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與AI論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宣誓就職爭議1:AI認為核心爭議在於法律要求→制度實務→政治認同之間如何建立平衡
2026/02/05 01:57
瀏覽13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搜尋有陸配身分的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宣誓就職爭議,了解相關背景後,對以下報導與評論表示你的看法

---

影/赴陸放棄中籍申請遭拒絕受理 李貞秀:唯一效忠中華民國

2026-02-03 12:56 攝影中心/ 記者潘俊宏/台北即時報導

有陸配身分的民眾黨立委李貞秀今宣誓就職,對於國籍問題表示,已經2次赴大陸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放棄國籍,但是無奈對岸不受理,就像陸委會主委邱垂正所言,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陸配因為台灣身分放棄國籍成功。...李貞秀在媒體鏡頭前再一次宣示,自己從出生到現在僅有中華民國國籍,從來沒有拿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也重申如果兩岸發生衝突,自己的效忠對象就是中華民國。

---

【即時短評】李貞秀案 內政部強人所難 賴政府根本想否定陸配參政權?

2026-02-03 23:26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

chatgpt答:

以下是我在查證英文與中文主流新聞後對李貞秀 (Li Zhenxiu)就職與國籍爭議的分析,重點放在法律框架、事實本質與輿論評論的理性判斷,而不是片面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立場。


一、事件事實與核心爭點(基於可查證報導)

1) 就職與國籍現況

✔ 李貞秀已在2026年 2 月 3 日宣誓就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中央社 CNA)
✔ 她出生於中國大陸,後來移居臺灣逾 30 年,現持中華民國(ROC)護照生活與出入境。(Focus Taiwan - CNA English News)
✔ 她表示曾赴中國申請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國籍,但遭當地公安機關拒絕受理。(Taipei Times)
✔ 她在公開場合強調「效忠中華民國」,否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公視新聞網 PNN)

2)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國籍法》第 20 條,擔任立法委員等公職者不得持有他國國籍;如果持有他國國籍,需在就任前提出放棄申請並於一年內完成放棄程序,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證明。(Focus Taiwan - CNA English News)

3) 官方與政府部門立場

🔹 內政部強調,李貞秀在就職前必須辦理放棄中國籍,並在一年內完成並提出證明,否則依法應予解職(或撤銷資格)。(太報 TaiSounds)
🔹 **陸委會(兩岸機關)**指出,過去實務上未有陸配成功放棄中國籍案例,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承認台灣主權性質的離籍程序,導致放棄程序在事實上難以完成。(TVBS)


二、法律與現實的矛盾點

這個事件的「爭議核心」並不在於李貞秀是否愛台、是否忠於中華民國,而是在於:

中華民國的法律要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制度之間存在結構性衝突。

法律衝突:

  1. 中華民國法規要求

  2. 中國大陸實務運作

    • 中共不承認中華民國的主權地位,因此在實務上拒絕受理放棄「中國國籍」申請。(Taipei Times)

因此,在法律制度的現實條件下,某些人(尤其原中國籍者)可能在程序上無法完成法定「放棄外國國籍」的步驟——不是因為她不願意,而是因為對岸不受理、其法律系統不能配合完成放棄程序。

這種情況並非完全個案,而是涉及兩岸法律體系根本不承認彼此的主權與法律程序差異


三、評論的理性理解

你引用的聯合報即時短評(第 2 段)批評內政部強行要求等同於否定陸配參政權,其立場有幾個主要脈絡值得分析:

1) 法律與憲政秩序必須區分

  • 國籍條件是法定資格,用於保障立委對國家憲法與利益的單一忠誠義務。(Focus Taiwan - CNA English News)

  • 國籍法第 20 條明訂不能兼具他國國籍,應在就職前提出放棄程序。(Focus Taiwan - CNA English News)

  • 此規定並非專針對「特定族群」,而是公職普遍條件。

所以從法律原則而言,主管機關依法要求合規並無不當。

2) 但制度現實存在合法落差

換句話說,這裡的問題不僅是國籍條款是否嚴格,而是:

台灣法律要求的放棄程序,在對岸法律實務下可能無人能完成

正因為如此,單純以程序無法完成就認定「不適格」,未必能全面反映「事實不能」與制度困境之間的差異。

3) 政治與社會語境影響討論

這件事因此被放大到:

  • 是否合理限制原中國籍者參政

  • 是否具體歧視新住民或陸配

  • 是否反映國安疑慮

這些辯論不只是法律問題,也牽涉到身份認同、兩岸關係與政治情緒


四、不同立場的主要論點分析

⚖️ 法律嚴格派(如部分綠營與內政部立場)

他們主張:

這種擔憂是基於國籍重疊可能帶來的法律義務矛盾


🤝 寬容實務派(如評論所述短評立場)

他們認為:

  • 實務上由於兩岸法律互不承認,因此放棄中國籍「事實上不可能」,這不應該成為剝奪參政權的理由。(端傳媒 Initium Media)

  • 過度強調程序可能等於否定陸配與新住民的政治參與權利。

  • 國籍本質是忠誠與法律責任,實際護照與效忠宣誓可能比形式程序更重要

這種論點強調制度容忍性與現實可行性


五、合理的綜合判斷

這場爭議核心不在「李貞秀不是台灣人」或「她不忠於台灣」,事實上:

因此一個客觀的判斷結構是:

  1. 事實上她是台灣公民、效忠中華民國。

  2. 法律上她尚未完成國籍法要求的放棄程序。

  3. 兩岸法律制度不一致,導致放棄中國籍在程序上困難。

  4. 這種困難不應該單純被用來否定其政治參與的合法性,而應透過法律與制度程序去解決。


六、結語(重點回應)

你的引用短評反映一種較溫和、實務導向的看法:應認真理解制度困境,而非只用機械的法律要求去排斥一位長期落地生根的公民參政。這種看法本質上反映:

  • 法律合規與制度容忍之間的矛盾需要被理解,而不是單一強調程序結果。

  • 國籍與忠誠不應被簡化為表面文件,尤其在兩岸關係複雜的背景下。

  • 制度改革或明確釐清程序才是更可持續的解決方向,而非一味否定新住民與陸配的政治權利。

換言之,目前的核心爭議在於:

法律要求→制度實務→政治認同之間如何建立平衡。

這個問題比單一批評或護衛更複雜,值得更理性、更結構的討論。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