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政治自主不等於可任意建國——回應藍田先生
2026/09/30 12:36
瀏覽213
迴響1
推薦2
引用0
我貼“主張台灣的自主性,既不要求否認與中國的文化淵源,也不需要以對中國人民的冷漠為代價”一文,藍田先生循例回應(見附錄)。

我以為這裡的主要問題依然發生在意義詮釋不適當、層次混淆與過度推論上。我試做如下回應。

藍田先生:

您用「偏執」、「病態」形容我的立場,並不能證明我的論證錯誤。我願意回答您提出的地方分離問題,但需要先把我的主張說清楚。

我從未主張「只要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我的主張是:台灣人民有理由維護自身的政治自主,也有權和平提出不同的政治前途主張。至於某個主張能否實現、如何實現,以及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必須另外討論。

第一,提出主張的自由,不等於宣布建國就立即有效。

「有權主張獨立」、「具有獨立的正當理由」、「可以依法完成獨立」、「已經取得國家地位」,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一個人可以提出修改制度的主張,但不能因此跳過法律程序,要求所有人承認事情已經完成。中華民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也設有修憲及領土變更程序;這本身便說明,政治主張與制度變更不能混為一談。

所以,即使有人提出地方獨立,我也不會認為他一開口,地方就自動成為國家。您拿「宣布」直接等同「成立」,反駁的是我沒有提出過的主張。

第二,台灣與中國大陸的關係,不能直接等同基隆與台灣的關係。

台灣與中國大陸長期分別治理,具有不同的政府、法律制度、軍隊與公共決策體系。兩岸的政治安排,涉及如何處理兩個長期分治社會之間的關係。

基隆市則處於台灣現有政府與法律的實際治理之下,市民也參與共同的全國選舉、公共財政與政治制度。兩者的制度事實不同,不能只因為都涉及一塊土地,就認為問題完全相同。

這些差異並不直接解決台灣的所有國際法問題,但足以說明:要把兩種情況作為類比,必須先論證它們在關鍵條件上為何相同。

而且,我所說的台灣政治自主,也不是把台灣本島的意見當成唯一意見。現有共同政治生活中的其他地區及其居民,同樣必須被納入考量。

第三,蘭嶼、澎湖或基隆居民,可以主張加入民主中國;我也可以反對這項主張。

您問:如果這些地方將來希望加入民主中國,我拿什麼理由反對?

首先,我承認居民有權和平表達這種政治意見。我不能因為不同意,就取消他們發言與倡議的自由。這個原則同樣適用於支持統一與支持獨立的人。

但承認倡議的自由,不等於承認單方面改變政治歸屬的無條件權利。

我的反對理由,可以包括共同制度如何處理、哪些人受到影響、少數居民的權利如何保障、公共資產與責任如何分配,以及是否遵循適當程序。地方多數的意見重要,其他受影響者的權利也不能略去。

如果確實形成持續而明確的分離要求,就應正面討論其理由與處理方式。我的原則是:不能只用「自古以來」封死討論,也不能只用一次表態取消所有共同責任。

蘭嶼涉及達悟族的歷史、文化與自治問題,更需要具體理解,不能把它與一棟私人住宅當成同一類事物。

第四,私人住宅的所有權,並不包含國家主權。

郭台銘擁有住宅,表示他在現行法律下享有財產權;不表示他有權把土地上的公共管轄權一併買下。

私人所有權與政治主權具有不同性質。買下一棟房子,不會因此取得免除法律、建立邊境或要求外交承認的權力。

台灣自主所涉及的是一個長期存在、具有公共制度與共同政治生活的社會。私人住宅則是現有法律秩序中的財產。把兩者混為一談,不能證明台灣自主荒謬,只能說明這個類比缺少必要條件。

第五,憲法必須認真對待,但不能因此禁止討論政治前途。

您強調中華民國憲法的兩岸架構。增修條文確實保留統一前的表述,並區分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這些文字不能假裝不存在。但同一部增修條文也規定了修憲與領土變更程序,並非把現有安排設定為永遠不得討論、不得改變。

釋字第328號則認為,固有疆域範圍的界定属于重大政治問題,不由釋憲機關加以解釋。這不是判決台灣獨立合法,也不是替任何一方完成兩岸地位的全部論證。

因此,我不主張一句「人民自主」就能跳過現行法;同樣地,您也不能從现行憲法的架構,直接推成人民永遠沒有主張改變的自由。

第六,民主必須同時考慮民意、程序與他人權利。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魁北克分離案中,沒有承認魁北克可以單方面分離,卻也指出:如果清楚問題得到清楚多數支持,不能完全拒絕處理其分離要求,而須依民主、法治及少數權利等原則進行協商。這是加拿大制度下的判斷,不能直接套用台灣,但足以說明地方分離問題可以被嚴肅處理,不必簡化成任意建國。

我願意承擔這個原則的要求:既尊重台灣人民的政治選擇,也尊重台灣內部不同群體提出主張的自由;既反對外部強迫,也不把內部多數當成可以忽略一切程序與少數權利的理由。

最後,您這段留言仍未回答我原文的中心問題:為什麼支持台灣自主,就必須否認中國文化淵源,或停止關心中國人民?

即使我們對政治疆界仍有爭議,也不能因此推導出文化關懷與政治自主互相矛盾。地方分離問題值得討論,但它不能替代對原文論點的回答。


附錄(藍田先生回應文字):

出岫閒雲版主對於台獨的偏執已經到了鑽牛角尖的病態程度,若沒受過中國殖民統治的台灣也能獨立建國,相同的邏輯也同樣適用於蘭嶼、澎湖、基隆市、.....,若蘭嶼(或澎湖、基隆市、.....)準備在中國民主化後反對台獨加入民主新中國,版主和台獨支持者們拿什麼理由反對?關鍵在於中華民國憲法將台海兩岸定位為一個國家內部的兩個政治實體而非兩個不同國家,若獨立建國的理由可以是「只要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郭台銘也可宣布自家住宅脫離台灣獨立建國然後要求台灣政府以外國元首身分禮遇他。

有誰推薦more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迴響(1) :
1樓. bill
2026/09/30 13:28

出岫閒雲版主認為我所說的「偏執」、「病態」並不能證明版主的論證錯誤,立場偏執雖不等於論證錯誤但卻可讓人高度懷疑立場偏執導致論證錯誤的可能性。

版主說「第一,提出主張的自由,不等於宣布建國就立即有效。」這點之前我已重複很多次,提出台獨主張如同提出復辟帝制主張一樣都屬於言論自由,但著手實行台獨如同著手實施帝制一樣都不屬於自由範圍而是必須受制裁的反民主行為。

版主說「第二,台灣與中國大陸的關係,不能直接等同基隆與台灣的關係。」版主太喜歡玩弄文字遊戲,台灣與中國大陸的關係雖不能直接等同基隆與台灣的關係但仍可拿來做比較,重點不在於台海兩岸不屬於同一個政治實體而在於台海兩岸屬於同一個國家,除非改掉中華民國憲法,但在台灣從未受中國殖民統治情況下修改憲法搞台獨並沒有民主正當性。

版主說「第三,蘭嶼、澎湖或基隆居民,可以主張加入民主中國;我也可以反對這項主張。」同樣道理,中國大陸人民也有權力反對台灣獨立,版主不能一面反對蘭嶼、澎湖或基隆居民脫離台灣加入民主中國又一面主張中國大陸人民沒有權力反對台灣獨立,因為這是雙重標準自相矛盾。版主確實可以反對並採取行動阻止蘭嶼、澎湖或基隆居民脫離台灣,同樣道理,中國大陸人民也有權力阻止台獨,這不是無視台灣民意而是遵循最基本民主原則。

版主說「第四,私人住宅的所有權,並不包含國家主權。」我要提醒台獨支持者們,我們的國家主權來自於中華民國憲法的"一中兩區",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只是"一中兩區"的其中之一區,台灣原本就沒有國家主權只有一個政治實體的"治權"。

版主說「第五,憲法必須認真對待,但不能因此禁止討論政治前途。」台獨支持者們可以盡情談台獨,但想實踐台獨就必須說服中國大陸人民支持台獨,因為這是唯一讓台獨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方法,堅持在中國大陸人民反對情況下搞台獨就是違反民主原則,若基隆市要脫離台灣獨立建國是不是需要台灣同意?

版主說「第六,民主必須同時考慮民意、程序與他人權利。」版主拿魁北克公投當例子的同時為何不提美國不允許夏威夷獨立?加拿大有民主而美國沒民主嗎?版主對於台獨的偏執已掉了違反最基本常識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