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自控念奴看民法準法律行為
2026/11/03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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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系列的第一篇文章中,筆者曾用自控系統改造出來的念奴系統來解讀民法意思表示,說民法是一個閉迴路,但其實民法中還存在開迴路,而不是只有閉迴路。
簡單地說,民法學說把(法律上)行為分為「適法行為」和「違法行為」2個大類[01][02][03][04],再把適法行為這個大類分為2個中類[01][03][04]或3個中類[02][05][06],而本文所想描述的開迴路系統對應到的就是上述分類系統裡的「準法律行為」,至於上篇文章中所介紹的閉回路系統則對應到「法律行為」。
基本上, 「準法律行為」中可以細分為3個小類,分別是「感情表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於是乎,要把「表示行為」這顆星星分裂為「感情」、「期望」、「事實」3顆小星星,以便較清楚地看看,在「感情表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過程中分別被表達的內容,整個民法開迴路系統圖如圖1所示。

(圖1) 由自控念奴看民法準法律行為

(圖2) 由自控念奴看民法意思表示
比較圖1的開迴路圖和圖2的閉迴路圖,很明顯地圖1少了圖2下方的回授路徑。而少這條路徑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不管原來念頭為何,只要外部(輸出)有了這些行為/舉動,民法就自動給了一些效果/後果/作用力[01][02][05][06]。只不過,這些民法上的效果/後果/作用力可能會和心中原來的念頭有些出入。
但不要問這隻半桶水又只會查資料的呆瓜是有什麼出入,(模仿柯南的語調),這一切都是根據資料上的文字進行推導和理解的,我什麼都不知道,想不出例子,被騙饒了老公/老婆/父母/子女算嗎?八成是我認知理解上錯誤,去田裡挖洞烤地瓜。
然而如果和刑法的一些觀念合併思考,所謂的有出入是不是指不能「保留法律追朔權」[07]。只要外部(輸出)有了這些行為/舉動,並且這些行為/舉動被記錄下來當成證據,到時法院就直接以這些證據來讓一些法律期限繼續跑,免得日後還有找其它證據來證明心中確實有意讓時效一直跑。但是不是真的這樣,就煩讀者自行調查吧。
<<較深入思考>>
在寫這段文字內容時,作者本人曾自問,到頭來效應/報應仍是會回到自己頭上,算什麼開迴路?
但又再想一想,民法本身這一部法律,如同萬有引力和微生物一樣時時地存在我們的身旁,等待時機讓咱們嚐嚐它的威力。
舉例來說,書上和網路對於「適法行為」中的「事實行為」分類,愛舉的例子總是好運降下,拾待遺失物/占有無主物/發現埋藏物等等[01][02][04][05][06]。但仔細想一想,拾得/占有/發現這些動作/行為/舉動發生的當下或是前一刻,心中的念頭可能在其它東東/西西上面,但下一秒就會自動浮出利用民法上規定來合法取得它/好運的念頭[08][09][10][11],到頭來還是會啟動閉回路系統。所以硬要嚴格地說,民法還真的是由一套閉回路系統所構成。
<<題外話1>>
上篇文章中曾提及,憲法也是個開迴路,而它在輸出端的那顆星星是「主觀意見客觀事實」。既然都是開迴路就來套看看/玩看看,看看能不能以某種型式把它們整合在一起。「感情」、「期望」、「事實」三者中,「事實」先把它劃分到「客觀事實」,剩2個。「感情」放「主觀意見」裡應該不會錯。現在的小問題是「期望」要放何處?
首先,事實應該是確定的,所以應該是指現在和過去。其次,「期望」應該是對未來,因為未來是存在不確定因子。這樣用反面排除法,「期望」既然不是針對現在/過去所生的「客觀事實」,那它就只能是「主觀意見」這個選項了,下圖就是整合憲法的成果圖。

(圖3) 整合憲法之由自控念奴看民法準法律行為
當然,反應快的讀者不會這樣就被說服,或是會立刻提出問題,例如,會不會落在其它選項呢?會不會是憲法這個分類選項有問題?
關於這二個問題,筆者對於「意思通知」到底能用在何處的所知有限,有些網路資料看起來又像和「事實通知」混在一起,目前無法回答,留給讀者煩腦吧。
<<題外話2>>
針對「感情表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這三個詞,雄熊一定有看過和想過十次以上,有沒有百次以上不知道,對於裡頭的二個動詞看久了於事乎在亂猜起來。
通知是不是一定要向對方/另一方或是相關人說出/寄出/做出才有效,而表示是不是不用向對方/另一方或是相關人說出/寄出/做出就能有效,例如寫在紙上或是告訴其它親友等等。當然,這個小小猜想可能立刻被各位螢幕前的大師打臉也不一定,說根本就不是這樣解,或說是書上老早就這樣說了,還天真的以為自己發現新大陸似的。
<<小結>>
總之,以念奴來挑戰解釋民法中的「準法律行為」,不能算太失敗。也許?
參考文獻:
[01] 詹森林等, 「民法概要」, 五南, 1999
[02] 胡劭安, 「民法含概要」, 鼎文, 2021
[03] Ethan Wu,「[民法] 法律行為_Part1」,火狐的醫學法律筆記,2013年5月30,https://firefoxmedicinelawfootnote.blogspot.com/2013/05/part1.html
[04] 陳仕弘,「行為之分類」,三民輔考,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行為之分類/專技證照-不動產經紀人/d12111bf-5e7e-4a96-a910-1da0ad217d61
[05] iwannahi,「作業已完成---何謂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債權人請求」,iwannahi的部落格,20110327,https://iwannahi.pixnet.net/blog/posts/7051679484
[06] 「事實行為」,法律百科 Legispedia,2023-06-30,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675
[07] 「什麼是『保留法律追訴權』?」, 2023-03-22, 仲誠法律事務所, http://honorattorneys.com.tw/法律教室/1849
[08] 民法第805條第2項完整條文: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09] 民法第807條第1項完整條文: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10] 民法第808條完整條文: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11] 民法第810條完整條文:
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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