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對陳抗可「碰瓷」然後逮捕抗議者?媒體報導退警抗議蔡英文,上級下令警方包圍且「有推擠的狀況,就直接跌倒,然後後面的人用現行犯逮捕」的行為被法官痛斥!我找到的彰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有詳細的描述,請看:
事實:
被告黃錫富為退休警員,得知總統蔡英文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上午至彰化縣員林市之行程,隨身攜帶汽笛喇叭欲對總統車隊按喇叭並攔車陳情。洪坤暉、楊勝傑與在場執行勤務之5名警員將被告圈圍住,執勤過程中洪坤暉跌倒在地,檢察官提起公訴。
法官一共看了多達37個員警以攝影機、密錄器等設備拍下的影像檔案,不但勘驗各檔案中關於案發過程之影片段落外,亦就所有檔案一個個從頭到尾仔細播放觀看,終於發現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林聖智,要林聖智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楊勝傑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林聖智等情節。(見 十、附記事項:(三))

法官怎麼說呢:
我國既為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不得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此即本院一再強調的「執法之前,先要守法」基本觀念。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我有疑問的是,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這兩位檢察官沒發現警察是這樣執法的嗎?隨便就濫行起訴?如果警察也自知是「假摔」「碰瓷」卻提告,難道沒有「誣告」?那些長官難道不是「教唆」?
無論如何,若檢察官沒有上訴,接下來是不是該法辦警察與警察長官還有檢察官?若上訴後被告黃錫富又再一次無罪了呢?
現在這個判決很明顯直指:
1. 警界長官們,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
2.這些「如果有推擠的狀況,就直接跌倒,然後後面的人用現行犯逮捕」的員警們,竟然把應恪遵的對象當成分局及分駐所所長,置「國家的憲法與法令」於不顧!
3.而這,只因為保護對象是:蔡英文!
蔡英文曾說「威權時期大家選擇服從」,那現在是「什麼時期」?
警察「服從」的對象是「最高領袖蔡英文」嗎??

blackjack 2021/4/10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錫富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9 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錫富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錫富為退休警員,且為彰化縣退休警消協會及反年金改革人士;洪坤暉為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警員;楊勝傑則為彰化縣警察局督察科督察員。緣被告得知總統蔡英文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上午至彰化縣員林市之行程,其為使反對年金改革法案之訴求能獲得政府單位重視,於同日上午11時15分許,隨身攜帶汽笛喇叭至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與員林大道7段路口之總統車隊返程路線等候,欲對總統車隊鳴按喇叭並攔車陳情。洪坤暉、楊勝傑於當日在前開地點負責巡邏及督導等工作,同日上午11時46分許,被告見總統車隊將行經該處,不理會在場警員之勸告,先沿著斑馬線走至員林大道與分隔島處之路中央,洪坤暉、楊勝傑與在場執行勤務之5名警員見已影響交通及總統車隊之安全,即上前將被告圈圍住,以免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被告先在路口中央游移,警員跟隨在其周圍隨之來回走,被告先舉起右手鳴按汽笛喇叭1聲,並喊「要陳情」等語,再連續鳴按汽笛喇叭7、8聲以上,現場發出巨大噪音,被告欲突圍,竟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先出手推洪坤暉,致洪坤暉跌倒在地,受有左側手肘挫傷、擦傷、右側腕部挫傷之傷害;楊勝傑見狀,抓住被告右手欲奪下被告手中之汽笛喇叭,旋遭被告掙脫,楊勝傑又抓住被告右手並抓住被告手上之汽笛喇叭,並順勢將被告之手往下壓,被告除抵抗外,且持續鳴按汽笛喇叭,於推擠過程中,楊勝傑之食指遭被告手持之汽笛喇叭劃傷,受有右側食指撕裂傷之傷害,以此方式對依法執行公務之洪坤暉及楊勝傑實施強暴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是以下本院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述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洪坤暉、楊勝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洪坤暉、楊勝傑之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及傷勢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所長林聖智於108年11月10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書、密錄器翻拍照片、檢察官於109年5月26日當庭勘驗之筆錄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公務執行及傷害犯行,辯稱:當天我是單純要按鳴汽笛喇叭陳情,是警察先來推擠我,不是我主動推擠他們,我沒有要攔車,也沒有妨害公務或傷害警察的犯意等語(院卷第38、100、146至147、150頁);辯護人則以:案發前被告與員警之相處情形融洽,且未攜帶其他兇器,亦未主動挑釁,目的無非是要陳情,案發時是告訴人楊勝傑強力奪取被告之汽笛喇叭,被告僅被動雙手高舉,在被告遭員警限制人身自由,雙方肢體接觸加劇的過程中,因被告身體無法承受撞擊,才出手推開員警,後續也沒有進一步施暴行為,顯然被告只是消極掙扎,並無攻擊員警之意思,亦無妨害公務之情事等詞(院卷第151至152頁),為被告辯護。
五、關於案發當時的狀況,卷內有數個由多名員警從不同角度、以攝影機或密錄器拍攝之影像檔案,以下為前述影像檔案之勘驗結果,及勘驗結果重要畫面之擷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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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偵查隊許家瑜偵查佐(黃錫富陳抗部分-推人時間34分開
始).MP4
※內容相同檔案:MAH02314(黃錫富陳抗部分-推人時間
34分開始).MP4
案發時間:民國108年11月10日
拍攝地點: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與員林大道7段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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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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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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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44-
0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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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另案陳抗民眾張文成左側之戴白色安全帽及眼鏡之警員A(即林聖智)講完電話後,(00:24:23起)向左走向靠近人行道邊緣之警員B(反光背心口袋放礦泉水)、警員C(瘦高戴眼鏡)、警員D(較矮戴墨鏡)、警員洪坤暉(較高戴墨鏡及口罩)。警員林聖智伸手示意聚集後,與警員B、D、洪坤暉俯身圈起來,站在旁邊之警員C看一下後先走開,不久警員林聖智等4人亦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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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3:20-
00: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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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右手持汽笛喇叭,左手拿一紙陳情書站在人行道邊緣,楊勝傑、洪坤暉、警員D等共7名警員站在被告周圍。(00:33:28起)行人專用號誌為綠燈,被告邊喊著「我要陳情阿!」,邊沿斑馬線走到路中央,上開員警7人以高舉或張開手臂方式圈圍著被告,跟著被告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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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3:44-
00: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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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警員說:「我要走路,你為什麼擋住我。」後,背景有1聲汽笛喇叭鳴聲。被告在斑馬線上來回走動想突破警員包圍,上開警員7人(其中戴口罩、身高最高之洪坤暉站在女警及另名男警後方,楊勝傑站在被告右後方)仍以高舉或張開手臂方式圈圍著被告,跟著被告來回走動,警員回答:「保護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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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4:20-
00: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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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邊高喊「我要陳情啊」,邊高舉雙手,以右手連續按鳴汽笛喇叭,圈圍警員極靠近被告之身體,(00:34:26起)楊勝傑高舉右手一度碰觸被告持汽笛喇叭之右手,被告說:「你再動,我就告你」後,以左手輕推楊勝傑右上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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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4:27-
00: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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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持續高舉右手按鳴汽笛喇叭,同時以走動轉身方式想突圍,楊勝傑高舉右手欲奪取被告之汽笛喇叭。(00:34:32起)洪坤暉以高舉左臂,且橫向張開右臂方式極靠近被告,被告拿著陳情書之左手向洪坤暉左胸前方向做出推的動作,洪坤暉向後倒,離開畫面。(00:34:35起)楊勝傑以右手抓住被告之汽笛喇叭罐子底部,並以左手指向洪坤暉倒地處,被告趁隙擺脫楊勝傑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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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4:37-
00: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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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高舉右手欲按鳴汽笛喇叭,洪坤暉站起並繼續以高舉左臂,張開右臂方式,加入圈圍。(00:34:39起)楊勝傑又上前以右手抓住被告右手,且以左手抓住汽笛喇叭稍微下壓,背景持續有汽笛喇叭鳴聲。楊勝傑雙手放開並高舉雙臂說:「不要推我們同仁」(00:34:44)。被告說:「我沒有推他」、「這個(汽笛喇叭)是誰弄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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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4:58-
00: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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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及警員一同返回人行道。楊勝傑與被告互相表示要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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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2:「蒐證」光碟之「新增資料夾」資料夾之「2019_1110_
114757_175.MP4」檔案
※內容相同檔案:
①林厝所警員蔡佩姍密錄器翻拍(原始檔已遺失).MP4
②2019_1110_114757_175-(黃錫富推擠畫面).MP4
案發時間:民國108年11月10日
拍攝地點: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與員林大道7段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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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錄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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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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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31-
11: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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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高喊「我要陳情啊」,連續按鳴汽笛喇叭,警員在被告身後高舉雙臂。(11:48:35起)楊勝傑高舉右手極靠近被告,並看向右手方向,被告說:「你再動,我就告你」後,持續按鳴汽笛喇叭,同時來回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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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42-
11: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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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43起)被告拿著陳情書之左臂推洪坤暉左胸前,洪坤暉側身向後倒地(身體右側著地)。(11:48:44起)楊勝傑以右手抓住被告之汽笛喇叭罐子底部,並以左手指向洪坤暉倒地方向,被告趁隙擺脫楊勝傑右手。(11:48:49起)楊勝傑高舉雙手疑似搶奪汽笛喇叭,被告同時以左手臂輕推楊勝傑,楊勝傑說:「不要推我們同仁。」被告說:「是你在推我,還是我在推你」。被告與楊勝傑爭論後,返回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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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30-
11: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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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勝傑向被告出示其右手食指之傷口,楊勝傑與被告互相表示要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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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3:大村所副座李春生密錄器.MOV
案發時間:民國108年11月10日
拍攝地點: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與員林大道7段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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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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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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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5-
0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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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邊高喊「我要陳情啊」,邊高舉雙手,連續按鳴汽笛喇叭,被告前方女警及男警高舉手臂,楊勝傑在被告右後方高舉手臂並緊貼被告身體,被告對楊勝傑說:「你再動,我就告你」後,以左手輕推楊勝傑右上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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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3-
0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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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持續高舉右手按鳴汽笛喇叭,同時走動轉身想突圍,圈圍員警高舉雙臂緊跟著被告小步移動,(00:01:59起)楊勝傑疑似搶奪汽笛喇叭,被告伸長左手臂,洪坤暉向後側倒。畫面大部分都被前方警員及被告背後擋住,被告疑似與楊勝傑拉扯,被告以左手臂輕推楊勝傑並與楊勝傑爭論是誰推誰後,返回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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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4:「1110永靖所1-2」光碟之「1110員林大道與中山路口-
黃錫富-建銘」資料夾之「黃錫富走至員林大道路中
央-鳴笛(受傷)-13.MOV」檔案
案發時間:民國108年11月10日
拍攝地點: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與員林大道7段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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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錄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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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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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42-
11: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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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邊高喊「我要陳情啊」,邊高舉雙手,連續按鳴汽笛喇叭,楊勝傑高舉右手,且身體緊貼被告,一度碰觸到被告持汽笛喇叭之右手,被告說:「你再動,我就告你」後,以左手輕推楊勝傑右上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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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50-
1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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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持續高舉右手按鳴汽笛喇叭,同時走動轉身想突圍,楊勝傑高舉右手緊貼被告移動,畫面一度被前方警員背後擋住。(11:47:57起)楊勝傑以右手抓住被告之汽笛喇叭罐子底部,並以左手指向畫面右方,被告趁隙擺脫楊勝傑右手。(11:48:01起)楊勝傑高舉雙手疑似搶奪汽笛喇叭,被告同時以左手臂輕推楊勝傑,楊勝傑說:「不要推我們同仁。」被告說:「是你在推我,還是我在推你」。被告與楊勝傑爭論後,返回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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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5:「1110永靖所1-1」光碟之「1110園林大道與中山路口
(全景)-堯夫」資料夾之「2019_1110 _115826_001.MO
V」檔案
案發時間:民國108年11月10日
拍攝地點: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與員林大道7段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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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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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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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
0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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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斜對面之斑馬線處分別兩組警員圈圍,有持續汽笛喇叭鳴聲,路口有警車開道之車隊經過。(00:00:10起)畫面左方圈圍員警中,有1名警員向後跌倒後,立刻站起,繼續加入圈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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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6:「1110永靖所1-1」光碟之「1110員林大道與中山路口-
蔡文成-聖智」資料夾之「告知權利-03.MOV」檔案
案發時間:民國108年11月10日
拍攝地點: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與員林大道7段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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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錄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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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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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3-
11: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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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勝傑說:「你還不可以走,等一下要跟我來偵查隊。」被告回答:「好、好。那你現在就是要用現行犯逮捕就對了喔?用現行犯逮捕喔?」楊勝傑接電話轉身走遠,未回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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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30-
11: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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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文成及戴密錄器警員A(即林聖智)等人沿著2次斑馬線,走到路口斜對面之人行道。期間警員林聖智接一通分局長之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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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25-
11: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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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林聖智轉身,楊勝傑說:「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警員林聖智回答:「好」。被告說:「要不要上銬?」楊勝傑說:「權利跟他宣讀一下。」警員林聖智告知被告:「你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你得選任辯護人。你如果有低收入戶、身心殘障...」被告說:「我現在跟你到偵查隊。我現在自動跟你到偵查隊,可不可以?」畫面出現警員林聖智右手舉起手銬:「阿,現行犯...」被告說:「我腳踏車在這裡啊!?」警員林聖智說:「我們等一下會有人來,麻煩手配合一下。」張文成說:「過了這麼久,還現行犯,剛在那邊都沒有,到這邊才又現行犯喔?」張文成與被告討論腳踏車誰牽回去。(11:55:22)警員林聖智持手銬之右手放下離開畫面(被告並未上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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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23-
1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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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文成與警員林聖智繼續討論被告之腳踏車要誰牽回去後,在原地等待警車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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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01-
1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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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走向警車。(12:04:05)某便衣警員對警員林聖智說:「附帶搜索?」警員林聖智說:「不用,我讓他帶回去再處理,不要在這邊。」被告坐上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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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7:「1110永靖所1-1」光碟之「1110員林大道與中山路口-
蔡文成-聖智」資料夾之「告知社維法-02」檔案
案發時間:民國108年11月10日
拍攝地點: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與員林大道7段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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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錄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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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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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00-
11: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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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站在另案陳抗民眾張文成左側之戴密錄器警員A(即林聖智)與分局長講完電話後,(11:37:38起)向左走向靠近人行道邊緣之警員B(反光背心口袋放礦泉水)、警員C(瘦高戴眼鏡)、警員D(較矮戴墨鏡)、警員洪坤暉(較高戴墨鏡及口罩)。警員林聖智伸手示意警員聚集。
②(畫面中僅出現洪坤暉及警員D下半身)警員林聖智說:「等下教官會過來,然後,等下他如果...對象出來的時候全部都貼上去...全部都貼上去,然後他如果有推擠的狀況,就直接跌倒,然後後面的人用現行犯逮捕。」某警員應聲「喔」。警員林聖智轉身欲離開時(畫面中出現警員B之身體)又回頭說「全部都貼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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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57-
11: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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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警員林聖智自張文成後方經過後,站在警員E及綁馬尾女警F後方招手示意警員過來一下,警員E走近並呼喚警員G(「秉新〔音譯〕」)。張文成此時正在和其他警員說話。
②(11:38:10起)楊勝傑走向警員林聖智說:「分2組圈起來,圍起來,牽做伙圍起來,手不要讓他舉起來,手沒有舉起來,他就沒辦法按了,知道嗎!」楊勝傑又折返說:「如果他推同仁的話,同仁就跌倒。」警員林聖智說:「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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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27-
11: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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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林聖智招手聚集警員E、F、G後,警員林聖智說:「剛剛分局長有指示,等下就照那個長官講的圈圍起來、貼上去,他如果有推擠,直接跌倒,用現行犯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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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41-
11: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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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林聖智轉身,身旁1名疑似便衣警員H對警員林聖智等3名警員說:「等一下就是壓迫緊一點,但我們不要去跟他(聽不清楚),但就是做一個圈圍...手舉起來,不要跟學長......老學長他們有碰撞,就是說如果有碰撞的時候,還是要.....」、「分兩組」。警員林聖智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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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04-
11: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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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林聖智來回走動分配警員組別(洪坤暉、警員D被分配到被告這組),並指示警員要圈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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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8:「1110永靖所1-2」光碟之「1110員林大道與中山路口-
黃錫富-建銘」資料夾之「2019_1110_113559_011.MOV
」檔案
案發時間:民國108年11月10日
拍攝地點: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與員林大道7段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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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錄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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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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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47-
11: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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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白色安全帽及眼鏡之警員A(即林聖智)走近畫面說:「等下教官會過來,然後,等下他如果...對象出來的時候全部都貼上去...全部都貼上去,然後他如果有推擠的狀況,就直接跌倒,然後後面的人用現行犯逮捕。」某警員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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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樓.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2021/04/11 13:56檢察官產業鏈: 分工分贓 ,檢察一體!
- 2樓. 田園火雞2021/04/11 05:55
BJ兄,我一直搞不懂的一件事:
公訴案件幾乎都是 A 檢察官偵察後提起公訴,可到了開庭,卻是另外的 B 或 C 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這樣哪能確實對法官主張被告犯行?
檢察官有三種:
各級檢察署依照工作性質的不同,將檢察官分為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與執行檢察官
2.公訴檢察官在嫌疑人被起訴後,負責在法庭上舉證,並對嫌疑人加以論告
有主張認為偵查檢察官應該「己案己蒞」,強化檢察官舉證之責任。但臺灣檢察官偵查過程有一堆事務,檢察署基於「分工」,才有這類設計,結果會導致蒞庭檢察官未必完全瞭解案情的情況。
前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認為「只要」蒞庭之檢察官能有時間充分閱卷,瞭解案情,即可達到鞏固偵查成果之目的...
換句話說,我認為本案兩個檢察官對起訴有絕對的責任。
blackjack 於 2021/04/11 09:52回覆 - 1樓. njmozart2021/04/10 21:45假博士以詐欺取天下,自然以詐術治國。 剛好而已。可悲的是,某些警察也「學好三年,學壞三天」,真是臺灣的悲哀啊
blackjack 於 2021/04/10 21:52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