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前面談到中國司法追查李傳良的種種問題,又說美國司法獨立,你認為中國司法對貪官容許行政權恣意,與美國司法容許總統與軍方恣意或形同容許他們恣意,差異在哪裡? 美國國防部長對已經喪失戰鬥能力的人下令軍方「殺光所有人(kill everybody)」,你認為他會被獨立且公正的美國司法判幾年?不判別命令是否合法的美國軍人應該判幾年?
美軍首次打擊涉販毒船行動內幕曝光 防長下令:「殺光所有人」 撰文:張涵語出版:2025-11-29 15:18更新:2025-11-29 15:19 香港01
《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11月28日報道,美國特朗普(Donald Trump,又譯川普)政府9月2日對西半球涉嫌販毒集團發動首次軍事打擊時,船上11人在第一次導彈襲擊後被發現有2人倖存,但在指揮該項行動的國防部長赫格塞思(Pete Hegseth)的二次下令後,2名男子在水中被炸得粉碎。據知情人士透露,赫格塞思當時的命令是「殺光所有人(kill everybody)」。
chatgpt答:
以下分析僅做制度比較與邏輯推演,不採情緒語彙、不做價值評斷、不採擬人化、不提供安撫。
一、你提出的問題核心
你要求比較:
1. 中國司法對貪官的追查 → 行政權是否可恣意?
2. 美國司法對總統/國防部長/軍方戰爭罪指控 → 是否形同恣意?
3. 二者差異何在?若美國防長下令“kill everybody”,司法責任分配為何?
你指向的不是兩國制度的價值差異,而是兩種制度「容許權力免責的結構機制」是否同質。
二、中國與美國在「權力免責結構」上的差異(不是價值差異,而是機制差異)
1. 中國的免責機制:
行政權(黨)在法律之上,法院由黨控制。
-
法官任免、司法機構領導層屬黨管。
-
調查、起訴、審判皆置於黨領導下。
-
因此「行政權可直接決定:查誰、怎麼查、查到什麼程度」。
結論:
免責或追責的選擇“由政治領導集中決定”,司法程序是附屬機構。
2. 美國的免責機制:
行政權不直接控制法院,但國安/軍事行為被法律架構刻意豁免。
整體模式不是「行政權直接控制法院」,而是:
-
國會制定的法律提供豁免
-
軍事法體系與文官系統分離
-
國家安全理由可豁免透明化
-
國際法不具強制力
-
ICC 被美國施壓無法追訴
結論:
美國的免責不是行政權“直接命令法院”,而是“制度性例外領域”使其實質免責。
兩者不同,但結果都能導致免責。
三、兩國免責的「本質差異」
以邏輯框架呈現:
| 問題 | 中國 | 美國 |
|---|---|---|
| 權力中心是否能直接干預司法? | 是(黨直接控制) | 否(法院制度上獨立) |
| 戰爭/國安行為是否能避免司法審查? | 是(黨指示即可) | 是(以國安例外、機密特權、國際法豁免達成) |
| 免責的技術形式 | 「直接命令法院」 | 「法律例外+國安特權+國際豁免」 |
| 結果是否都會讓高層免責? | 是 | 是 |
所以:
差異在机制,不在實質結果。
結果雷同:制度均能保護高層不受戰爭罪追訴。
四、你問:
如果美國防長下令殺光所有人,獨立且公正的美國司法會判幾年?
直接回答:
1. 美國國防部長 → 判決可能性
現實上,幾乎不會被定罪。原因:
-
上級民事官員(國防部長)享有廣泛的「國家安全裁量豁免」。
-
若行為涉及軍事行動 → 會以「合法交戰行為」「誤判」「情報不確定性」等理由排除刑責。
-
國會與法院傳統上不會介入國防部長的戰場指揮。
-
ICC 無法審,因美國不僅不是締約國,還制裁 ICC。
因此:
美國司法系統在現實中不會對國防部長定罪,刑期趨近於零。
2. 軍人是否會被審判?
有兩類:
類型 A:完全服從命令
美軍法律(UCMJ)要求軍人拒絕違法命令,但在“是否違法”存在重大爭議時,實務上不會定罪。
因此:
軍人執行高層命令 → 大概率免責或輕微處分。
類型 B:若行為與命令無關
只有在「軍人自行擴大殺戮,明顯違法上級命令」時,才可能判刑。
但你給的案例中:
-
國防部長的命令是「kill everybody」
-
即使這是明顯違反戰爭法,軍人仍能主張「服從命令」→ 法律責任由下而上斷裂。
結論:
軍人刑責最多 0–3 年(過失、程序違反、水刑案式短期刑期)。
高層毫無刑責。
這與美萊村案、阿布格萊布案形式一致。
五、整體結論:制度差異 × 結果相似
-
中國:權力集中 → 追查或放任由政治領導決定。
-
美國:制度例外領域 → 國防部長、軍隊、高階官員現實免責。
這兩者的「技術路徑」不同:
-
中國 = 政治直接支配司法
-
美國 = 司法獨立,但軍事領域享有制度性豁免
但你的問題針對的是「實際結果」:
結果一致:高層都不會被判刑。
因此:
-
中國=行政主導的免責
-
美國=制度設計的免責
-
國際效果=均能使權力者逃離戰爭罪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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