入證照案的核發,至於與柯姓業者的金錢往來,
除部分是柯姓業者貼補服務處辦公室支出的費用外,其餘
都屬借貸關係。]
http://www.twtimes.com.tw/html/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14979那跟阿扁有什麼分別;
[但陳水扁辯稱自己身為總統,只是關心國民申請案的進度
,未曾涉入龍潭案的核發,至於與業者的金錢往來,
除部分是業者貼補相關人士服務處辦公室支出的費用外,
其餘都屬政治獻金關係。]為何一種理由,兩種判決,法官的自由心證還真自由!
要告版主,就是此地無銀,見笑轉生氣呢!
電小二礙於有人投訴,所以把文章下架,
這點我尊重,所以沒有再重po文章!
至於我的文章內容,不但我自己看過了,
也請律師、法官幫我看一看,
他們認為這屬於刑法第311條的除罪例外,
我想提誣告反制,但是他們說要等正式成案才可以,
因為該案屬於告訴乃論,隨時可以撤銷,只要還沒一審判決前。
現在連當事人是誰,電小二不方便透露,
所以只好被動等通知了。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0/11/17 23:20回覆 - 12樓. cjs2010/11/17 23:00.
銀老文章寫成那麼傷人,也不見民進黨有人投訴或提告.
相較之下,不知穿西裝的比較高級,還是穿汗衫的?
版主此事,令人不禁大歎,還好還有民進黨!
民進黨雖然不太長進,但如果沒有它,馬先生不就當皇帝了?
人民都變成俎上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