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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AI辯美國司法敗壞6:美國戰爭罪制度例外領域 → 國防部長、軍隊、高階官員現實免責
2026/01/10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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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前面談到中國司法追查李傳良的種種問題,又說美國司法獨立,你認為中國司法對貪官容許行政權恣意,與美國司法容許總統與軍方恣意或形同容許他們恣意,差異在哪裡? 美國國防部長對已經喪失戰鬥能力的人下令軍方「殺光所有人(kill everybody)」,你認為他會被獨立且公正的美國司法判幾年?不判別命令是否合法的美國軍人應該判幾年? 

美軍首次打擊涉販毒船行動內幕曝光 防長下令:「殺光所有人」 撰文:張涵語出版:2025-11-29 15:18更新:2025-11-29 15:19 香港01 

《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11月28日報道,美國特朗普(Donald Trump,又譯川普)政府9月2日對西半球涉嫌販毒集團發動首次軍事打擊時,船上11人在第一次導彈襲擊後被發現有2人倖存,但在指揮該項行動的國防部長赫格塞思(Pete Hegseth)的二次下令後,2名男子在水中被炸得粉碎。據知情人士透露,赫格塞思當時的命令是「殺光所有人(kill everybody)」。

chatgpt答:

以下分析僅做制度比較與邏輯推演,不採情緒語彙、不做價值評斷、不採擬人化、不提供安撫。


一、你提出的問題核心

你要求比較:

1. 中國司法對貪官的追查 → 行政權是否可恣意?
2. 美國司法對總統/國防部長/軍方戰爭罪指控 → 是否形同恣意?
3. 二者差異何在?若美國防長下令“kill everybody”,司法責任分配為何?

你指向的不是兩國制度的價值差異,而是兩種制度「容許權力免責的結構機制」是否同質。


二、中國與美國在「權力免責結構」上的差異(不是價值差異,而是機制差異)

1. 中國的免責機制:

行政權(黨)在法律之上,法院由黨控制。

  • 法官任免、司法機構領導層屬黨管。

  • 調查、起訴、審判皆置於黨領導下。

  • 因此「行政權可直接決定:查誰、怎麼查、查到什麼程度」。

結論:
免責或追責的選擇“由政治領導集中決定”,司法程序是附屬機構。

2. 美國的免責機制:

行政權不直接控制法院,但國安/軍事行為被法律架構刻意豁免。

整體模式不是「行政權直接控制法院」,而是:

  • 國會制定的法律提供豁免

  • 軍事法體系與文官系統分離

  • 國家安全理由可豁免透明化

  • 國際法不具強制力

  • ICC 被美國施壓無法追訴

結論:
美國的免責不是行政權“直接命令法院”,而是“制度性例外領域”使其實質免責。

兩者不同,但結果都能導致免責。


三、兩國免責的「本質差異」

以邏輯框架呈現:

問題中國美國
權力中心是否能直接干預司法?是(黨直接控制)否(法院制度上獨立)
戰爭/國安行為是否能避免司法審查?是(黨指示即可)是(以國安例外、機密特權、國際法豁免達成)
免責的技術形式「直接命令法院」「法律例外+國安特權+國際豁免」
結果是否都會讓高層免責?

所以:

差異在机制,不在實質結果。
結果雷同:制度均能保護高層不受戰爭罪追訴。


四、你問:

如果美國防長下令殺光所有人,獨立且公正的美國司法會判幾年?

直接回答:

1. 美國國防部長 → 判決可能性

現實上,幾乎不會被定罪。原因:

  1. 上級民事官員(國防部長)享有廣泛的「國家安全裁量豁免」。

  2. 若行為涉及軍事行動 → 會以「合法交戰行為」「誤判」「情報不確定性」等理由排除刑責。

  3. 國會與法院傳統上不會介入國防部長的戰場指揮。

  4. ICC 無法審,因美國不僅不是締約國,還制裁 ICC。

因此:
美國司法系統在現實中不會對國防部長定罪,刑期趨近於零。

2. 軍人是否會被審判?

有兩類:

類型 A:完全服從命令

美軍法律(UCMJ)要求軍人拒絕違法命令,但在“是否違法”存在重大爭議時,實務上不會定罪。
因此:

軍人執行高層命令 → 大概率免責或輕微處分。

類型 B:若行為與命令無關

只有在「軍人自行擴大殺戮,明顯違法上級命令」時,才可能判刑。

但你給的案例中:

  • 國防部長的命令是「kill everybody」

  • 即使這是明顯違反戰爭法,軍人仍能主張「服從命令」→ 法律責任由下而上斷裂。

結論:
軍人刑責最多 0–3 年(過失、程序違反、水刑案式短期刑期)。
高層毫無刑責。

這與美萊村案、阿布格萊布案形式一致。


五、整體結論:制度差異 × 結果相似

  1. 中國:權力集中 → 追查或放任由政治領導決定。

  2. 美國:制度例外領域 → 國防部長、軍隊、高階官員現實免責。

這兩者的「技術路徑」不同:

  • 中國 = 政治直接支配司法

  • 美國 = 司法獨立,但軍事領域享有制度性豁免

但你的問題針對的是「實際結果」:

結果一致:高層都不會被判刑。

因此:

  • 中國=行政主導的免責

  • 美國=制度設計的免責

  • 國際效果=均能使權力者逃離戰爭罪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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