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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罪?刑法沒有這個名詞!
2018/06/01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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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保護懂法知法玩法的人~~~

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非告訴乃論罪』。

刑事案件分二種:
一、「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想要有追究時才會查辦,例如:毀謗、侮辱、傷害等案件。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如果知道,也應該主動偵辦,例如:詐欺、背信的案件。
註:有些案件如性侵害的案件,以前是屬於「告訴乃論」,近幾年為了保護可能不敢提出告訴的被害人,已把此類的案件改為「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之罪:
 其意是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當然也就無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
  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再提出告訴。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127條之瀆職罪。
註: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刑事案件
原告分二種
※公訴: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
公訴案件的「原告」是「檢察官」,而不是「告訴人」,由國家請檢察官幫忙打官司。
※自訴:是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特定親屬,在刑事案件中,不經偵查程序,由被害人或特定親屬逕向該管法院請求追訴。
自訴案件的「原告」是「自訴人」自己,要民眾自己出錢委任律師。
註:很多智慧財產權或假性犯罪的案件,因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機會不高,所以提起自訴的比例較高。

刑事案件提告方法:
一、「告訴」:不一定要找律師,由被害者向檢警單位申告犯罪事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自訴」:就一定要找律師,由被害者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出,被害人就是自訴人,因為刑案無須繳納裁判費,故以律師強制代理的機制,避免有濫訴的現象發生。
追加說明:
告訴、告發都是開始偵查的原因。
一、「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二、「告發」:係謂犯罪之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者。
「告發」須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與「告訴」相同;
「告訴」只有犯罪被害人才有權提出(?特定關係人亦可!),而「告發」則不限於犯罪被害人,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這是兩者不同的地方。
刑事訴訟法
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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