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五號判決書 (二)86,10,17
判年度
(下續 判決理由二頁七行起
求為命 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二千萬元及其中一千萬元自八十一年一月二十
八日起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上訴人於第一審聲明求為(一)
命被上訴人給付伊「違約金」四千萬元及其他費用損失一千九百零一萬五
千九百八十四元,合計五千九百零一萬五千九百八十四元並其法定遲延利
息;(二)賠償伊預售房屋可得價金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之利息損失
,每日四萬五千零三元之判決。就中請求給付「違約金」四百萬元本息及
其他費用損失十七萬六千五百五十八元暨賠償預售房屋可得價金之利息損
失,每日四萬五千零三元部分,經第一審判決其敗訴,並經原審前審駁回
其上訴,已告確定。嗣上訴人於原審第一次更審時就(一)部分減縮聲明
: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伊「違約金」三千六百萬元,其他損失一千四百三
十四萬三千六百零七元,合計五千零三十四萬三千六百零七元及其中四千
零三十四萬三千六百零七元,自八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
定遲延利息;暨自八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所需文件提
供與伊之日止,按月給付(支出其他費用四百四十九萬元五千七百一十九
元之利息損失)一萬八千七百三十二元之判決。就中原審前審判決駁回上
訴人請求給付「違約金」一千六百萬元之本息之上訴暨命被上訴人給付其
他費用損失一千四百三十四萬三千六百零七元並其法定遲延利息及自八十
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交付移轉登記文件與上訴人止,按月給付一萬八千七
百三十二元部分,經本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判決分別駁回兩造
之上訴,亦已確定在案。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買賣契約係伊在被詐欺及脅迫情形下所訂,且係上訴
人為達逃稅目的由雙方律師所為之通謀意思表示,應屬無效,伊不負給違
約金及損害賠償義務。上訴人所交付與伊之一千萬元定金,伊當可予沒收
等語,資為抗辯。
【說明】:
一、烏龍判決:買方宏恩建設公司僅付款一千萬元,未及總地價十分之一。
依情、理、法、而論,無權請求土地過戶,何來違約?土地買賣本是日
常生活常見的交易,只要你是個人或許是三歲孩童都懂:任何買賣未付
清價款前,擅自動手取走物品者、不是竊盜必是強盜。惟有本案這些不
法之官,結黨營私膽大枉為,有權判你傾家蕩產?你敢不服於八十六年
二月二十六日豋報鳴冤,我就祭出殺手鑣,以刑法相繩:你說宏恩公司
董事長魏化明、總經理李善和詐欺不法取財?你可不知道他背後有黑手
相挺,套以兩罪名,一是誹謗罪:判周呂彪、吳碧玲各有期徒刑三個月
,得易科罰金,並判賠償名譽一百六十萬元。二是誣告罪:判周呂彪有
期徒刑三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二、騙、騙、的卑鄙手段:九十年十一月廿七日九時許,兩位不速之客開自
用汽車來家,自稱為正義之士說:土地買賣何罪之有?有識之人皆看不
下去!地檢暑檢察官也辦不下去(八十七年間定讞,不斷上訴、再審均
被駁回)。但人家是官要給他台階下、你太太帶些資料一同去,我們也
會幫你說情,依法八十歲以上亦可減刑為緩刑等結案方式有例可循。當
我們到衡陽路檢察署門口,周呂彪立即收押,吳碧玲被推出門外不許上
去,回頭一看汽車已揚長而去。急忙到地方法院法律諮詢:提出保外就
醫、緩刑、保釋......均無回應。後來得知那天執行檢察官就是大大有
名的蔡興華,蒙他細心策劃:三個月刑期關了九十二天、嚴冬歲幕
、陽歷年、陰歷年都蹲在苦牢中,據難友說:八坪大牢房老少都有
塞了二十一人,都半側身躺在地板上望著天花板乾瞪眼,家人送了
一本聖經都被沒收代管,獄官說沒地方放?就這樣以八十三歲每天
都去爬山的人被折騰成殘障老人(有大醫院診斷名列台北市殘障手
冊),全身筋骨酸痛兩腳無力,步履蹣跚常有忽然跌倒送醫記錄,
給親人心中留下永遠的痛。這些「酷吏」幹盡殺人不見人血的勾當
,摧殘受難人身體健康,兇神惡煞般的,天地不容!
轉 轉載◎◎報八十五年五月九日一版報導「訴訟確定前 擬準人民聲請釋憲」大
法官審案法將修正 各級法官用法有抵觸憲法疑義時亦得停審聲請釋憲
「記者陳永富 / 台北報導」司法院完成「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初稿,
大幅放寬人民聲請釋憲的條件,對於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受損,如等法院
裁判確定始得聲請釋憲,將遭受重大難以回復損害時,得於訴訟確定前聲請
釋憲:另各級法院法官審理案件,如確信所適用之法律有抵觸憲法疑義,亦
得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也增訂大法官得分庭審查聲請案,以增加釋憲效
果。依現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要求釋憲或統一解釋
法律命令,都必須等到法院作成終局裁判,始得提出聲請,以致部分有時效
性的聲請案緩不濟急,人民憲法上的權益受損時救濟無門。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根據去年司法改革委員會得出的結論,及立法院的要求,
並參酌去年一 月廿日作成的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從
現行的卅五條,增修為五十四條。 增修重點如下:
增列第八條,規定「人民、政黨、法人於憲法上保障的權利受不法侵害,且
該機關據以處理的法令有抵觸憲法的疑義時,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
因該案件涉及抵觸憲法疑義具有普遍性及重要性,並有事實足認待訴願、裁
判確訂後,將受重大難以回復的損害,在訴願、訴訟確定前,得聲請釋憲,
原案件訴訟停止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增列各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確信適用法令有抵觸憲法疑義,得先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具體理由聲請釋憲。現行規定僅最高法院、行政法院
兩個終審法院有聲請釋憲權,但這兩個法院都不曾提出聲請。
增列大法官得「分庭」審查釋憲聲請案,及將憲法法庭審理中的迴避、程序
進行的相關事項,均提升位階納於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此一修正案經`司法院會通過後,即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案曾聲請大法官審查釋憲案「人民於憲法上保障的權利受不法侵害」之
事實回函如下:
司 法 院 函
受 文 者:周呂彪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40004040號
主旨:台端為請求違約金再審事件,認為最高法院83年度台再字第80號民事判
決、91年度台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94年度台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所
適用之法令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經本院大法官於國94年5
月6日第1262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4年2月22日聲請書。
二、檢送該次會議事錄節本(關於 台端聲請案部分)乙件。
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對於大法官決議應不受理案件,並無聲明不服
之規定,併請查照。
司法院大法官第1262次會議議事錄節本(關於周呂彪聲請案部分)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
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抵觸法律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再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83年度台再字第80
號民事判決、91年度台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94年度台聲字第61號民事
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查其聲請意旨無非反覆
指陳其曾受他人詐欺致損失財產,各案承審法官所為判決涉嫌互相抄襲
、枉法裁判云云,就上開確定終局裁判究竟適用何種法令有抵觸憲法之
處,均未見具體說明(佯裝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依同條法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說明」在電視畫面上看到翁院長退休時,兩手打揖感謝「判人生死權能者」
放他一馬沒起訴他,就知道「泥菩薩過河自身難保」,官官相護,各
取所需,為所欲為,司法蒙羞!
本段完 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