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停工不停產,解套還是結套?
2010/08/1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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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1月21日判決撤銷環評委員會原審查結論〈99年度判字第30號〉,前述環評委員會審查結論即為2006年7月12日環署綜字第0950055281號函,第142次會議紀錄中有關中科三期〈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決議,該審查決議以附帶十一項條件通過中科三期環評,眾所矚目的「健康風險評估」即為第五項附帶條件。
前述判決書指出中科三期環評審查決議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安全之資訊」之違法,因而判決中科三期環評審查之行政處分撤銷定讞。既然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環保署應該援引《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規定,通知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所謂「開發行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4條與第5條規定,包含開發行為的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工廠之設立與工業區之開發都包含在內,營運與生產行為當然也視為其中之一部分。
環保署、國科會與中科管理局主張法院裁定不及於第三人,所以廠商無須停工、不須停止生產,這樣的解釋恐怕違反了《環境影響評估法》第4、5、6、7與第22條之規定,再者,《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四項規定「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為無效之行政處分,環保署曲解《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撤銷規定,該條文所謂「撤銷」意指原處分機關之撤銷,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顯非原處分機關之撤銷,環保署錯引法條、擾亂視聽,又不依法行政勒令友達與旭能停產,此一膽大妄為顯已造成行政與司法之對抗,並且創下濫權行政之惡例!
環境汙染當然由廠商生產行為產生,最高行政法院的撤銷環評之定讞判決,除了撤銷已通過的中科三期環評決議,判決書中亦指出中科三期第二次環評的重要性,環保署雖然承接前朝政府爛攤,但為了廠商利益而濫權行政,豈不是助紂為虐、傷人又傷己?
中科停工不停產的行政決定,將來還要面對行政法院體系的審判考驗,如果抗告、官司裁判結果又再次不利環保署的行政裁量與行政處分,試問環保署、國科會與中科管理局能否全權承擔後續風暴與政治經濟危機呢?馬政府若要縱容曲解法令,為了保障廠商開發利益而濫權行政,今後的行政公權力與公信力豈不是成為收拾爛攤的陪葬品?法官貪瀆讓人感嘆有錢判生,中科三期停工不停產,何嘗不是令人感嘆政府成為有錢企業的靠山,企業抵抗司法是否由政府出面就可為所欲為呢?
前述判決書指出中科三期環評審查決議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安全之資訊」之違法,因而判決中科三期環評審查之行政處分撤銷定讞。既然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環保署應該援引《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規定,通知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所謂「開發行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4條與第5條規定,包含開發行為的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工廠之設立與工業區之開發都包含在內,營運與生產行為當然也視為其中之一部分。
環保署、國科會與中科管理局主張法院裁定不及於第三人,所以廠商無須停工、不須停止生產,這樣的解釋恐怕違反了《環境影響評估法》第4、5、6、7與第22條之規定,再者,《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四項規定「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為無效之行政處分,環保署曲解《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撤銷規定,該條文所謂「撤銷」意指原處分機關之撤銷,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顯非原處分機關之撤銷,環保署錯引法條、擾亂視聽,又不依法行政勒令友達與旭能停產,此一膽大妄為顯已造成行政與司法之對抗,並且創下濫權行政之惡例!
環境汙染當然由廠商生產行為產生,最高行政法院的撤銷環評之定讞判決,除了撤銷已通過的中科三期環評決議,判決書中亦指出中科三期第二次環評的重要性,環保署雖然承接前朝政府爛攤,但為了廠商利益而濫權行政,豈不是助紂為虐、傷人又傷己?
中科停工不停產的行政決定,將來還要面對行政法院體系的審判考驗,如果抗告、官司裁判結果又再次不利環保署的行政裁量與行政處分,試問環保署、國科會與中科管理局能否全權承擔後續風暴與政治經濟危機呢?馬政府若要縱容曲解法令,為了保障廠商開發利益而濫權行政,今後的行政公權力與公信力豈不是成為收拾爛攤的陪葬品?法官貪瀆讓人感嘆有錢判生,中科三期停工不停產,何嘗不是令人感嘆政府成為有錢企業的靠山,企業抵抗司法是否由政府出面就可為所欲為呢?
引用文章法界:行政部門公然違法 憲政危機
引用文章中科解套 停工裁定不及於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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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5) :
- 5樓.2010/08/16 23:26解套方案
如果行政院決定讓兩大廠停工,
依據信賴保護原則
應該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兩廠之損失, 這樣......版主認為合理???
百姓可能接受?
- 4樓. 說好的高空彈跳呢?2010/08/11 18:00定個屁啦!
不懂別裝懂, 定讞的東西還能提抗告啊! 我不會要你補腦啦, 沒腦的人再怎麼補也沒用.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有再審的要件,
這就跟死刑三審定讞後還可以再提非常上訴的道理相似,
撤銷環評之裁判定讞沒有錯誤,環保署能否提起再審是另一回事,
就算提起再審,環評已經撤銷,判決效力豈能忽視!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0/08/11 18:28回覆 - 3樓. 說好的高空彈跳呢?2010/08/11 17:36別亂講了,哪有什麼定讞
最高行政法院可以駁回抗告, 但當事人可以提出再審. 要不要受理是高等行政法院的事, 但就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不受理, 政府跟你硬幹那些環保恐怖份子跟要錢要地聯盟一點皮條都沒有, 因為政府可以一直提再審.
腦袋不清楚,請去補腦!
最高行政法院的駁回上訴裁定,就是環評撤銷裁判已經定讞!
其他訴訟還在進行,千萬不要胡亂相搞、混淆視聽!
假處分是另一案件,不要甲案當乙案、亂七八糟來混亂!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0/08/11 17:40回覆 - 2樓.2010/08/11 16:18不清楚
敢問:
到底是最高行政法院.?
還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撤銷環評,環保署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撤銷環評之裁判定讞!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0/08/11 16:41回覆 - 1樓. Civ2010/08/11 15:20行政院嚴重違憲
法院之所以勒令停工是怕污水排放導致健康問題
停工不停產,汙水還是會排放出去
這根本是扭曲法院停止汙水排放的原意
行政院不聽法院判決是嚴重違憲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