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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登記申請須知表
2015/05/01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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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登記申請須知表
申請人
1、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2、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輔助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簽名)。
2、 輔助登記:法院民事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3、 委託他人辦理,應備妥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簽名)。
注意事項
1、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只有在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重要的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2、

法院裁判確定之輔助宣告登記、撤銷輔助宣告登記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3、

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聲請。

4、 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5、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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