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蒨英以網路名稱「筱 蒨-Lucifer」在UDN網路平台開設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其姓名早已公開於其部落格文章與相簿中,網友可自行前往查證。
劉蒨英被我個人控告的案件,目前在北檢偵查中,案號分別為103他1591、1592、2195等三件案件。檢察官偵查結果為何,不在本文討論範圍。本文只想揭穿這名網友公然說謊的真相。
依據劉蒨英上開部落格《譴責中正一分局欺善怕惡決定,懇請格友借款贊助申請路權之保證金》、《官司進度一覽表》的文章與回應等內容,可證明劉蒨英公然對網友說謊:
其一:網友「蜘蛛蝴蝶刀」於2014/04/15 06:57在「http://blog.udn.com/ying6100/12485476」42樓留言「$2,000 世華銀 後四碼 0103」,劉蒨英則於2014/04/15 08:12回覆「謝謝蜘蛛蝴蝶刀大哥,核對已經入帳。
不過銀行不對,應該是拿金融卡到不同銀行提款機匯款的關係吧?金額及後碼相符,是您的借款沒錯。感謝您的借款,合計借款入帳金額31,000元。」(參見圖一)。
圖一:截圖取自劉蒨英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
其二:網友「蜘蛛蝴蝶刀」於2014/04/23 11:33在
「http://blog.udn.com/ying6100/12722600」4樓留言「加倍支持... 
」,劉蒨英則於2014/04/23 12:00回覆「感謝蜘蛛蝴蝶刀大哥長期以來的支持力挺、幫忙宣傳。
那個羅伯特也有提告您唷,檢察官問我認不認識您本人,我說沒見過本人,只知道住在國外。
被處分不起訴的那份裁判書,羅伯特也是提告我跟另一個格友兩人,那一位還被告準誣告 罪,明明是羅伯特自己告該格友,該位格友被羅伯特告
,舉證證明羅伯特寫罵人的文字在先,法律上防禦自保的行為,還被羅伯特再告該格友的舉證是「準誣告罪」,真不知道誰在搞誣告罪亂告人。如果羅伯特認為自己的法律知識很多,那就該知道自己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胡亂編排罪名告人,自己才是誣告罪的犯罪者, 我看乾脆就讓法院來裁定羅伯特的行為算不算誣告罪好了。」(參見圖片二、三)。
圖二:截圖取自劉蒨英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
劉蒨英在2014年4月15日即已得知網友蜘蛛蝴蝶刀以「高雄銀」之帳戶匯款貳仟元至其中國信託帳號內,怎會在同年月23日還敢公開指稱其向檢察官答稱「住在國外」之回答為真實?住在國外的蜘蛛蝴蝶刀,能以高雄銀帳戶匯款至劉蒨英帳號內?再者,劉蒨英明知網友蜘蛛蝴蝶刀以高雄銀帳戶(9010*)匯款至其帳號內,匯款資料會顯示匯款者姓名及其轉帳帳號,怎會在103年4月23日回覆時,還仍向網友宣稱「檢察官問我認不認識您本人,我說沒見過本人,只知道住在國外。」等語?這難道不是明知真實為何而公然說謊,刻意事後隱瞞特定資訊,欺騙檢察官與網友?劉蒨英事後在網路上公開討論偵查中案件,並且把檢察官訊問內容洩漏給不特定多數人及網友知悉,有無違法,已請檢察官併與偵查。
劉蒨英對於有利於己的事項,向來偏重陳述與強調,對於不利於己的事項,就刻意模糊焦點,言不及重點與關鍵。例如她引用CJS於2013/12/30 01:28的留言「"提告"叫有種?...嘻,能力太差,講不過別人,就找媽檢,貪法官叫有種?唉,眾裏看她千百篇,一群王八還在笑烏龜...」(公開網址http://blog.udn.com/ROCgood/10186459之165樓、162樓、153樓、146樓、129樓參照),並藉此指摘CJS是在罵網友胡思空想還有我本人,事實上,根據前後文的對話,CJS根本不是在罵我,比較有可能指涉者,就是劉蒨英本人。我個人沒有加入CJS、胡思空想與劉蒨英的對話中,CJS所指的「千百篇」也沒明顯限定只有文章數目,文章和回應數目加起來千百篇,顯然也有可能是其指涉對象。再者,「她」顯然是指女性,劉蒨英明顯符合此一條件,而且根據同篇文章126樓、128樓劉蒨英的留言內容,可見CJS留言回應對象是指劉蒨英本人。
這位愛募款或借款,藉此大搞政治運動的網友劉蒨英,我不知道她為人如何,是否誠實坦蕩不得而知。惟從她4月14日應訊後,在4月15日、4月23日的兩則回覆內容裡,我只能說劉蒨英面對網友散布公開資訊,不像個誠實正直的人所當為而為。我告她的官司是否起訴,是另一件事。只是看到劉蒨英面對有利於己、不利於己的事項處置作為,我實在深感遺憾與沉痛。
圖三:截圖取自劉蒨英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
103年5月13日之增補資料:
上開文章內容已經分別於Fri, 2 May 2014 16:02:00 +0800 [5月 2, 2014 16時02分00秒 CST]、Fri, 2 May 2014 17:25:38 +0800 [5月 2, 2014 17時25分38秒 CST]以電子投書方式寄至北檢首長信箱(tpcmail@mail.moj.gov.tw)
103年5月7日之增補資料:
由以下截圖資料,顯示網名「蜘蛛蝴蝶刀」之人先前已於102年10月4日以國泰世華銀之帳號轉帳新臺幣1千元至劉蒨英之募款專戶內,且劉蒨英於103年4月14日到北檢應訊時,未陳報此項匯款資料以供檢察官函查該匯款帳號持有人是否即為「蜘蛛蝴蝶刀」之人,據此可證明劉蒨英確有隱匿關係他人刑事案件證據之重大嫌疑。
以下截圖取自劉蒨英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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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樓. 羅伯特亞當斯2014/05/03 14:20
陳訴狀
陳 訴 人即 告發人 林OO(年籍詳103他2195、1591、1592號卷載)
被 告 劉蒨英(年籍詳103他2195、1591、1592號卷載)
為告發被告劉蒨英涉嫌觸犯刑法第165條隱匿刑事證據罪,提出陳訴事:
一、被告犯罪嫌疑:被告劉蒨英於103年4月14日到署應訊後,明知網路名稱「蜘蛛蝴蝶刀」之人為他案之同案被告,且於同年月15日8時12分許在公開網址http://blog.udn.com/ying6100/12485476之42樓,以「筱 蒨-Lucifer」網路名稱留言回覆「謝謝蜘蛛蝴蝶刀大哥,核對已經入帳。不過銀行不對,應該是拿金融卡到不同銀行提款機匯款的關係吧?金額及後碼相符,是您的借款沒錯。感謝您的借款,合計借款入帳金額31,000元。」,被告劉蒨英已於103年4月15日8時12分許知悉網路名稱「蜘蛛蝴蝶刀」之人以高雄銀(帳號9010*)帳號匯款新台幣貳仟元至劉蒨英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行(帳號:163540317640 ),被告劉蒨英顯然知悉他案被告蜘蛛蝴蝶刀之人之姓名、高雄銀帳號等資料,此資料可足資查證其人之真實身分與年籍資料,係屬刑事案件之證據,詎被告劉蒨英基於隱匿刑事證據之犯意,事後未向檢察官陳報上開有關他案被告「蜘蛛蝴蝶刀」之人之姓名、高雄銀帳號資料,其行為涉及違反刑法第165條,陳訴人於網路上公開網址發見,特向貴署陳訴與告發。
二、被告劉蒨英與陳訴人間尚有103年度他字第2195、1591、1592號案偵辦中,陳訴人為此三案件之告訴人,被告為此三案件之被告,承辦股別為宿股。
三、被告劉蒨英之上開涉嫌犯罪行為,影響檢察官偵辦網路名稱「蜘蛛蝴蝶刀」之人之真實身分與年籍資料之查證,且被告於103年4月23日12時0分許在公開網址http://blog.udn.com/ying6100/12722600之4樓以「筱 蒨-Lucifer」回覆蜘蛛蝴蝶刀之留言「感謝蜘蛛蝴蝶刀大哥長期以來的支持力挺、幫忙宣傳。那個羅伯特也有提告您唷,檢察官問我認不認識您本人,我說沒見過本人,只知道住在國外。被處分不起訴的那份裁判書,羅伯特也是提告我跟另一個格友兩人,那一位還被告準誣告罪,明明是羅伯特自己告該格友,該位格友被羅伯特告,舉證證明羅伯特寫罵人的文字在先,法律上防禦自保的行為,還被羅伯特再告該格友的舉證是?準誣告罪?,真不知道誰在搞誣告罪亂告人。如果羅伯特認為自己的法律知識很多,那就該知道自己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胡亂編排罪名告人,自己才是誣告罪的犯罪者,我看乾脆就讓法院來裁定羅伯特的行為算不算誣告罪好了。」等語,亦足證被告劉蒨英向他案被告通風報信之意圖,已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嫌疑。
四、上開告發事實,證據具在被告劉蒨英經營管理之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上開公開網址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被告非供述之書面證據資料,敬請 貴署宿股檢察官主動調查與保全證據。
五、本件陳訴事項,煩請 鈞長轉達宿股檢察官併與偵辦。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公鑒
中華民國103年5月3日
陳訴人即告發人 林OO - 7樓. 筆記阿本2014/05/03 11:53應該講清楚
要匯款太容易了 網路匯 自個兒現匯 託親朋代匯 這都有跡可循唄 .但羅伯特格友認為 ,這都不是重點 , 重點是蜘蛛甚麼刀的真實身份 ,那就繼續查吧 .
錢這東西敏感 ,要好好處理 . 筱蒨那兩本"鉅作"我也曾託人買了幾本 ,我沒有親自匯款 . 聽說這兩本的股東不少 ,投資嘛 , 怎會沒有風險 ?
筱蒨辦活動 , 肉球姨提到這活動是對外"募款"或"捐款"或"借款" ,的確應該講清楚 .
是沒有世華銀了 ,現在叫國泰世華銀 . 蔡宏圖聽說是阿扁的台大同班同學 ?
- 6樓. 小肉球2014/05/03 05:05有點怪
這篇文章透露一些奇怪的地方:
(1) 露西佛爾公開的4/15匯款紀錄是從蜘蛛蝴蝶刀兄從高雄銀匯2000元進她的中國信託, 他為何說世華銀?
露西佛爾那張 "扯台獨後腿基金" 匯款紀錄是自己做出來的, 並非文件影本, 那麼, 就有可能她登記錯誤, 或蜘蛛蝴蝶刀在4/15的文章回應書寫錯誤.
(2) 俺一向沒多想, 以為蜘兄住在台灣, 剛剛才去查了他的udn部落格作家簡介, 他登記美洲. 那麼, 露西佛爾4/14對檢察官說他住在國外就合理了, 她看過作家簡介, 俺沒看過, 應該不算說謊吧. 至於從高雄銀或世華銀等台灣的銀行, 要跳躍到她立刻能夠想到蜘蛛蝴蝶刀住在台灣, 恐怕強人所難, 有時候, 一個人無法立刻作出思路的連結.
(3) 小肉球看了羅兄此文, 俺左看, 俺右看, 俺怎麼看都像募款/捐款的狀況, 難道是小肉球弄錯了募款/捐款的定義? 就連露西佛爾自己做的 "扯台獨後腿基金" 匯款紀錄都寫明 "預計募款金額" 與 "捐款明細", 但是同張表格上又說 "借款匯入銀行".
問題出在這裡: 究竟是合法募捐, 還是這麼多格友把錢借給露西佛爾個人, 因為露西佛爾個人提出一個扯後腿的企畫?
嘻嘻, 直到讀羅伯特亞當斯兄此文之前, 俺完全不知這個扯後腿活動, 只不過提出一些疑點而已 -- 大家繼續聊.
作家簡介未必真實。
肉球姊對捐款或借款之質疑,我不在此深入探討,
畢竟劉蒨英跟我之間有訴訟怨隙。
無論高雄銀正確或國泰世華銀正確(現無世華銀),
皆可陳報檢察官查明蜘蛛蝴蝶刀之真實身分,
這才是我要的重點。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4/05/03 05:19回覆 - 5樓. dkhm2014/05/03 04:30我住國外 我可以透過網路用台灣帳戶操作匯款作業 沒問題
- 4樓. frank0606062014/05/03 04:12
我認為版主本篇十分軟弱
我知道愛因斯坦的生日真名,是否代表我認識愛因斯坦?
我認知道祝英台的生日住址,是否代表我認識祝英台?
版主知道我住加拿大,上週我在台灣用真名(frank)回版主文,是否代表版主認識我?
爭執重點在於:
劉蒨英知道蜘蛛蝴蝶刀之人的姓名或帳號,無論何者,皆可查知蜘蛛蝴蝶刀之真實身分。
至於劉蒨英主張她不認識蜘蛛蝴蝶刀、蜘蛛蝴蝶刀之人住在國外,
那是另一件事,無關犯罪之有無。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4/05/03 04:26回覆劉蒨英知道蜘蛛蝴蝶刀之人的真實姓名或銀行帳號或兩者皆知,
這才是關鍵重點。
至於認不認識,各有其表,無關我最在乎的查明蜘蛛蝴蝶刀真實身分之訴求。
劉蒨英掌握上開個資,若事後不陳報檢察官,有無法律責任,可以再論。
劉蒨英於4月23日向蜘蛛蝴蝶刀透露被告之資訊,
且將檢察官訊問之問題與回答洩漏給蜘蛛蝴蝶刀知悉,
有無違法,已請檢察官併與偵辦。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4/05/03 04:23回覆 - 3樓. 無休2014/05/03 00:50在下無意攪入兩位的紛爭,只是有不明白之處忘請指教:
1.或許在下比較智障,看不出:
﹝2014年4月15日即已得知網友蜘蛛蝴蝶刀以「高雄銀」之帳戶匯款貳仟元至其中國信託帳號內﹞
跟
﹝不認識您本人,我說沒見過本人,只知道住在國外﹞
兩者間有何杆格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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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在國外的蜘蛛蝴蝶刀,能以高雄銀帳戶匯款至劉蒨英帳號內?﹞
您認為,住在國外的人就不能透過網際網路登入網路銀行匯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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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匯款資料會顯示匯款者姓名及其轉帳帳號﹞
在下還真是孤陋寡聞,原來匯款資料(一定)會顯示匯款者姓名和帳號?您確定?一、不認識本人但知道住國外,這種回答本身就有瑕疵,為何確定蜘蛛蝴蝶刀現在人在國外?如何得知他住在國外?這一點對於偵查蜘蛛蝴蝶刀的年籍無礙,以下說明。
二、網路轉帳當然可以,如果您有網購經驗,一定知道要備註帳號末五碼或加註姓名,這樣才方便賣家對帳。同理,您可以參考劉蒨英自行公開的借款(上文圖三)紀錄,在4月15日有兩筆2千元匯款,如果沒有姓名、帳號,請問劉蒨英如何區別peter和蜘蛛蝴蝶刀的匯款銀行或郵匯局之分別?
總之,有了匯款紀錄,可由蜘蛛蝴蝶刀匯入帳號查出其人之年籍資料。除非檢察官故意不查、縱放蜘蛛蝴蝶刀之人,否則有何道理不能查出該人身分?查出蜘蛛蝴蝶刀是誰,下一步才是人在何處的問題。只要檢察官盡責,不怕找不到蜘蛛蝴蝶刀。
另外,劉蒨英可以區別4月15日兩筆2千元"借款",郵匯局那一筆是網友peter,高雄銀那一筆是蜘蛛蝴蝶刀匯款,這種狀況有可能:其一,劉蒨英透過任何方式與蜘蛛蝴蝶刀確認而得知或是peter已經註明由郵匯局匯款;其二,劉蒨英知道蜘蛛蝴蝶刀或peter的姓名,所以確認高雄銀那筆匯款是由蜘蛛蝴蝶刀匯出。無論如何,劉蒨英確實在103年4月15日8時12分後,即已知道蜘蛛蝴蝶刀的姓名、帳號等個資。
這些個資提供給檢察官,即能查出蜘蛛蝴蝶刀之年籍資料。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4/05/03 01:19回覆另外補充,
即便您認為匯款者不是蜘蛛蝴蝶刀本人,
那也沒關係。
檢察官願意調查和傳喚,才能釐清疑點所在。
倘若真非蜘蛛蝴蝶刀本人匯款,那匯款者一定知道蜘蛛蝴蝶刀是誰,
若能舉證證明,即無事,若是飾詞狡辯,那就看檢察官怎麼辦。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4/05/03 01:29回覆 - 2樓. frank0606062014/05/02 20:13據我所知,蜘蛛蝴蝶刀確實住在國外,偶而回台灣也是人之常情,二人互相沒見過面,應很可能
這篇文章已經陳報給北檢,作為偵查線索。
我歡迎劉蒨英提告妨害名譽或著作權法等等,
隨便她提告,反正當被告最輕鬆,也是我最期待的結果。
她提告之後,我若有機會反擊,她會知道面對什麼挑戰。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4/05/03 01:32回覆 - 1樓. 小肉球2014/05/02 17:41有這等事?
小肉球後知後覺, 沒去看露西佛爾格文, 不知道有這些事.
網路募款不大好吧?
部落客專心寫網文即可, 不喜歡牽扯到錢.
俺致力於流浪動物救援十多年, 從不接受捐款與餽贈, 刻意規避金錢往來, 不管別的人怎麼做, 也沒去查中華民國法律怎麼規定, 但, 好像不能隨便接受捐款?
她沒有公開講的事情太多了!
是否故意鑽法律漏洞,利用借款之名行募款之實?
這需要檢方自行主動偵辦。
不是他人有募款行為,即代表她的行為也合法。
這位網友劉蒨英,行為實在很傳奇。
看北檢怎麼辦,我無可奈何。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4/05/02 17:44回覆以本文關注焦點來說,
只要檢方查出"蜘蛛蝴蝶刀"在103年4月14日以前,曾捐款或借款而匯款至劉蒨英帳戶,
這就證明劉蒨英在103年4月14日之訊問回答涉及虛假不實。
網友蜘蛛蝴蝶刀不是第一次在103年4月15日才閱讀劉蒨英的文章,
依據經驗法則,
很有可能先前也有匯款之紀錄。
只要北檢去查證帳戶內紀錄,互相勾稽劉蒨英與蜘蛛蝴蝶刀之金錢往來紀錄,
即可證明。
另外,高雄銀的提款卡不可能在國外地區的ATM提款或轉帳至台灣地區的銀行。
羅伯特亞當斯 於 2014/05/02 18:20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