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權和著作權之本質差異」一文中已經有提到「專利權」和「著作權」的一些差異,現在再繼續談一些它們的差異。
一般而言,只要是人類主觀意下弄出來的東西都是有著作權的,而申請專利權時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要寫出一件專利說明書,因此這份專利說明書是有著作權的,(至於能否主張著作權則又是另一回事了),只不過它至少會因為下面數個面的不同,而使得專利權相關文件(如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會和一般的著作權著作物不同,而成為著作權的特例。
創作的目的不同
一般人常以為「著作權」就是經過出版社已印刷出來的書籍、刊物才開始生效,這是需要被修正的觀念,因為當你已經把文章寫完後你就取得該篇文章的「著作權」了,至於後續的你要不要把這篇文章給別人看,要不要只給親朋好友看,要不要公開給任何人看,此任何人含不含外國人...等問題,(特別是商業上的應用),您都可以暫時不管這些鳥事,等到有天您哪根筋不對或是外面玩的太過份再來處理也不遲。
正因為對於一位普通「著作權」的作者在創作的當下,她或他是可以沒有商業性的考慮,因此,寫作目的是可以多樣性地,例如就單純只是日常生活的瑣事記錄,(日後變成安妮的日記)、表達思念的祭文(韓愈的祭十二郎文)、心情的舒發(曹植:『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愛情類作品(詩經:『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相對之下,寫專利的出發點就只有一類──解決問題,這個問題可能是現有技術或是之前方法的生產成本太高、生產效率太低、生產流程太複雜、使用方式不親民、缺少消費者可能需要的功能、產品的外觀或視覺效果不能激起消費者的購買慾...等。
或許你會不服氣地抗議,那只有在公司中的員工才會有這麼重的商業考量,學術界或是自由發明家才不會有這麼多的考量吧?
這倒也沒錯,確實是有部份人士是要追求個人的成就感,不過除非她或他的鑽研的領域是所謂的純理論研究,只要和實際應用址到一點邊,大抵都都逃脫不了上面的出發點。
另方面,學術界確實可單純地由數學假設出發,經過一連串的數學推論,很到某個可以代表許多事物的推論或是一般解,例如E=mc2,然而專利審查單位對這個數學結論卻不太給予專利,認為太抽象化了,與其給這個公式專利權,但不如給如何成功引爆原子彈的技術專利權,變成辛苦了老半天卻拿不到專利證書,這種心情就像辛辛苦苦地寫了一篇學術論文,結果卻沒有學術期刊想刊登它的心情一樣,最後的結果是純理論研究的人員不會想寫專利。
題材限制的不同
哈利波特的去去武器走、東方不敗的癸花寶典、天空之城的飛行石、名偵探柯南的腳力增強鞋...等等,都讓讀者對於這些作品印象深刻,不過聰明的您應該早就注意到了,這些作品中所提到的事物實際上並不存在,對!它們只存在作者(即著作人)所創設出的架空、虛幻世界中,雖或許有一天,他們中的一部分將會成真,例如戰鬥機器人。
相較於一般著作權作者所擁有的一切作者說得算、作者可以任意更改之前設定的權利,(例如在前代作品中武功高強的大魔王,在下一代作品中一出場就被秒殺),專利權的作者(即發明人或是撰稿的專利師、專利工程師)所擁有的權利小到可憐,她或他必須在現有的世界觀下,利用現在已知的物理、化學、生醫知識從事創作,而不能憑空創造。所以例如要提出和哈利波特的光輪二千飛行掃帚有關的專利,你可能要先解釋是用何種方式讓掃帚一直停留在空中才行。
格式要求的不同
非專利類創作的作者,其對於創作內容的各個章節是如何銜接的,擁有機乎無限制的調配空間,例如她或他可用第一、第二、第三人稱(可能可再細分為A方、B方、C方)去描述當時的事件、心情、意像,也可以用倒敘手法去描述時間順序,更不用解釋此時這樣安排的理由或是背後證據,(例如楊過、小龍女在活死人墓中居然能找到出古墓的祕密通道),她或他唯一的限制只有創作太新潮、風格變化太大,導致讀者不能接受而己,但若她或他根本就只打算自己寫好玩的而不出版,這限制根本就不存在。
相對之下,因為專利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文書,所以從事相關相當創作的作者,所受到的限制就不小,從最明顯的要不要附圖、圖片能不能用手繪圖或是彩色圖,到要不要依所欲解決的問題、所提出的方法之順序來編排章節,甚至到這個小小元件這樣放是否有特別道理、專利範圍如何安排,無一不是受到法律的限制,一不小心就會被地雷炸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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