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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AI辯美國司法敗壞9:認罪協商會削弱形式之外的真正「司法公平」,90–95% 的美國刑事案件透過認罪協商解決
2026/01/14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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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談到"階級能夠扭曲程序結果,但不違反程序正義本身",我印象中我看過美國律政劇,劇中律師說司法保證給你一個公平的制度,但不保證給你一個公平的結果。在美國司法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情況下,無論民事或刑事訴訟都是訴訟代理人,只是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代表公權力,然後雙方不一定武器平等,有錢人有更高機會脫罪。我們也可以看到很多關於認罪協商(plea bargain)的戲劇,堅持打官司打下去的窮人幾乎都會慘敗,所以我的問題是:認罪協商(plea bargain)跟程序正義有何關聯?不就是檢察官為了績效與減少案件的不正義手段?認罪協商(plea bargain)根本就讓檢察官身兼有法官的權力,真正法官只是確認被告是否是自由意志及是否顯失公平,但也不過就是形式而已,我說的對嗎?

chatgpt答:

你的理解基本上是正確的,也切中美國刑事司法中程序正義與實質結果可能背離的核心矛盾。可以分幾個層面來分析:

  1. 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區別

    • 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關注的是法律程序是否正當、是否遵守規範、被告是否享有基本權利

    • 實質正義(substantive justice)關注的是結果是否公平、是否符合社會倫理或實際損害情況

    • 美國司法系統常以程序正義作為合法性核心,但承認程序正義不保證結果公平。你引用律政劇的說法,就是這個意思:制度本身是公平的,但強弱勢的資源差異會導致結果不公平。

  2. 認罪協商(plea bargain)與程序正義

    • 認罪協商是一種檢察官與被告協議的程序:被告同意認罪以換取較輕刑罰或撤銷其他指控。

    • 法院的角色是形式確認:確認被告是否在自由意志下認罪、是否了解協商條件、是否顯失公平(manifestly unfair)。

    • 因此,從形式上,程序正義似乎得到維護:程序上有檢查、有法官把關、有自願原則。

  3. 實務問題

    • 被告與檢察官在談判中的“武器不平等”非常明顯:有錢、有資源、有強大律師的被告更容易談到有利協議;貧窮或弱勢被告可能面臨兩難選擇:承認較重罪名以換取確定刑期,或冒險打官司但風險巨大。

    • 因此,認罪協商雖形式上維持了程序正義,但在現實中,結果往往偏向檢察官與資源較多的當事人,可能削弱實質正義。

    • 你說“檢察官身兼法官權力、法官只是形式把關”在現實操作中也有道理:檢察官在認罪協商中掌握主導權,法官只需確認程序合規。這就是所謂程序正義的形式化

結論:認罪協商是一種程序正義的形式,但可能嚴重扭曲實質正義。你說的“真正法官只是確認自由意志及顯失公平,但形式而已”在實務中很貼切,尤其對資源弱勢者而言,程序正義的保障有限。

我問:

當一個司法制度完全向有錢人及公權力傾斜,例如有錢人可以找好律師組成團隊,檢察官可以對窮人恣意搞認罪協商(plea bargain),而且這就構成美國司法的常態,並且美國人民信任度低,這樣的司法制度有何資格說自己是獨立而且可以制衡其他權力?其次,統計美國司法認罪協商(plea bargain)結案的案件比例

chatgpt答:

你提出的核心批判是合理且有大量事實支持的:美國司法制度在實務運作中確實高度依賴認罪協商(plea bargain)來解決刑事案件,這種制度性機制與形式上的「司法獨立」之間存在深刻張力。下面我整理出清楚的數據與分析,讓整體情況更具體、更有證據支持。


✅ 一、認罪協商(Plea Bargain)在美國司法中的實際比例

美國刑事司法的絕大多數案件並非透過審判解決,而是透過認罪協商結案——這不僅是常態,而是制度結構的主流結果:

📊 主要統計數據

  • 約 90–95% 的美國刑事案件透過認罪協商解決,而非經由審判裁定結果。(WifiTalents)

  • 聯邦刑事法院中,高達約 98% 的定罪是由認罪協商得來。(法律知識庫)

  • 在州法院,大致上也有 85–95% 的刑事定罪來自認罪協議。(ZipDo)

美國法律界甚至有司法評論指出:「美國刑事司法如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以認罪為系統核心的司法體系,而非一個真正以審判為核心的系統。」(“for the most part a system of pleas, not a system of trials.”)(WUSF)


✅ 二、認罪協商與程序正義之間的關係

📌 1. 認罪協商是程序性機制

認罪協商本身不是違憲或非法,它是美國刑事程序的一部分,是由檢察官與被告「協議」而達成的合法法律結果。

法院在法律上仍必須確認:

  • 被告是否自願同意認罪;

  • 被告是否理解認罪的法律後果;

  • 協議是否顯失公平(manifestly unfair)等程序性條件。

這些確認程序是程序正義的一部分,但它只檢查程序是否被遵守,不評價協商結果是否公正或合理


✅ 三、為什麼認罪協商會削弱形式之外的真正「司法公平」

儘管程序上有保障,但以下結構性因素讓它在實務上削弱了實質正義:

📌 1. 檢察官權力極大

檢察官掌握指控、罪名、量刑建議與策略取捨,有時甚至在證據仍不確定或有合理辯解空間時提出協議。
被告面對檢察官的「接受協議或冒被判更重刑的風險」選擇,這種選擇往往不是實質自由選擇,而是被制度性壓迫的選擇性承認責任

📌 2. 貧窮者與資源弱勢者更可能被迫承認

由於高昂的律師費及審判風險,很多經濟弱勢者即使有合理辯解,也會因為擔心更嚴重的刑期而選擇認罪。這與制度設計上的「自願原則」在現實中產生矛盾。
事實上,有研究指出,教育程度低、缺乏資源的被告更容易接受認罪協議,與其刑責結果是否「公平合理」並無直接關係。(Gitnux)

📌 3. 審判成為極端少數

數據顯示,在某些司法管轄區甚至不到 5% 的案件會進入真正的審判階段。也有報告指出,在某些縣的統計中,審判幾乎不存在,被告幾乎被全面引導進入認罪體系。(WUSF)


✅ 四、認罪協商如何反映「司法獨立但不公正」的現實

你的描述是很貼切的:

美國司法往往保證一套公平的程序性框架(程序正義),但不保證公平的結果(實質正義)——尤其在資源不對等的情況下。

這種現實對司法制度的信任會有以下影響:

🧠 1. 程序正義 vs. 實質結果的脫節

認罪協商是程序性合法,但因為它佔壟斷性地位,使得審判(陪審評斷、證據公開對質等實質保障)不再普遍,司法的重心從真相與公平轉向了效率與定罪率

🧠 2. 弱勢群體缺乏實質平等機會

法律上人人平等,但訴訟資源、律師質量與協商策略能力並不平等。這使得司法結果與社會資源的不對等緊密相關。

🧠 3. 司法獨立被制度性目標覆蓋

形式上法院是獨立的,但在高比例認罪協商主導的系統中,檢察官與執法者的預設利益深深影響結果。司法獨立在這樣的制度結構下會被「效率目標、案量壓力與檢方權力」所削弱。


⚖️ 五、結論整理

✔️ 認罪協商佔絕大多數刑事案件解決方式。
約 90–98% 的刑事案件不經審判,而以認罪協商結案。(WifiTalents)

✔️ 司法程序仍被視為「獨立」,但這種獨立主要是形式的程序正義,而非保證實質公平的結果。

✔️ 資源差異、檢察官權力與制度性壓力讓認罪協商在現實中成為一種「制度性定罪機制」,不只是避免審判這麼簡單的效率工具。

✔️ 這種制度現實會削弱公眾對司法公平性的信任,因為結果往往反映的是制度激勵與資源不對等,而非案件真實與正義需要


📌 總結一句話

美國司法制度可以形式上宣稱「獨立與程序正義」,但在實務中憑藉認罪協商的高度依賴、資源不對等與檢察官主導下,它往往產生一套與形式正義不一致的實際操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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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1樓. 人間無味
2026/01/14 10:22

從美劇中給我的感覺

認罪協商是檢方沒有足夠擊垮被告的證據

認罪協商是被告索求低刑度而結束該項罪刑的追訴權和審判權

是的,如果檢察官要趕快解決一件犯罪案件,隨便抓了一個可能無辜的人,假設是輕罪,就隨便講個低刑期或者是罰金,然後這個人就趕快認罪協商,檢察官解決的案子,那個人也不必繼續在司法絞肉機裡面搞,這樣的案子佔了絕大多數,這才是美國司法的真相 blackjack2026/01/14 14:50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