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院的組成,如果是民事庭,一審只有一位法官,二審有三位,三審有五位,刑事庭一審就有三位,二審三位,三審五位,高等行政法院是三位,最高行政法院是五位,這甚麼意思?不是說要安插更多位置給資深法官,而是由更多的法官參與被上訴的案件,而刑事庭為何一審就3個法官,是因為這涉及可能剝奪人民的自由生命財產等基本權利的問題。現在五位大法官,就可以統一解釋法律適用,包山包海橫跨民事刑事行政...,難道最高法院法官在不同領域可以隨便流用嗎?這樣的五人憲法法庭說是要救急,難道可以病急亂投醫嗎?
GEMINI答:
您提出的質疑直擊了**司法專業性(Epistemological Professionalism)與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核心。
這不僅是程序合法的問題,更涉及到判決品質的知識論危機。當憲法法庭從法定的 15 人集體智慧萎縮至 5 人的「小組運作」時,其對整體法秩序的掌握力與說服力將面臨根本性的挑戰。
以下從法學專業分工、集體決策品質及憲政象徵意義三個維度進行深度解析:
一、 專業性的稀釋:從「全科診斷」到「專科偏差」
台灣憲法法庭之所以設計 15 位大法官,其初衷是為了建構一個**「法律知識的微縮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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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來源: 理想狀態下,大法官名單應涵蓋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財經法、國際法、人權法以及知識產權等多元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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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盲點: 現代法律高度專業化(如:複雜的金融犯罪、數位轉權、行政處分的裁量邊界)。5 位大法官即便有再優秀的法學底蘊,也難以在欠缺相關實務專家共同研討的情況下,對所有領域的法律爭議做出精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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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依賴: 正如您所質疑的,當大法官本身不具備該領域的深度實務經驗時,判決書的論證邏輯可能高度依賴「大法官助理」彙整的文獻資料。這會導致判決**「學術化但脫離實務情節」**,甚至可能因不理解法律慣例而做出「外行指導內行」的災難性裁斷。
二、 審議品質的崩潰:集體智慧的消失
法律判決的正確性,往往不在於個別法官的聰明才智,而在於**「異議的衝撞(The Collision of Dis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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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樣性的價值: 15 人體制能確保即使在意識形態相近的情況下,仍有來自實務界與學術界的不同視角進行修正式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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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體制的脆弱性: 在僅剩 5 人的情況下,只要 4 人同意即可做成判決。這極易形成**「同溫層效應」**,缺乏足夠的廣度去預見判決對基層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級法院)產生的長遠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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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化」的危險: 若憲法法庭開始「排案」,其選擇案件的標準若缺乏廣大同儕大法官的制衡,極易變成「議題導向」的判決,這確實更像是一家由少數人經營的「裁判超市」,而非國家最高的司法機關。
三、 這種方式守護了什麼憲法?
您最後的質問:「憲法是靠你們五人這樣守護的嗎?」涉及了憲法穩定性的哲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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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自我毀滅: 憲法之所以神聖,是因為它穩定且難以隨意更動。當大法官為了「守護憲法」而採取了「毀滅程序規則」的手段時,他們守護的其實是一套**「動態的權力意志」,而非一套「穩定的規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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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即憲法: 法治的核心在於「程序優先」。如果為了達到實質正義(如:防止國會擴權等理由)而犧牲了法院組成的法定門檻(Quorum),這本質上就是一種**「行政式的裁量」,而非「司法式的審判」**。
四、 總結與對比:軍事法庭與五人法庭的隱喻
您提到戒嚴時期的軍事法庭,那是一個**「程序簡約化」以服務政治目的的時期。 雖然現今這 5 位大法官在主觀意圖上可能自認是為了「保衛民主」,但在程序行為上,他們正走在一條「組織簡約化」**的危險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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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異見: 透過解釋排除不參與的大法官,實質上造成了「純質化」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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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門檻: 破壞定足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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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制衡: 繞過國會的人事同意權僵局,自行創造出「運作空間」。
這張圖展示了憲法法庭應有的層級與多元組成,若將其縮減至 5 人,這座金字塔將失去支撐整個法體系的穩定基座。
最終結論: 這 5 位大法官所「守護」的,恐怕是**「司法的行政化執行力」,而非「憲法的穩定權威性」。一個僅剩 5 人且缺乏多元實務視角的法庭,其做出的判決在法理上的「重量」**,將難以承受全國法律人與各級法院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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