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著作、商標三法間有些相似的法條或是概念會彼此襲用,例如要告對方侵犯專利權時,對方可能回您說依專利法59條規定你告不了,因為他自己的產品已在您提出專利申請就已經有了。今天來談個在商標研討會聽到的假設情況。
〔〔研討會進行中〕〕
有個偏鄉地區的小吃店,夫婦倆由年經一直經營到老已不知經過多少個寒暑,招牌上的字也快看不清是什麼字,不過因為店面是位於公車的站牌附近,所以生意一直不算太差。
中間不知發生什麼事,後來有人把這個小吃店招牌上的字拿到智慧財產局,說要申請為商標,且類別是可以使用在餐飲類的,因為在偏鄉教育程度不高,這家百年老店沒有在商標法所規定的「異議」期間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這個後進業者就合法順利取得這家老店的商標。
之後,這個後進業者因為已經拿到智慧局給的證書,就光明正大地告這家老店違反商標法,而老店也就和解(?忘了當時的用語)而和對方簽了授權,約定每年要給這個後進業者特定金額的權利金。
有天,就當成生意變差了吧,這個老店不想付權利金,這時雙方就因為商標法而鬧上法院,請問這時老店能不能主張依照商標法36條的規定,老店並不需要付權利金給對方嗎?
印像中,演講者個人是偏向不能主張商標法36條,因為在老店向後進業者簽定授權時,已放棄了主張商標法36條的權力。
〔〔研討會結束〕〕
如何讓老店能有扭轉局勢的機會,在心中一直忘卻不了,最後因最近去圖書館找其它的資料,總於發現一個在特定條件下可扭轉局勢的方法。(嘆氣,它不是個必勝法。)
站在民法的觀點,老店要向後進業者簽定授權時,這行為是一個「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第92條的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所以只要老店能證明自己是在受騙或是受壓迫下情況才和後進業者簽授權,所以就可主張撒銷當初的授權約定,故老店應該仍可以主張可適用商標法36條的權力。
老店要證明自己是受到詐欺或脅迫應該不會太難,一來後進業者知道要向智慧財產區提出申請,自然應知道商標法規定它不能告老店,然非它心術已不正;其次,一般正常人可不會白白地把錢送給別人,再加上商標法可不像專利法那麼客氣,它可是有一些刑法的規定,老店極有可能是因為嚇到以為要被捉去關才會簽定授權。
然而,我前面會嘆氣的原因是主張民法92條時會受到民法93條的限制,如果這個授權已簽定超過10年,就不能主張,此外,或是老店已經發現自已是受到詐欺或脅迫才簽授權,沒在發現的那個時點一年內主張民法92條,即使未超過10年,也無法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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